收结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案管理办法

一、立案审批

第一条本所律师承办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实行律所收结案管理主任审批制度。

第二条律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进行收案主任审批,由行政人员负责收案登记管理的制度。

承办律师收案时应填写《收案登记表》(律师文件),内容包括:收案日期、协议号、客户名称、主办律师等,交执行主任审批。

二、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当事人委托本所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时,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以本所的格式合同文本为准,律师可根据案件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代理权限应当与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相同。

第四条委托代理合同统一由本所行政主任崔伟签字后,行政办公室方可盖章。

第五条本所承办各类案件实行一案一号,各类委托合同、业务文书、发票、提成、案卷等均根据案号管理。

第六条案号分别为:顾问:××(年份)1×××;刑事:××(年份)2×××;民事:××(年份) 3×××;非诉:××(年份)4×××;咨询:××(年份)5×××。例如:2007年顾问卷1号:071001。

第七条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承办律师、财务各一份。结案时承办律师将协议原件一并交行政办公室归档。

第八条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可向行政办公室领取律师函、授权委托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等相关空白格式文书,如果发生错填需更换时,应交回原件。

三、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单方授权给代理人

代为处理法律事务的文书,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依法处理法律事务的合法依据。

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正义解决途径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条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单位授权的应载明:委托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代理人名称、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委托人盖章、授权日期。公民授权的应载明:委托人或监护人名称、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日期。

第十一条代理权限的主要内容分为:

权利请求人代理和权利被请求人代理:

权利请求人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追加请求、提起反诉、上诉、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调查取证、参加辩论、调解、和解、送达、接收法律文书。

权利被请求人代理:代为答辩、承认请求、提起反诉、上诉、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调查取证、参加辩论、调解、和解、送达、接收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本所律师为委托人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听证之外其它法律事务的,将根据委托人具体对法律事务的要求,填写具体代理内容。

第十三条本所律师不得在授权委托书上写“一般代理”、“全权代理”、“诉讼代理”、“特别代理”而无具体代理内容的等其它概括性表述。

四、开票

第十四条内勤依据主任同意收案意见,按收费额栏的金额收费、开发票。

第十五条发票上付款人为立案登记薄填写的委托人,并核实委托合同、委托协议上委托人的名称开具,不得向非委托人开具发票。

第十六条不得先开票后收款,特殊情况由主任批准。第五条附五、收案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承办律师详细填写《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表》。

第十八条主任签署批办意见。

第十九条内勤依据主任同意立案意见,按“收费额”栏的金额收费。

第二十条向承办律师发放未盖章的委托合同、指定函。

第二十一条承办律师填具委托合同、指定函由对方当事人先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内勤对照《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表》逐一核实,再加盖所公章

第二十三条内勤将案件登录电脑。

结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所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应一案一结,既办一审又办二审的,可以合并结案,结案后应在15日内制作结案报告,并由主任审批结案,订卷归档,。

第二条结案时应填写《业务审核单》办理情况一栏,并将案卷按照《卷宗目录》的顺序排列,一并交行政办公室归档。常年法律顾问卷一年一订,专项法律顾问卷一项一订。

第三条本所律师承办案件未结案时,依照财务规定预留部分律师费(10%),案结后随即结算。本所律师调离本所时,尚未结案的律师费经委托人、调离人和拟接收调离人的律师机构三方确认,案随人走的可以退还预留的律师费。

第四条登记

案件(项目)结束后,承办律师按《律师事务所结案登记表》如实完整填写。

1、结案日期填写月日。

2、案号填写立案号。

3、委托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

4、办案机关填写地域或级别简称,若为公安、检察机关在填写地域名称时注明公安局(派出所)或检察院。

5、承办律师栏中,合办案件的案源律师排列在前。

6、收费额用阿拉伯数字写,写明实收额。欠收在备注栏中写明,由主任在备注栏中签字确认。

第五条档案管理

本所档案管理应依照《档案管理法》规定执行,一般案件卷宗保管10年,房地产案件卷宗应保留30年。

第六条本所分立时,由分立后的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保管,本所合并时由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本所注销时,档案移送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第七条订卷

1、承办律师按订卷规范装订案卷,一案一卷,案件材料多时,可一案多卷,后附《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监督卡》。

2、案卷封面和封底完整填写。

第八条归档

案卷交内勤归档,存放档案室保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