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扣除中有关亲属关系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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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扣除中亲属关系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