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及管理办
工商执法流程
工商执法流程工商执法是指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工商执法流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工商执法的流程。
一、执法准备。
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执法检查。
2. 确定执法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对象,并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人员的职责分工和执法程序。
二、执法检查。
1. 执法人员依法携带执法证件和相关执法工具,到达执法检查地点,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执法事由和检查范围。
2. 对被检查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活动、经营者资质、商品质量、价格标识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
3.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者泄露商业秘密。
三、执法处理。
1.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查封扣押、责令停业整顿等。
2. 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四、执法决定。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执法决定书应当包括执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期限等内容,并加盖执法人员的印章。
五、执法记录。
1.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制作执法记录,记录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包括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等。
2. 执法记录应当及时归档保存,作为执法行为的有效证据,为日后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供依据。
六、执法监督。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全流程
持续改进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持 续改进办案工作。
07
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 应用
系统功能介绍
案件登记
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如案件名称、当事人、 案由、立案时间等。
案件办理
实现案件办理流程的信息化,包括调查取证、 审查决定、告知送达等环节。
办案时限监督
对案件办理时限进行监督,确保案件在规定时 间内办结。
流程监控
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案件办理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督办催办
对超期未办结的案件进行督办催办,推动案件尽快办结。
案件考核评价机制
考核指标设置
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包括案件数量、质量、 效率等方面,全面评价办案工作。
考核结果运用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 案件全流程
目录
• 案件来源与立案 • 调查取证与审查 • 处罚决定与执行 • 案件复议与诉讼 • 案件结案与归档 • 案件监督与考核 • 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
01
案件来源与立案
案件来源途径
01
监督检查
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 查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
上级交办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或督办的案 件。
决定书内容
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途径等。
法律适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制作要求
确保处罚决定书内容完整、准确、清晰,符 合法定格式。
处罚决定送达与执行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 告送达等。
送达期限
确保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处罚决 定书。
固定证据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发现案源 ,填写案源登记表简 易 程 序一 般 程 序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单位处以立案 ,办案人员填写立 不予立案,办案人员填写不 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予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进 行调查、 收集证据。
可依法采取检查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收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调查终结,违法事实成立的,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 处罚建议书,填写行政 处罚建议 有关事项审批表并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违法事 实违 法 事 实 成不成立 或立,当场作出填写案件核审表 组)集体讨论决定拟处理意见 违法行 为 行政处罚决定 轻微并 及 前告知当事人法制机构 核审 ,符合评审标准的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小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时纠正 没 有造成 危 害后果 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意 见或案件评审委员会意见作出拟处理决定不予行 政知当事人有陈处罚述申辩的权利违法事实不成立, 予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拟作出处罚的,向当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 的,移交有权机关;违法行为事人 制发 行政 处 罚微,不予行政处罚,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按照《行政处罚法》(听证) 告知 书最终作销案处理关。
最终作销案处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 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并当场送达当事人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的,告 实、理由、依据以及 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 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述和申辩的权利 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 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现场检查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案件核审第七节决定第八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节结案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办理第六章期限、期间、送达第七章移送第八章立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及监管所查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确需办理延期的,应按规定报批并说明理由;坚持调查与案审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的原则;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四条各分局、直属单位以市局名义办案的,分局、直属单位为办案机构,市局为办案机关分局以自己名义办案的,分局内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内设机构为办案机构,分局为办案机关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办案机关管辖违法行为跨区域的,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地的办案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复杂跨区域案件,由稽查大队查处第六条著作权行政执法案件,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办案机关管辖第七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办案机关处理第八条两个以上办案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办案机关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第九条同一违法行为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行为发生地不在同一辖区范围内的,由先立案的办案机关合并查处同一违法行为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属不同办案机构业务范围的,依主要违法行为性质确定办案机构,合并查处第十条两个以上监管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分局或者分局与稽查大队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局指定管辖报请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由上级机关法制机构核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分管法制机构的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十一条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确定管辖权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审批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第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三条分局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光明分局、坪山分局等非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分局除外分局可根据管辖范围以市局名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但下列案件由市局负责查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市属媒体广告违法案件;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专利违法案件;重大涉外行政违法案件、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以及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市局可将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案件移交分局查处,分局应当接收;分局也可将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报请市局查处,市局应当接收涉及维稳等问题的疑难、复杂案件必须移交市局查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处罚前款第、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监管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罚款3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万元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十六条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证照、撤销登记,应以原发证照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第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以市局名义查处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第十九条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并制作相应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禁止1名执法人员进行检查、询问调查、抽样、查扣涉案物品、解除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禁止在文书笔录中代签名或事后虚增签名第二十一条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有关告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第二十二条对已有证据证明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办案机关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领用执法文书应有记录对盖有公章的执法文书,除应注明领用人外,还应注明具体去向,做到每1份执法文书去向明确第二节立案第二十四条各办案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立案应符合相应条件: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属于办案机关地域管辖范围办案机关接到投诉、申诉、举报后,应当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相应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申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投诉、申诉和举报在法定立案期限内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先予立案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立案条件详见本规定附件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各办案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第二十七条对涉嫌违反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我局负责管辖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立案第二十八条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并符合立案规定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立案规定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投诉著作权违法行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三十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一条对于临时性、突发性、应急性等情况紧急的行政案件,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三十二条已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第三节现场检查第三十三条立案案件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当事人拒绝的,应当进行解释,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第三十四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有遗漏或记录有误,应当补充或允许更正补充或者更正部分,应由当事人或第三人捺指印或签名确认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五条涉案财物清点应当当场进行,并由当事人或其现场人员陪同清点情况应如实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清点人员对现场清点数量负责,填写《涉案财物清单》,并交由当事人或其现场人员签名确认第三十六条现场拍照摄像时,应当首先确定拍照摄像的内容和目的,主题要突出,影像要清晰,能够达到拍照摄像起到的证明作用第三十七条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八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条件,经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承办人应履行审批程序,制作《案件办理报批表》,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依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经口头请示批准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第四十条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按文书所列各项填写清楚准确填写文书应当写清当事人涉嫌的具体违法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实施强制措施的具体类型《涉案财物清单》应按当场清点的实际情况具体、详实填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型号及特征等情况,不得使用"财物一批"等不确定用语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对查封、扣押物品加封封条《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涉案物品清单》,应当由当事人或物品保管人及执法人员签名后依照程序送达第四十一条不得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书证资料、财物、个人物品、银行存折等不得以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扣留当事人财物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的账册、原始凭证、合同、客户名单等经营资料实施扣留,应尽可能采取复印确认的方式涉及商业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并明确保密责任人第四十三条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四十四条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第四十五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扣押的涉案物品,应于当日存入市财政局公物仓或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严禁执法人员私自保存涉案物品办案机关对其扣押的涉案物品,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建立出入库台账,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禁挪用、调换、占有、损毁涉案物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依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经口头请示批准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第四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1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封条依据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就地由当事人保存依据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四十八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四十九条对于传销案件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而又未扣留涉嫌违法行为的财物的情况下,可以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涉嫌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涉嫌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暂停结算银行存款办案文书不得滥用职权,随意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措施第五十条办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第五十一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期限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登记保存期限为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封存、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的,封存、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涉嫌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封、扣押期限为6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封存、扣押涉案的计量器具及相关物品的,封存、扣押期限为30日;依据《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项的规定,封存达不到标准或涉嫌达不到标准的产品、违反标识规定的标识和包装物以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的,封存期限为7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扣押涉嫌假冒、伪造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印制资格证书和商品条码产品的,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进行封存、扣押的,封存、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强制措施的,封存、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有关设备或者产品予以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为60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实施查封、扣押,或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或者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采取查封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临时扣留的,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或者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银行存款的,暂停结算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强制措施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限的,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的该产品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十三条案件因疑难复杂或因鉴定、检验等原因,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案件办理报批表》,由承办人于期限届满5日前履行报批程序,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实施未获批准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或作出处理决定第五十四条案件查封、扣押期限经延长的,不得超过下列期限: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银行存款的,3个月内案件未调查清楚需要延长暂停结算时间的,必须经市局负责人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强制措施延长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网上系统操作说明
案件系统操作说明流程概述:操作步骤一、立案:流程:申请、处(科)长审批、法制机构核审、局长审批/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
第一步:办案人员添加线索(非必须步骤)(第一步“线索录入”在立案时非必需项。
办案人员也可不录入线索而直接进行第二步“申请立案”)。
点击个人线索管理:直接点击确定查询以前全部线索(输入线索名称,可查询以前线索进行修改、删除等管理操作)。
点击增加线索:录入线索信息并保存后,即可在立案时使用此线索(自动提取该线索信息)。
第二步:办案人员申请立案展开左边菜单树,点击“立案审批”,然后点击立案申请(发起一个新的立案申请)。
若以前已有未提交的申请,可点击“申请”继续操作。
点击申请立案后,出现如下界面。
可点击添加附件,上传照片,扫描的文件等证据材料。
(在整个案件的每个步骤,均可根据需要上传附件,下面不在重复说明)。
主要的操作是:点击下面的“案件文书”按钮,进行录入案件信息及文书。
然后在此界面下填写案件信息(填写每页信息后注意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下方“关闭窗口”按钮(不要直接点击右上方的浏览器关闭按钮),关闭案件文书界面,则申请界面自动刷新出刚才填写的基本信息:注意:立案类型一定要选择正确(否则案件流程无法正确流转):市局、县局机关办案人员选择“直接立案”。
工商所人员选择“需县级机关审批”直属分局办案人员选择“需市级机关审批”填写案情及立案理由(对应立案审批表)后可“提交申请”。
第三步:承办机构审批(科、所长审批)办案人员提交立案申请后,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批(工商所案件由所长审批)。
进入系统后,系统将提示有待处理业务:点击可直接进入:点击相关业务,进入审批界面:点击“案件文书”,可查看、修改填写的案件信息。
根据查看结果,若有问题可点击“退回”将案件退给办案人员。
若没有问题,填写意见后可点击“审批完成”。
第四步:法制机构核审该步骤由法制机构人员进行操作。
若立案类型选择“报上级机关审批”,此步将上报至上级(市局或县局)法制科人员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工作规范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工作规范》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办案工作实际,借鉴系统规范执法经验做法,梳理成文,为使系统执法办案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要求提供参考。
【目录】绪论第一篇执法办案工作规范第一章执法办案机构规范一、执法办案机构二、执法办案人员三、执法办案装备四、执法办案职责第二章执法办案行为规范一、案源二、案前调查三、立(销)案四、调查取证五、强制措施六、自由裁量七、核审八、告知九、听证十、处罚十一、送达十二、移送十三、期限十四、涉案物资十五、执行第三章执法办案内务规范一、信息管理二、录入管理三、案卷管理第四章执法办案考评规范一、考核评议二、奖励三、过错责任追究第五章执法办案制度规范一、办案公开二、案件主办人三、集体通案四、备案审查五、********六、案件回访七、保密八、监督九、协查十、罚缴分离十一、复议诉讼十二、举报奖励十三、宣传教育提示十四、行政指导建议十五、轻微问题告诫十六、突出问题约见十七、案后规范服务第二篇附则第一章常用执法依据一、市场准入规范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二、市场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第二章适用强制措施法律依据第三章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第四章执法办案工作考评标准公平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考核表(表一)公平交易执法办案工作评查表(表二)案件质量评查表(表三)内务管理工作评查表(表四)专项治理工作评查表(表五)案件涉及物品单位(表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
工商执法办案各环节应把握的时限要求(摘自工商之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称28号令)等法律法规,均对工商机关执法办案作出了严格的时间限制。
因此,执法人员把握了办案时间,往往也就把握了办案程序。
一、立案环节发案时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立案时间:2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案情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环节调查取证时间:立案后,调查取证。
扣留、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时间应在调查取证时间内。
扣留封存时间:⑴实体法有规定的应遵照规定。
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⑵实体法无规定的,应遵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之规定。
强制措施先实施后补办手续时间:⑴一般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⑵特殊规定:查封涉嫌传销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在交通不便地区或不及时实施强制措施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批准手续,送达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时间:28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在七日内采取相应措施,逾期视为自动解除。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一、立案阶段:1.接到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接到行政处罚案件后,需对案件进行登记立案。
2.立案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符合,行政执法机关会发出立案通知书,宣告该案件已立案。
二、调查阶段:1.查明事实: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完善案件材料。
2.案卷备案:行政执法机关将调查取证所得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形成完备的案卷。
三、听证阶段:1.通知听证:行政执法机关会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和程序等相关事项。
2.听证程序:听证会由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并指定主持人,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等活动,同时也可以提供证人证言和书面证据等。
四、裁决阶段:1.审批裁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经过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最终作出裁决决定。
2.发出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机关将裁决结果写入处罚决定书,并发给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中会载明裁决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和期限等,同时也会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五、行政复议阶段:1.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则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根据申请进行复议调查。
2.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可以维持原处罚、撤销原处罚或者改变原处罚决定。
以上就是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流程。
不同的地区和案件类型可能会有细小的差别,但总的来说,这个流程基本适用于大部分行政处罚案件。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及重点
❖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
❖ 一、立案阶段
❖ 一案件来源
❖ 1.检查工作中发现属此来源的案件应作好现场检查笔录 和有关人员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而要对此案件来 由情况有一个粗浅的交代
❖ 2.根据举报应作好举报人的笔录、填写举报记录表 3.受 害人申诉、投诉、控告应作好有关人员的笔录并查有时是在立案前进行有时是在立案后进行根据案件情 况而定现场检查时人员如何分工、如何开展也要根据案件类型和 现场具体情况来进行但现场笔录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应让每一个 没有到现场的人看过后有如临其境的感觉要抓住主要检查发现的 问题但不要明白表述违反了什么当事人和见证人有相关的陈述应 当写在上面 比如:当事人向检查人员说明此广告出自什么地方、 该行为为谁所为;见证人说明其看到的有关情况等等
❖ 同时在现场检查笔录内容开头应首先写明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向被检查人或见证人交代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开始检查—— 这一点相当重要可以这样表述首先检查人员介绍身份并说明来 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号码:告知被检查人依法应当配合 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确认检查笔录的义务和享有的 知情权、陈述申辩权、请求回避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 尊重等权利然后开始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情况如下: 现场检 查笔录应有条理先看到什么再是什么可以用列1.2.3.的形式表 述检查人员应两个以上现场检查笔录写好后应交当事人和见证 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其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对单位而言签字时 应写上类似以上检查记录我已经看过与检查情况一致的确认语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签字的应在笔录上说明原因办案人员可以邀
❖ 3.案件来源见第一段
❖ 4.案件及立案的理由简要写明发现掌握的当事人有关行为以及涉 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看出其行为可能违反了有关规 定并可能应受到行政处罚此段不要求详细但基本要写清立案的侧 重点承办人员应填写两个以上
工商执法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工商执法办案程序是怎样的1、获取线索,发现案源;是工商执法机关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2、立案,指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行政违法案件成立的活动。
3、调查取证,指案件承办人员对所要处理的行政案件进行了解、核实和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工商执法办案的中心环节和核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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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执法的办案程序:1、获取线索,发现案源;是工商执法机关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2、立案,指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行政违法案件成立的活动。
3、调查取证,指案件承办人员对所要处理的行政案件进行了解、核实和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工商执法办案的中心环节和核心程序。
它的任务是弄清事实,查清行政相对人是否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
4、结案,指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时,对所承办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
5、执行,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将执行决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执法活动。
6、复议和应诉。
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再次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应诉是行政机关因行政相对人不服其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诉讼的活动,是一种司法救助的程序。
7、案件评查,是各级办案机关内部对所办案件进行评比和检查的一种活动。
8、立卷归档,指由办案机关将所查处的工商违法案件立卷材料进行整理、归类并专门予以存放和保管的活动。
▲二、程序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工商所自办案件程序的规范
工商所自办案件程序的规范李伟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工商所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时候,其具体程序是什么,《条例》未作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仅在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及设区的市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四川省工商局根据《条例》下发了《关于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川工商〔1992〕第28号),对工商所的设立、处罚权、工作职责及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但由于工商所不同于县一级的工商局,其所处地位、内设机构、人员配备等都有其特殊性,在适用《暂行规定》上有一定问题,如: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的具体范围是什么?除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外,在一般程序中,怎样立案?如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何实行立案、调查、核审、执行四分离?如何执行行政处罚?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怎样处理?档案如何进行管理等等,因此很有必要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因程序错误造成诉讼败诉和行政赔偿等情况的发生。
一、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可以根据以下几个规定进行归纳:一是《条例》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2)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几项具体规定》第二条:1.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时,限于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上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得以自己名义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一、案件立案阶段1.1 收到举报或发现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或情况1.2 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1.3 确定是否需要立案,并出具立案决定书二、案件调查阶段2.1 确定调查组成员及组织结构2.2 开展案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3 进行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2.4 撰写案件调查报告,并形成初步意见三、案件审查阶段3.1 将案件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或领导3.2 主管部门或领导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并进行审议3.3 根据审议结果,做出是否移送行政处罚决定的决策四、行政处罚决定阶段4.1 根据案件审查结果,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2 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相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4.3 确定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方式和期限4.4 完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签发和送达五、行政处罚执行阶段5.1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进行申诉5.2 完成行政处罚的执行,如罚款、停业整顿等5.3 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确保处罚措施有效落实六、案件结案阶段6.1 监督行政处罚措施的执行期限到期6.2 确认行政处罚措施的执行情况6.3 出具案件结案决定,并告知相关当事人附件:1、线索初步核实和调查记录表2、立案决定书范本3:听证会程序规程4:案件调查报告范本5: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6:行政处罚告知书范本7: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报告表8:案件结案决定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特定利益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强制性裁决和制裁行为。
2、处罚决定书: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文件。
3、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4、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场经济领域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机关。
工商执法流程
工商执法流程
工商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行
政执法活动。
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工商执法的流程一般包括案件查处、证据收集、行政处罚等环节。
首先,工商执法流程的第一步是案件查处。
当接到有关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举
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立即展开调查。
执法人员会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情况,掌握证据。
在此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查处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证据收集是工商执法流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
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以证实违法行为的存在。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材料、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等。
执法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执法人员还需要对证据进行认真分析,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
最后,行政处罚是工商执法流程中的最终环节。
当证据确凿,违法行为被确认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可以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执法人员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同时,执法人员还需要做好案件的后续跟踪工作,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总的来说,工商执法流程是一个严谨、规范的工作流程。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
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违法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案件时,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
2.初步调查确定存在违法行为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案,并指派办案人员负责相关事务。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依法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调查阶段1.在调查阶段,办案人员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调取相关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等。
2.调查期间,办案人员可以采取监督检查、现场勘查、取证等手段,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对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三、处罚决定阶段1.根据调查报告,办案人员应当进行事先听证,并邀请当事人参加。
2.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辩解和申辩意见。
3.听证结束后,根据调查报告和听证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形成处罚决定。
四、处罚执行阶段1.执行处罚决定前,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所处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法律依据等内容。
2.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处罚执行期间,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处罚决定的监督,确保其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执行。
附件:本文档未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依法进行的制裁措施。
2.立案:行政机关接收、受理并决定对一个案件进行正式调查或处罚的程序。
3.办案人员: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人员。
4.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对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
5.证据:为查明案件真伪或有关情况的确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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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及管理办
法
标签:案件行政执法机构结算中心罚没
2010-01-18 12:27阅读(2711)评论(0)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流程,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加强执
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案源即时报告制
执法办案工作按照流程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
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巡查时发现的案源,执法办案机构和其他受案单位在接到申诉、举报、投诉或者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的案件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受案人要及时登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在“案件管理”板块进入“案件线索”,通过检索类型检索到备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将受理原因、受理方式、线索(举报)内容、检查人情况录入,应予以立案或当场处罚的,要将当事人信息和案情陈述录入并保存。
属于无照经营或非监管类别的,要分别进入相应版块,录入相关信息并保存。
无论以哪种方式发现的案源,受案人都要填写《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式两份,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一式两份,受案人将填写的文书附相关材料要在2日内上报局受案中心办公室。
受案中心办公室统一负责案源管理,任何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违反办案流程擅自处置案源。
二、案件立案备案制
受案中心办公室要将案源情况及时上报受案中心主任,由副主任根据案件线索在《工商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上签署案源交办意见,认为不需要核查的,指派两名相关工作人员办理;需要核查的案件线索,指派办理机构进行核查。
上报的文书受案中心办公室留存备案一份,交案件办理机构使用一份。
办理机构对承办案件有异议的,由受案中心主任裁定。
办理机构在接受案件后要及时核查,决定立案调查的,进入“办案流程”板块,按照“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图”指示,提交审批,填写《立案审批表》,由主管局长签字后方可立案,并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备案制度》的规定,于2日内报法制机构备案。
办理机构经核查认为不予立案的,要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备案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报局长审批,于2日内报法制机构备案。
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制
办理机构经立案调查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按照28号令的规定将取得的相关证据,写出的终结报告,草拟的行政处罚建议书,交法制机构核审。
并在“办案流程”板
块录入相关信息。
办理机构经立案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按照28号令的规定写出终结报告,报受案中心办公室,经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案。
并在“办案流程”板块录入“当事人及销案信息”。
一般案件应在90日内调查完毕,复杂疑难案件,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办理机构要将延期的具体期限告知法制机构。
四、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制
法制机构收到办案机构报审案卷材料后,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审核办法》的规定,于5日内核审完毕,并提出修正、纠正、补正意见。
除《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审核办法》规定内容外,案件出现其他问题由办案机构负责。
已通过核审的案件案卷内容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办案机构必须报法制机构重新核审,经局长批准后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案件审批后,办案机构要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执行罚没款收缴分离制度,办案单位给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携带送达回证和备案材料到罚没收入结算中心复审,复审通过的案件,由中心副主任签发罚没票据使用审批单,到结算中心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重大、典型、疑难案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罚没物资集中处理制
执法办案单位收缴的罚没物资由罚没收入结算中心统一处理。
执法办案单位对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下达罚没物资决定的,两日内将罚没物品《财物清单》交罚没收入结算中心备案,经罚没收入结算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需拍卖的罚没物资,经批准后,由结算中心工作人员交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需销毁的罚没物资,经批准后,由结算中心指定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当事人不明确或无人认领的物资,超过法定认领期限的,经结算中心主任批准,由结算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所得款项上缴专门财务帐户,在法定期限内仍无人认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上缴财政。
拍卖罚没物资所得款项交罚没收入结算中心统一入帐,上缴国库。
六、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评定,年终总评,分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行政处罚案件奖惩制
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对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执法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必要时可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兑现办案经费时,由受案中心办公室会同监察、财审部门对各执法机构案源报告、立(销)案备案、送审、备案数量进行统计,以受案中心办公室备案登记为准,并出具行政执法办案经费
兑现审批表,列明送审案件名称、办案人员及罚没金额,并与财审部门核对后,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受案中心办公室无案件登记备案的,局长不予审批,财审部门不予兑现办案经费。
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错误的,按照过错与处分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败诉或引起行政赔偿的,一律不予兑现办案经费,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办案机构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九、组织保障
为切实提高案件质量,保证执法办案流程的有效实施,市局成立受案中心、案件审核委员会、罚没收入结算中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一)受案中心
主任:白永明,副主任李耀辉,办公室设在法制科
主要职责:
1、受理各种违法案件,做好案源登记,指定办理机构;
2、监控案件办理全过程,做好立案、不予立案、销案、结案、罚没款收缴等信息的备案登记工作;
3、核审相关案件材料,决定是否销案,决定案件是否改处;
4、其他需由受案中心处理有关事宜。
(二)案件审核委员会
主任:白永明
副主任:李耀辉高靖华阚宝臣刘志新李大为
成员单位:法制科及相关办案单位。
案件审核委员会研究的审核类型:
1、对当事人拟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没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案件。
2、传销和变相传销重大、疑难案件;
3、省局挂牌、公示和督办的重大、疑难案件;
4、上级工商部门或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疑难案件;
5、跨地区的重大、疑难案件;
6、法制机构与办案机构在案件核审中意见不统一的案件;
7、下级局请示的案件,法制机构认为应当由案件审核委员会研究的案件;
8、法制机构认为应当由案件审核委员会研究的其他案件。
案件审核委员会的职责:
1、保证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准确、合法;
2、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内容:一是案件的管辖权;二是违法主体的合法性;二是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是定性是否准确;四是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五是处罚是否恰当;六是程序是否合法。
3、其他需要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案件及事宜。
(三)罚没收入结算中心
主任:白永明,副主任:李耀辉,办公室设在法制科。
职责:
1、设专人统一管理、开具罚没票据。
2、对办案人员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回证及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复审。
3、一案一票,罚没票据按法定事由需特殊开具的,要由结算中心主任批准。
4、对办案单位收缴的罚没物资进行备案登记、集中处理。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白永明
副组长:李耀辉、高靖华、阚宝臣、刘志新、李大为,
成员:荣梅、高振峰、赵贵武、王健、盛臣,办公室设在法制科。
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推进、评定本机关、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负责对本局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含派出机构)及人员的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