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及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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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及管理办
法
标签:案件行政执法机构结算中心罚没
2010-01-18 12:27阅读(2711)评论(0)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流程,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加强执
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案源即时报告制
执法办案工作按照流程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巡查时发现的案源,执法办案机构和其他受案单位在接到申诉、举报、投诉或者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的案件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受案人要及时登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在“案件管理”板块进入“案件线索”,通过检索类型检索到备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将受理原因、受理方式、线索(举报)内容、检查人情况录入,应予以立案或当场处罚的,要将当事人信息和案情陈述录入并保存。属于无照经营或非监管类别的,要分别进入相应版块,录入相关信息并保存。无论以哪种方式发现的案源,受案人都要填写《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式两份,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一式两份,受案人将填写的文书附相关材料要在2日内上报局受案中心办公室。受案中心办公室统一负责案源管理,任何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违反办案流程擅自处置案源。
二、案件立案备案制
受案中心办公室要将案源情况及时上报受案中心主任,由副主任根据案件线索在《工商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上签署案源交办意见,认为不需要核查的,指派两名相关工作人员办理;需要核查的案件线索,指派办理机构进行核查。上报的文书受案中心办公室留存备案一份,交案件办理机构使用一份。
办理机构对承办案件有异议的,由受案中心主任裁定。
办理机构在接受案件后要及时核查,决定立案调查的,进入“办案流程”板块,按照“行政执法办案流程图”指示,提交审批,填写《立案审批表》,由主管局长签字后方可立案,并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备案制度》的规定,于2日内报法制机构备案。
办理机构经核查认为不予立案的,要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备案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报局长审批,于2日内报法制机构备案。
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制
办理机构经立案调查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按照28号令的规定将取得的相关证据,写出的终结报告,草拟的行政处罚建议书,交法制机构核审。并在“办案流程”板
块录入相关信息。
办理机构经立案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按照28号令的规定写出终结报告,报受案中心办公室,经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案。并在“办案流程”板块录入“当事人及销案信息”。
一般案件应在90日内调查完毕,复杂疑难案件,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办理机构要将延期的具体期限告知法制机构。
四、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制
法制机构收到办案机构报审案卷材料后,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审核办法》的规定,于5日内核审完毕,并提出修正、纠正、补正意见。除《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审核办法》规定内容外,案件出现其他问题由办案机构负责。
已通过核审的案件案卷内容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办案机构必须报法制机构重新核审,经局长批准后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案件审批后,办案机构要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执行罚没款收缴分离制度,办案单位给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携带送达回证和备案材料到罚没收入结算中心复审,复审通过的案件,由中心副主任签发罚没票据使用审批单,到结算中心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重大、典型、疑难案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罚没物资集中处理制
执法办案单位收缴的罚没物资由罚没收入结算中心统一处理。
执法办案单位对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下达罚没物资决定的,两日内将罚没物品《财物清单》交罚没收入结算中心备案,经罚没收入结算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需拍卖的罚没物资,经批准后,由结算中心工作人员交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需销毁的罚没物资,经批准后,由结算中心指定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当事人不明确或无人认领的物资,超过法定认领期限的,经结算中心主任批准,由结算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所得款项上缴专门财务帐户,在法定期限内仍无人认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上缴财政。
拍卖罚没物资所得款项交罚没收入结算中心统一入帐,上缴国库。
六、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评定,年终总评,分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行政处罚案件奖惩制
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执法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必要时可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兑现办案经费时,由受案中心办公室会同监察、财审部门对各执法机构案源报告、立(销)案备案、送审、备案数量进行统计,以受案中心办公室备案登记为准,并出具行政执法办案经费
兑现审批表,列明送审案件名称、办案人员及罚没金额,并与财审部门核对后,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受案中心办公室无案件登记备案的,局长不予审批,财审部门不予兑现办案经费。
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错误的,按照过错与处分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败诉或引起行政赔偿的,一律不予兑现办案经费,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办案机构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九、组织保障
为切实提高案件质量,保证执法办案流程的有效实施,市局成立受案中心、案件审核委员会、罚没收入结算中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一)受案中心
主任:白永明,副主任李耀辉,办公室设在法制科
主要职责:
1、受理各种违法案件,做好案源登记,指定办理机构;
2、监控案件办理全过程,做好立案、不予立案、销案、结案、罚没款收缴等信息的备案登记工作;
3、核审相关案件材料,决定是否销案,决定案件是否改处;
4、其他需由受案中心处理有关事宜。
(二)案件审核委员会
主任:白永明
副主任:李耀辉高靖华阚宝臣刘志新李大为
成员单位:法制科及相关办案单位。
案件审核委员会研究的审核类型:
1、对当事人拟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没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案件。
2、传销和变相传销重大、疑难案件;
3、省局挂牌、公示和督办的重大、疑难案件;
4、上级工商部门或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疑难案件;
5、跨地区的重大、疑难案件;
6、法制机构与办案机构在案件核审中意见不统一的案件;
7、下级局请示的案件,法制机构认为应当由案件审核委员会研究的案件;
8、法制机构认为应当由案件审核委员会研究的其他案件。
案件审核委员会的职责:
1、保证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准确、合法;
2、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内容:一是案件的管辖权;二是违法主体的合法性;二是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是定性是否准确;四是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五是处罚是否恰当;六是程序是否合法。
3、其他需要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案件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