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授权收费标准
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
会员权益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继承人入会的除外;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参加协会的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参加协会举办的奖励活动和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入会须知
凡是中国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通过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都可以成为协会会员。拥有音乐著作权的机构团体也可以成为会员,对集体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的音乐团体就是一例。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它不是作为出版者和录音者,而是作为音乐著作权人参加协会。
欢迎入会
欢迎加入会员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
服务咨询
服务咨询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号)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2号)
国家版权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
版权知识
为什么著作权人在授权他人行使权利时
应保留表演权和广播权
《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13项财产权利,其中个人难以行使的权利最典型的是表演权、广播权。而针对表演权、广播权,最经济、最有效的管理模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
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或者组织演出时,使用者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许可;电台、电视台播出节目会使用到大量的音乐作品,使用者需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向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从使用者角度来说因为其使用音乐的数量巨大,难以一一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获得著作权的授权使用;而从著作权人角度来说,因为表演团体、经营场所、电台电视台成千上万,著作权人也难以一一监控使用者是否使用了自己的作品进而去和使用者交涉著作权许可使用事宜。
基于这样一个事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成为海量音乐的使用者和为数众多的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之间的一个桥梁,使用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词曲作者的授权,而词曲作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应得的词曲著作权使用费。
正因为这一点,我们提示广大的音乐作者,在您与他人(比如词曲出版公司或唱片公司)签约授权出版发行传统音像制品或者其他的有偿使用许可时,最好的模式是明确许可的使用方式,使用期限,使用地域。比如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或者在互联网提供试听、下载服务等等,如果对方想要获得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很多项权利时,作者也应根据授权的权利范围和对方协商对价。需要提示作者的是,在授权时请保留您的表演权和广播权。因为任何一家唱片公司都难以管理您的表演权和广播权,众多的经营场所的业者不会一一从唱片公司处去获取词曲作者的表演权授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更加不会一一与海量的唱片公司打交道获取词曲作者的广播权。这些使用者解决授权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找到音乐的词曲作者的集体管理组织也就是音著协,从音著协获得词曲作者的授权,合法使用音乐。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从一个音乐作品委托创作合同实例
谈委托创作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通常会遇见有人委托创作的情况,作为著作权人,如果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所了解,那么对于如何与委托方协商、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可以做到心中有数。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法律规定很明确,法律尊重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意见,规定了双方通过合同可以约定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就是说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论约
定著作权归属于委托方还是受托方法律都不干涉。所以在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时,需要著作权人考虑周详。
下面笔者以一个音乐作品委托创作合同的实例,给广大的音乐著作权人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
音乐作品委托创作合同
甲方(委托人):公司乙方(受托人):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的音乐委托创作事宜,协议如下:
1.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创作音乐作品。[A.乐曲; B.词]
1.2该作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暂定名为《》。
1.3该乐曲时长分秒。
1.4乙
2.创作期间
该作品已于年月日创作完成。
3.作品交付
3.1乙方交付该作品时间:年月日。交付的时间可以提前,按甲方要求或由乙方以电话、传真等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