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布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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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辖国省道、经济干线公路、边防公路以及工程技术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地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各项目法人(代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造价文件的审查。

第四条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设计变更的有关条款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设计变更基本条件

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农田、水利、铁路、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七)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施工图文件设计明显不合理。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防御、战备等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九)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况。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六条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

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路线起讫点发生变化的;

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7、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路线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3、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4、特殊不良地质即特殊岩土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5、单标段单项较大规模防护工程、纵向排水工程结构形式、材料发生变化的;

6、新增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

7、路面结构类型、长度和宽度、厚度发生变化的,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的;

8、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特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变化的,长度增减达50 米以上的;

9、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隧道位置或长度增减超

过50 米以上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弄啊马甲的;全线隧道洞门形式统一变化的;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消防

设施等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10、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变化的;互通式立交桥

梁结构型式变化的;

11、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12、监控、收费、通讯系统总体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13、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的;

14、其他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变化超过200 元的;

15、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三)一般设计变更

就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

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四章设计变更原则

第七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有利环保、利于营运、推动技术进步等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设计变更原则

(一)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和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设计变更按照本办法

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工程设计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设计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第九条设计变更单价确定

(一)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变更单价。

(二)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确定变更单价。

(三)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新增工程设计变更单价,由施工单位按原合同单价编制依据编制预算单价,经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分别审核和审查后,报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对一般设计变更的新增工程设计变更单价,由施工单位按原合同单价编制依据编制预算单价,经代建单位审查,项目法人审核后,报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

第五章设计变更程序

第十条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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