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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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计工作需要,切实加强审计人员管理,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质效,有效发挥监督评价职能,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审计人员管理办法》、《x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本行专门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是本行审计业务的具体实施者。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经理、副经理、审计员。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严格实行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全行从事审计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省联社审计资格证书。

第五条审计资格证书可通过资格认证和考试两种方式取得。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和考试,由省联社统一组织,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时无不良金融从业记录者,报经省联社审计管理部核准,可取得审计资格证书:

(一)具有审计、会计、经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或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证书的人员;

(三)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四)审计、会计及金融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银行类金

融机构信贷、财务会计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满四年以上的人员。

第七条不具备前款所列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无不良金融从业记录者,可参加省联社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审计资格证书:

(一)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财务会计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

(二)大专以上学历,且在银行类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人员。

(三)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八条审计资格证书实行年检注册制度,每两年为一个年检注册周期,具体年检事项由省联社统一安排部署。

第九条人事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管理档案,对取得审计资格证书人员应逐人建档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条审计人员审计资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或转让;资格证书遗失后应及时向省联社审计管理部挂失,并提出补证申请,经查实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统一管理。内部审计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和问责由总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学历、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配备。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备1名专职内部审计部门经理和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在岗员工人数的1.5%配备,不足4人的按4人配备。原则上审计人员在审计岗位工作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具有六年以上信贷、会计等主要业务岗位从业经验,并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本行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变动应事前向所在区域审计中心征求意见,并履行报备手续,审计部门人员调整应书面向所在区域审计中心报告。

第三章职业道德、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一)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得歪曲事实、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循客观性的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三)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四)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实施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经理岗

(一)职责

1、根据本行战略规划,草拟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

2、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其检查、考核和评估;检查组织落实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本行内部控制评价、案防工作评估;

3、制订和组织落实本行内部审计有关制度、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并持续跟踪、关注本部门各流程运行情况,及时评估、报告流程中存在的风险点,

提出防控措施,并根据需要对相应流程进行优化与再造;

4、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织开展同级审计和辖内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审计,审核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报表,检查审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估项目质量;

5、在权限范围内开展中高层管理人员履离职及重要岗位人员离岗审计;

6、负责组织开展审计人员考核及业务培训;

7、组织召开审计例会,定期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重大审计事项;

8、保持与省联社、监管部门、地方审计机构、本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以及同级部门之间的良好沟通、协调。

(二)权限

1、有权列席或参加本行有关的会议和活动,知晓经营管理决策信息,不参与表决,但可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有权就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2、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建议;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重大违规违纪或经济案件的人员,提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3、有权对发现重大异常情况越级向上级领导和审计部门专题报告;

4、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审计工作、打击报复或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本行和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岗职责与权限。

1、参与本行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修改,并提交部门经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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