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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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工作流程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的宗旨
为指导管理人承办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业务,规范管理人执业行为,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实务中的专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中院,最高人民法院,重庆中院
第二条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2.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2.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2.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2.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2.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2.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2.9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3条管理人履职原则
3.1 依法规范
3.2 勤勉尽责
3.3 忠实履职
第二章破产清算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接受指定后准备工作
4.1 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规模大小和特点选定管理人团队成员,主要包括具有企业经营管理、财会、人力资源、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或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指导监督组、清产核资组、职工安置组、法务组、综合组等职能小组。
4.2 管理人团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安排、协调管理人团队的工作。管理人团队成员应服从项目经理的领导,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5.1 制定管理人工作方案,明确内部分工、职责、计划安排。
5.2 制定管理人各项制度,包括考勤、用印登记、收发文登记、财务收支、档案管理、管理人会议、管理人工作周报制等,严格规范履行各项职责。
第6条刻制管理人印章,开设管理人账户
6.1 印章刻制和使用
6.1.1 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的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料,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包括管理人公章、财务章、负责人小印。
6.1.2 管理人印章刻制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并在封样备案后开始使用。
6.1.3 印章使用严格按用印登记制度执行,由专人负责保管,经批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对盖章材料应留存原件或复印件。
6.2 开立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7.1 留守人员通常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员、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员、档案管理负责人员、生产经营负责人员等法定留守及其他与清算工作有关的人员。
7.2 制定留守人员职责及留守制度,履行告知义务。
7.3 与留守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文本5)
第8条制定接管工作方案,发布通知和公告,做好接管工作安排。
8.1 管理人根据现实掌握的债务人企业情况,制定交接方案,确定参与接管工作的人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时间安排;安排相应
人员、车辆,各司其职、相互协同,作好交接准备工作。
8.2 接管债务人财产前,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职工通知和公告接管债务人财产的相关事宜,让企业员工和企业外部的有关人员知晓企业接管的有关事项;
8.3 召集债务人有关人员召开交接工作会议,做好交接工作安排和要求。
第9条接管内容
9.1 资产
9.1.1 实物财产;
9.1.2 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商业票据外加;
9.1.3 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9.2 印章
包括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印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等各种印章。
9.3 证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企业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9.4 财务账册
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以及审计、评估资料。
9.5 其他企业资料
9.5.1 公司章程文本、公司管理制度文本、股东名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录的档案文件;
9.5.2 各类合同等法律文件及其他债权、债务文件资料;
9.5.3 诉讼、仲裁案件材料;
9.5.4 人事档案文件涉及员工工龄补贴、工种、保险计算;
9.5.5 电脑数据、企业管理系统授权密码;
9.5.6 其他各类技术及商业资料。
第10条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负责保管好所有接管内容。形
10.1 对债务人企业需交接的内容,由企业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共同清点,登记造册,双方签字确认。财务总监签字,法人作为监交人签字。
10.2 根据交接内容的特点,确定保管地点、保管方式及保管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丢失、损毁等情形发生。
10.3 注意事项
10.3.1 出现交接人不能交出财产、物品或资料的情况,应该在交接纪录中记明,并要求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线索,以明确责任和利于管理人向有关方追索。
10.3.2 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应按照以上接管的步骤和项目等相关内容安排人员同时进行接管。
10.3.3 企业有对外投资的,管理人应根据投资的情况,采取措施对该投资股权或其他权益进行接管,对于企业因该投资而外派的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