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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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制度

1、为保证社会公共安全、消除液化石油气使用中的安全隐患,防止重大恶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的钢瓶必须是具有钢瓶生产资质的厂家产品,且减压器、胶管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3、不得使用附件损坏、不全、超过检验期限、外观检查发现明显损伤等不符合规定的钢瓶。

4、空瓶与重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志,并在钢瓶放置的地点配备规定数量的灭火器。

5、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6、钢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夏季应防止钢瓶曝晒。严禁用温度超过40度的热源对钢瓶进行加热。

7、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8、专用瓶库要通风良好,瓶库内应使用防爆型电器,开关应安装在瓶库外。瓶库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瓶库内不得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不许住人。

9、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钢瓶不得倾倒、放置和使用。

10、加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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