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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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
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1、发票
2、合同
3、广告物品
4、包装物
5、产品检验报告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
7、其他
收集的材料,代表商标在使用的,例如
1、使用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有商标使用的、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与商标印制企业签
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3、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
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等。
4、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5、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
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
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
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
作为使用证据。
备注:尽量以原件为主,无法提供原件,则收集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