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计、施工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的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与水接触的材质、涂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设施竣工的卫生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消毒和调试。

房屋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方可使用。

第七条(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二)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每季度对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档案;(四)对净水设施视净水效果及时更换或者维护;(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六)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水箱加盖、加锁。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是指进入二次供水设施内部,进行清洗消毒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卫生备案第五条(备案机关)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备案提交资料)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上海市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卫生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1);(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卫生管理制度;(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五)备案场地布局图;(六)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一览表(含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附件2);(七)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用品一览表(附件3);(八)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附件4)。

第七条(备案办理时限)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备案证明》。

第八条(变更、注销办理事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登记表(附件5)。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程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程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程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程
一、总则
1. 本规程是为保障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卫生,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居民
健康而制定的。

2.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3. 二次供水设施应按时进行清洗和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
及地方法规要求。

二、水质要求
1. 二次供水应符合有关标准,水质应满足国家及地方规定。

2. 二次供水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3. 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采取
措施消除污染源,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三、设施管理
1. 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并及时修缮或更换老化、损坏的
设施。

2. 二次供水设施应与污水管道保持足够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3. 二次供水设施应设有防倒流装置,防止污水倒流二次供水管道,污
染水质。

四、清洗消毒
1. 二次供水设施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和消毒。

2. 清洗和消毒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在消毒后充分冲洗干净,确保不
留有任何消毒剂残留。

3. 清洗和消毒记录应详细记录并保存,必要时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五、责任追究
对未按规定进行清洗和消毒,或因未按规定管理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
合格,造成居民健康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另行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一、设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运转、保养等日常性卫生管理工作。

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定期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存档。

五、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加盖加锁,周围环境保持整洁、卫生。

六、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物业办饮用水储水池管理制度一、每年对储水池进行2-3次清洗、消毒,并有记录、照片、影像资料。

末梢水送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在小区公布。

二、每周对储水池周围检查一次,发现塌陷、下沉、裂缝等隐患,及时报修。

及时清扫储水池周围地面卫生,严禁雨水、污物进入。

三、清洗时间,事前以书面告知业主。

四、清洗方法:用清水将水澉内反复清洗后,将水用泵排到下水道,反复清洗。

保证池内干净为止。

清洗完的再用规定消毒用品消毒,再用净水将池内反复清洗、确保干净、安全饮用。

五、小区内水源,未经领导批准,外部单位、个人不准取水、不准连接小区供水管道。

六、非供水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不准参加储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

物业办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一、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每年必须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疾病哐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

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生活饮用水病证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大厦管理中心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大厦管理中心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大厦管理中心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司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卫生管理规定。

一、二次供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十米内应无工业、生活污染源,并取得《上海市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水池、水箱每半年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消毒药械清洗、消毒一次,使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二次供水单位应设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承担保洁、余氯检测。

四、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经卫生防疫站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取得健康证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五、卫生防疫站对二次水设施、水质每半年监督监测一次,取得监测合格报告书后方能供水饮用。

六、二次供水单位应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清洗消毒记录、现场监督记录、水质监测报告和供管人员健康证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七、二次供水由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监督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2002年04月08日上海市卫生局)第一条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卫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卫生局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卫生管理制度;(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五)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

第六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与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清洗消毒单位使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

清洗消毒单位不得擅自复配清洗消毒液。

第九条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记录所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的时间、地址、容积、材质,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的消毒剂名称及其配制方法。

水池管理与清洗消毒指引

水池管理与清洗消毒指引

水池管理与清洗消毒指引1 目的根据《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司的要求规范水池的维护管理,确保水池供水卫生、安全及良好正常运行。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辖物业水池的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管控。

3 职责3.1 工程部负责对水池进行维护保养。

3.2 物业部负责水池清洗消毒工作。

4 要求4.1 水池泵房的日常维护4.1.1 水池的日常维护与清洁由工程部负责,应确保水池所在的泵房内无杂物、设备整洁、地面干净,杜绝污染,消除隐患。

泵房门、水池水箱盖应上锁并保持完好,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水池泵房内。

4.1.2 经许可进入水池泵房的非负责泵房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均应做好人员出入登记,包括水池清洗人员、维保单位工作人员、清洁人员等。

4.1.3 水池均应安置水池水位显示装置,并做好正常水位的标识,便于日常巡查时通过目视能直观了解水池水位情况是否正常,避免经常开启水池(箱)的进入孔加盖进行观察,既易损坏防鼠虫网而又不能较客观的目测水池(箱)水位是否正常。

4.1.4 水池(箱)的进入孔的攀爬梯应做好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识。

4.1.5 工程部当值人员每日检查水池(箱)水位及自动控制装置是否正常,水池(箱)溢水及排水的集水井自动启动装置及提排水是否正常并做好相关记录。

溢流孔、透气孔加防鼠虫网,保持完好和周边封堵严密,孔口需保持整洁,防止异物或鼠虫通过溢流孔、透气孔进入池内。

4.1.6 每月应对水池(箱)内的浮球阀和自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4.1.7 水池(箱)的排水或溢水集水井内应保证一用一备的两台潜水泵,每月应进行一次主供/备用的转换,并在每日检查过分别测试主供/备用泵排水情况及自动启动情况是否正常,保持集水井内无明显杂物。

4.1.8 发生停水故障时,工作人员15分钟到达现场处理。

4.2 水池(箱)的清洗消毒4.2.1 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物业部负责组织开展每次的水池(箱)清洗工作。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一一一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一一一总则(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一一一(政府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水质卫生监督检测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水卫生安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

一一一(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水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保、质量技监、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一一(许可制度)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一一一(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一一一(宣传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用水意识。

一一一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管理一一一(水质要求)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要求。

一一一(预防性卫生审核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建设项目在选址、设计、竣工验收时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在选址、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中应分别包括卫生学评价报告和水质检测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在设计、竣工验收时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浦东新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

浦东新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

浦东新区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文件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告知承诺,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在对外开展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前提出卫生备案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新区卫计委”)负责浦东新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告知承诺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情形:注册地在浦东新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许可申请时向浦东新区卫计委提供以下资料:(一)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卫生管理制度;(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选择实施告知承诺的情况下,提交第五条第(一)、(二)项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浦东新区卫计委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并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七条对于准予许可的,浦东新区卫计委应及时制作《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并于作出卫生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后及时送达《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在浦东新区卫计委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承诺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浦东新区卫计委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九条浦东新区卫计委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备案单位申请人诚信档案。

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卫生行政审批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制度
一、二次供水设备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持证上岗.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每半年定期清洗消毒一次。

三、进行清洗消毒前应张贴清洗通知,预先通知住户和产权单位.
四、在清洗消毒时,应先关闭储水池的进出水阀门,打开排污阀,将水池中的水排除。

五、对储水池进行清理,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用高压水枪对水池的顶部和四壁进行反复冲洗,清除全部藻类附着物和水管上的铁锈,然后冲洗水池底部,清理水池底部的杂物和淤泥,并打开排污阀排污。

六、水池清洗完毕后,应再用清水对池内各部位进行冲洗,将冲洗后的水排净.
七、然后对水池进行消毒,选用符合要求的消毒药剂经规范配制比例后,喷洒水池的顶部、四壁和底部,并加盖密封30分钟.
八、打开水池盖,用清水对池体进行冲洗,排净冲洗水。

九、完成上述操作后,二次供水系统可打开进水阀进水.清洗人员撤离现场前,应将设施现场清理干净,达到卫生要求,同时将储水设施密封盖、通气孔等部位密封严密,保证水质不受污染.
十、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记录,并委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水样检测,并将上述资料收集存档。

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包括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等)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水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目标)本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制度,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保障供水安全。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负责对本市供水水质的监督考核工作。

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负责本市供水水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实施市属供水企业水质的日常监测和区(县)范围内供水企业水质的抽检工作。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供水企业水质的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第五条(供水水质监测)供水水质的监测包括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全过程监测。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定点和不定点、动态实时监测等方式,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不定期、不定点监测可采取随机抽检形式进行。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条(水质信息公开)市水务局、市供水处、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定期公布供水水质监测信息。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信息公布制度,定期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供水水质检测信息。

第七条(鼓励和奖励)本市鼓励供水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材料、设备等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供水水质。

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和水质安全,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卫生,建立健全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使用二次供水系统的场所。

三、制度要求1、二次供水系统应按照《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管道、水箱、消毒设施,并严格进行验收。

2、二次供水系统应与自来水系统隔开,确保二次供水水质与自来水水质无关。

3、二次供水系统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安全。

4、为了保证二次供水系统清洗消毒的效果,应配备专业的清洗消毒人员和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和清洗消毒。

5、二次供水系统中的水箱应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以保证水质安全卫生。

6、二次供水系统中的管道应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以保证水质安全卫生。

7、二次供水系统中的消毒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消毒器械设备正常运行。

8、为了确保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安全卫生,不得在二次供水系统中使用非法水源、污水或者有害物质。

9、在二次供水系统中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杜绝使用不洁材料。

10、未经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系统不得投入使用,必须经过专业清洗消毒人员的清洗消毒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责任制度1、二次供水系统的业主和管理人员应由专人负责清洗消毒工作,并制定检查清洗消毒工作的具体计划。

2、二次供水系统的业主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清洗消毒工作,定期检查清洗消毒的效果。

3、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和卫生部门应定期进行联合检查,确保二次供水系统清洗消毒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二次供水系统出现水质问题时,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户的安全用水。

五、违规处罚对于未经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系统,或存在水质安全问题的,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将被依法追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六、制度执行和监测本制度的执行和监测由卫生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负责,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以确保二次供水系统的卫生和水质安全,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

高层小区二次供水水箱多久清洗一次?有关二次供水问题法律是否有规定?

高层小区二次供水水箱多久清洗一次?有关二次供水问题法律是否有规定?

⾼层⼩区⼆次供⽔⽔箱多久清洗⼀次?有关⼆次供⽔问题法律是否有规定?部分⾼层⼩区发现,不少⼩区⼆次供⽔设施⽼化现象严重,⼀年清洗两次供⽔设备的法规执⾏不到位,甚⾄有的⼩区从来没对⽔池进⾏清洗,⽔质状况令⼈忧。

有关⼆次供⽔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依据《上海市⽣活饮⽤⽔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1.⽔质检测与清洗、消毒要求。

⼆次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活饮⽤⽔卫⽣规范的要求,每季度对⼆次供⽔⽔质检测⼀次,并将检测结果向业主公⽰。

业主发现⼆次供⽔⽔质疑似受到污染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要求⼆次供⽔设施管理单位进⾏⽔质检测。

⼆次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少每半年对⼆次供⽔设施中的储⽔设施(以下简称⼆次供⽔储⽔设施)清洗、消毒⼀次。

经检测发现⼆次供⽔⽔质不合格,或者⾼温、台风等因素导致⼆次供⽔⽔质不符合卫⽣标准和规范要。

2.接受业主监督规定。

⼆次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次供⽔储⽔设施进⾏清洗、消毒的2⽇前,通过张贴告⽰等⽅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

⼆次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员,对⼆次供⽔储⽔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次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次供⽔储⽔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24⼩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

3.违反⼆次供⽔设施卫⽣管理要求的处罚。

⼆次供⽔设施管理单位未履⾏相关管理职责,导致⼆次供⽔⽔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活饮⽤⽔卫⽣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次供⽔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卫⽣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履⾏每季度的⼆次供⽔⽔质检测义务的;(⼆)对⼆次供⽔储⽔设施的清洗、消毒频次,少于每半年⼀次的;(三)经检测发现⼆次供⽔⽔质不合格,或者⾼温、台风等因素导致⼆次供⽔⽔质不符合卫⽣标准和规范要求,未对⼆次供⽔储⽔设施进⾏清洗、消毒的。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1 、二次供水管理要求:(1) 二次供水设施配有专职管理人员,专人保管钥匙。

(2) 二次供水单位按规定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3) 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4) 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5) 每年至少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一次必测项目的检测。

(6) 蓄水池周围10 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

水箱周围2 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7)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检查口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

(8) 水箱设溢水管和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管口加装防护网罩。

(9) 水箱间独立设置,房门上锁;水箱检查口加盖加锁。

(10) 发生二次供水水质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2. 、水池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1)在水池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 以下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开(3)水池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池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3、水池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1) 1:100 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2) 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3) 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4、水池清洗消毒程序:(1) 排放水排放水应提前关闭水池进水阀,让水池水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 以免浪费;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的时间应控制在 1.5小时以内。

⑵清洗消毒清洗:铲出水池内泥沙及各种沉淀物;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池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如果仍未洗干净应再进行刷洗直至干净为止。

消毒:用扫把或尼龙刷蘸取1: 100 灭菌净水溶液(或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水溶液,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池盖好封闭半小时;用清水冲洗一遍整个水池,排出消毒水溶液;重复用清水冲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液。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是指进入二次供水设施内部,进行清洗消毒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卫生备案第五条(备案机关)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备案提交资料)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上海市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卫生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1);(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卫生管理制度;(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五)备案场地布局图;(六)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一览表(含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附件2);(七)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用品一览表(附件3);(八)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附件4)。

第七条(备案办理时限)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备案证明》。

第八条(变更、注销办理事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登记表(附件5)。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3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3篇)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二次供水是指自水厂供水管网至终端用户水龙头之间的供水过程,是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是必要的。

下面是关于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的一份详细方案,全文共计____字。

一、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目标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预防和控制水源污染及二次污染,保障居民健康。

2.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责任2.1 水厂:(1)负责水源水质的监测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2)定期清洗消毒供水管网,确保管网卫生安全。

(3)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定期提供水质监测报告。

(4)建立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用户用水信息。

2.2 供水企业:(1)负责二次供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供水管网完整无漏。

(2)定期清洗消毒二次供水管网,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3)建立完善的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厂供水质量的监控。

(4)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2.3 居民用户:(1)保管水龙头,定期检查水龙头的密封性能。

(2)定期清洗水龙头,保持清洁卫生。

(3)使用过滤器等水处理设备,确保二次供水质量。

3.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流程3.1 水源水质检测(1)水厂每天对水源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标。

(2)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包括对水质指标、水源检测频率等的规定。

(3)定期提供水质检测报告,及时公布供水水质情况。

3.2 供水管网清洗消毒(1)供水企业定期对供水管网进行清洗消毒,确保供水卫生安全。

(2)清洗消毒频率一般为每年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3)清洗消毒采用国家规定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3.3 二次供水管网维护管理(1)供水企业定期巡视二次供水管网,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网漏损、老化等问题。

(2)建立二次供水管网维护管理台账,记录维护情况和问题处理过程。

(3)定期对二次供水管网进行压力测试,保证供水管网正常运行。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是指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卫生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符合相关标准,保障人们用水的健康与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
1.水质监测:定期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测,包括对二次供水系统中的水样进行采集、分析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2.消毒措施:采取适当的消毒措施,如使用紫外线消毒、氯消毒等方法,杀灭二次供水中的病原微生物,预防水源污染和疾病传播。

3.水质处理:配备适当的水质处理设施,如过滤器、加药装置等,对二次供水进行除臭、除铁锈等处理,提高水质的安全性。

4.定期维护: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洗,清除污垢和沉积物,防止管道堵塞和细菌滋生。

5.管道管理:建立管道管理制度,对二次供水系统的管道进行管理、检查和修复,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预防水质污染。

6.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理,确保二次供水系统的连续供水和安全供水。

7.培训和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认识和能力,确保他们的操作符合相关规定。

8.宣传与监督:加强对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的宣传和监督,提高公众对二次供水卫生的认识和关注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及办法,具体的实施要根据当地水源特点、卫生标准和法律法规来制定和实施。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二次供水系统的清洗、消毒和卫生管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健康,维护供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二次供水系统的清洗、消毒和卫生管理。

3. 二次供水系统清洗程序⑴准备工作1、收集二次供水系统的资料,包括系统结构和设备情况等;2、组织清洗小组,确定清洗方案和工作计划;3、准备清洗所需的工具、装备和清洗剂等。

⑵清洗操作1、关闭进水阀门和二次供水泵;2、排放系统内的水,清除残留物和污物;3、安装并运行清洗设备,进行清洗;4、反复清洗直至系统内部无污物、沉淀和杂质;5、关闭清洗设备,开启水阀和泵,检查系统运行情况。

⑶清洗后处理1、对清洗设备、工具和装备进行清洗消毒;2、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3、制定巡视计划和检查制度,定期进行二次供水系统的检查和维护。

4. 二次供水系统消毒程序⑴准备工作1、确定消毒剂类型、浓度和消毒时间;2、准备消毒设备、工具和装备等;3、通知居民停用二次供水。

⑵消毒操作1、排放系统中的水,清除残留物和污物;2、将消毒剂加入二次供水系统;3、运行二次供水泵,使消毒剂充分分布;4、按照消毒要求进行停留时间,确保消毒效果;5、排放含消毒剂的水,冲洗系统。

⑶消毒后处理1、对消毒设备、工具和装备进行清洗消毒;2、通知居民恢复二次供水使用,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3、制定巡视计划和检查制度,定期进行二次供水系统的检查和维护。

5. 二次供水系统卫生管理⑴安装悬挂式水箱,水箱不应设在厨房、卫生间等易受污染的区域;⑵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定期检测水质,对水质不合格的地方应及时采取措施;⑶定期清洗并消毒系统内的设备和管道,严禁使用易污染二次供水的设备;⑷模拟停水,检查二次供水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⑸技术资料应全面、准确、及时更新,设备定期检修与保养,以确保二次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⑹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各类卫生事故和事件。

2023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_1

2023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_1

2023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2023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11、水池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值班人员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2、水池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

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3、水池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

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阀门。

4、水池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2023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2为保证二次供水过程中水质的清洁,特制定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2、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定期进行体检;3、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4、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5、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6、保持水泵房内的整洁,以免灰尘等渗入水池;7、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2023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3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1、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2、第一条中"在其设计和选择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修改为"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3、第二条中"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是指进入二次供水设施内部,进行清洗消毒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卫生备案
第五条(备案机关)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备案提交资料)
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卫生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五)备案场地布局图;
(六)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一览表(含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附件2);
(七)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用品一览表(附件3);
(八)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附件4)。

第七条(备案办理时限)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备案证明》。

第八条(变更、注销办理事项)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登记表(附件5)。

清洗消毒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的,《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第三章卫生要求
第九条(设备硬件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应设置用于贮存、放置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的专用场所,场所面积不小于15平米,该场所应干燥、整洁,工具、防护用品、清洗消毒药剂等应当分类分架存放。

应配备与清洗消毒工作相适应的专用清洗工具、消毒工具、防护用品、便携式水质快速检测设备以及其他辅助工具。

第十条(制度软件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与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第十一条(清洗人员要求)
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使用消毒产品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在购买消毒剂时应查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做好记录;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的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清洗消毒单位不得擅自复配清洗消毒液。

第十三条(清洗消毒流程)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宜按照以下流程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前,应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所有阀门启闭是否正常,检查内外爬梯是否安全。

对环境通风条件不好的,应提前采取相应的送排风措施。

如二次供水设施材质发生锈蚀的,应在清洗消毒前对锈蚀处进行处理;
清洗消毒前,清洗消毒人员应着专用的洁净工作服、鞋、橡胶手套等,并备有照明用具和清洗专用工具进入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消毒操作时还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

使用的清洗消毒工具应专用,使用前经消毒清洁,不得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造成污染;
清洗消毒时,应先关闭进水阀门等阀门,将二次供水储水设施中的水通过排水管排净。

清洗消毒人员遵循先池顶后底,由里向外的原则,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刷除垢;
清刷洁净后方可进行消毒。

使用的消毒剂应具有有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调配和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及配比要求进行。

清洗消毒人员用配好的消毒液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内壁自上而下、由里向外,均匀喷涂在内壁表面。

喷涂完后清洗消毒人员退出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盖上孔盖。

30分钟后打开进水阀,排空消毒液,然后再使用自来水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反复清洗,不留死角;
清洗消毒后,应清理好所有清洗消毒设备、工具和物品,严禁遗留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内。

第十四条(水质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要求)
清洗消毒后,从事清洗、消毒的单位应现场检测二次供水浑浊度、消毒剂余量,并采样送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根据GB5749的要求检测水质色度、浑浊度、pH、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

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应重新清洗消毒直至检测合格。

第十五条(清洗消毒档案)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协助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包括二次供水设施位置、时间、清洗消毒人员、使用消毒剂名称、水质现场检测结果和确认记录等);
(二)从事清洗、消毒单位备案证明;
(三)清洗、消毒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四)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报告;
(五)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生
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备案公示)
对已申请备案的清洗消毒单位,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委托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应当查验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

(三)清洗消毒工作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四)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所聘请的清洗消毒单位的清洗消毒过程应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
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备案发放后管理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清洗消毒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