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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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是指进入二次供水设施内部,进行清洗消毒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卫生备案
第五条(备案机关)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备案提交资料)
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卫生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五)备案场地布局图;
(六)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一览表(含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附件2);
(七)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用品一览表(附件3);
(八)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附件4)。
第七条(备案办理时限)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备案证明》。
第八条(变更、注销办理事项)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登记表(附件5)。
清洗消毒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的,《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第三章卫生要求
第九条(设备硬件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应设置用于贮存、放置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的专用场所,场所面积不小于15平米,该场所应干燥、整洁,工具、防护用品、清洗消毒药剂等应当分类分架存放。
应配备与清洗消毒工作相适应的专用清洗工具、消毒工具、防护用品、便携式水质快速检测设备以及其他辅助工具。第十条(制度软件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与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第十一条(清洗人员要求)
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使用消毒产品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在购买消毒剂时应查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做好记录;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的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清洗消毒单位不得擅自复配清洗消毒液。
第十三条(清洗消毒流程)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宜按照以下流程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前,应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所有阀门启闭是否正常,检查内外爬梯是否安全。对环境通风条件不好的,应提前采取相应的送排风措施。如二次供水设施材质发生锈蚀的,应在清洗消毒前对锈蚀处进行处理;
清洗消毒前,清洗消毒人员应着专用的洁净工作服、鞋、橡胶手套等,并备有照明用具和清洗专用工具进入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消毒操作时还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的清洗消毒工具应专用,使用前经消毒清洁,不得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造成污染;
清洗消毒时,应先关闭进水阀门等阀门,将二次供水储水设施中的水通过排水管排净。清洗消毒人员遵循先池顶后底,由里向外的原则,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刷除垢;
清刷洁净后方可进行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具有有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调配和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及配比要求进行。
清洗消毒人员用配好的消毒液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内壁自上而下、由里向外,均匀喷涂在内壁表面。喷涂完后清洗消毒人员退出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盖上孔盖。30分钟后打开进水阀,排空消毒液,然后再使用自来水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反复清洗,不留死角;
清洗消毒后,应清理好所有清洗消毒设备、工具和物品,严禁遗留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内。
第十四条(水质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要求)
清洗消毒后,从事清洗、消毒的单位应现场检测二次供水浑浊度、消毒剂余量,并采样送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根据GB5749的要求检测水质色度、浑浊度、pH、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
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应重新清洗消毒直至检测合格。
第十五条(清洗消毒档案)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协助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包括二次供水设施位置、时间、清洗消毒人员、使用消毒剂名称、水质现场检测结果和确认记录等);
(二)从事清洗、消毒单位备案证明;
(三)清洗、消毒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四)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报告;
(五)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