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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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及其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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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调整与优化
根据审批意见,对投资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效益和降 低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实施
项目招标与合同签订
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项目实施与管理
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项目验收与结算
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项目符合预期目标和质量要求,并进行结算和决算。
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03
根据企业战略规划、资金预算和市场分析,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明确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
投资方案审批
提交投资方案
由提出投资需求的部门或企业提交详细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目 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风险评估等。
审批流程
按照企业规定的投资审批流程,对投资方案进行逐级审批,确保 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包 括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
企业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行业规划 及企业发展战略等要求。
投资原则和方向
01
国有企业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风险防控、提高效益等原则进行投资 活动。
02
投资方向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突出主业,优化布局,促进转型升级 和高质量发展。
投资项目监督
风险监控
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跟踪风险监控 ,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内部审计与监督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对投资项目的合 规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五、责任追究处理
(一)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年金或任期激励收入,追回奖励(含股权、奖金、实物等),终止或收 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九)改组改制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未对国有资产转让价款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在公司制改制、股改上市、重组整合等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改组改制时制订存在有损国有权益条款的公司章程 或其他法律文件。 (十)资产租赁管理方面。 1.未履行规定的租赁决策、备案程序。 2,资产出租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 .未按规定签订和管理租赁合同。 5,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租金收缴不及时、资产被承租人擅自转租、资产被破坏等情形。 (十一)境外经营投资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所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追究市属国企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 第三十三条的标准执行。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受到 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录用或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 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集团管控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七条所列情形。 .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省、市有关规定。 .对省、市有关监管机构就企业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二)风险管理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八条所列情形。 (三)购销管理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九条所列情形。 .未按规定进行采购或未执行采购结果。 (四)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条所列情形。 .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按期 交付。

XX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XX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XX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办法
XX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县属国有企业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企业投资经营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XX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办法》《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 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 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 等。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五条对县属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 、金额及影响。
第十六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监督、保护国有权益类条款缺失等。 第十二条在资金管理中,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二)设立“小金库”; (三)违规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四)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或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七)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八)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三条在风险管理中,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企业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监督不力;

国有企业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模版

国有企业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满足提升公司业务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能力的要求,提高公司投资的科学性,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出资人权益,依据《xx科技集团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利用各种来源资金(利用国有资本金、中央或地方财政补贴性拨款、企业债券及中期票据等债券资金、贷款、自有资金等)开展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进行的相关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本办法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基本建设是指以扩大公司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是指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更新(含相应的辅助性生产生活设施等工程)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I5-1—(二)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二)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规划;(三)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四)合理配臵企业资源,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目标市场相适应;(五)权责对等,合理界定各级决策主体权限,明确责任。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五条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

(一)按照集团公司分类授权标准,公司对集团公司授权额度以上或授权额度以内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报送集团公司进行审批:1.需新增土地购臵的项目;2.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企业超过70%;3.项目资本金比例低于30%的项目;4.公司治理未达标;5.其他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

公司对集团公司授权额度以内的项目进行审批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机构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公司“三重一大”要求和流程,法依规负责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XX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XX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XX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工作,防范风险,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母公司《省电力开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投资事项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或出资人权益产生影响的短期或长期投资行为。

包括生产经营建设及改造类投资、股权类投资、债权类投资(证券、期货、融资担保、委托理财等)。

第二章投资原则和管理机构第三条项目投资应遵循下列投资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二)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自身的发展状况及投资能力相适应;(三)项目合作方资信情况优良,内部管理规范,有一支高素质、较稳定的管理团队,整体上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四)垄断性、资源性、规模性的项目筛选原则;(五)效益优先,兼顾成长的原则;(六)集团系统投资资源整体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地产项目部和矿产项目部是负责投资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主持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寻找公司项目投资机会,策划投资方案;受理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备案,组织实施日常监管。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第五条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投资机会研究开始,到投资项目决策投资前全部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如下主要工作内容:(一)投资项目的初步甄别筛选。

(二)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

(三)投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具体为专家评估论证等可行性研究工作。

(四)按照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向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长总经理联席会提交投资项目建议书。

(五)根据项目决策权限完成向母公司备案或审核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投资项目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必要时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论证机构出具或认定的项目论证报告。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第七条地产项目和矿产项目部分别具体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组织提供决策支撑材料。

XX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XX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XX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某某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省政府厅关于加强市县国有企业竞争性领域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某政办发〔2022〕某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县政府)出资享有出资人权益并委托某某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县国资办)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已投入实体化运作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县属国有企业),以及县属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县属国有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可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县属国有企业在境内从事的股权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自建自用以及以持有物业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以及金融资产投资(包括非金融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基金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县国资办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含各级子公司中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县国资办以某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县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其依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制定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1. 引言
本文件旨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和财务稳定性。

2. 定义
在本文件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 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权的企业。

-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投资于境外项目或企业。

3. 资金来源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应由企业自身或经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4. 投资审批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批,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5. 投资风险评估
国有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项目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6. 资金管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资金安全: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 资金监控: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对投资资金进行监控和控制。

- 资金回报:追求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和回报率。

7. 报告和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8. 执法和违规处理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将面临相应的执法和违规处理。

以上是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详细规定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对外融资行为,实现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代融资及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

权益性资本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资本金、增资扩股、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融资原则:一)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二)充裕利用当局及行业优惠政策,主动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无息或贴息贷款等;三)权衡资本布局(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四)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融资方式与公司融资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融资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融资行为的决策机构,统筹审定公司的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第六条按照有关规定,公司融资行为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履行报备程序;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履行报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融资工作。

主要负责:一)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公司的融资工作,对子公司的融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建设需要制定融资计划;三)提出具体融资方案,并负责落实;四)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融资计划编制及审批第一节年度融资计划第八条每年XXX应当根据公司开展规划、投资计划、财政预算等,组织体例次年度融资计划。

第十条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次年投资项目、经营开展等体例资金需求及次年度融资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战略投资部。

XX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XX县国企改革行动方案(2021-2022年)》(X办发〔2021〕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企改革专项资金遵循“谁使用、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统筹实施、高效安全。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三条国企改革专项资金是指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企业改革完成后的剩余部分)、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收益及其他可用于国企改革的资金。

第四条县政府委托XX县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设立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资金池”),专项用于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的收付、核算。

“资金池”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拨付XX公司,属财政性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监督及绩效管理体系。

国企改革专项资金日常管理费用由县财政保障。

第五条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编制所属企业改革所需资金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保障。

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县属国有企业破产、关闭、清算注销费用缺口,即县属国有破产、关闭、清算注销企业的全部费用扣减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不含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后的不足部分。

本条所指清算注销是指企业仅拖欠职工工资、社保债务,无其他非职工债务,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安置职工,需申请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安置职工后,即可进行简易注销的情况。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清算费用或破产管理人费用。

包含公告、诉讼、仲裁等费用;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聘用中介机构的费用;清算组人员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企业财产所需要的费用及办公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报酬及聘用工作人员费用)等。

(二)职工安置费用。

包含依法解除或终止“4050”以下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遗属补助,下岗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用和“4050”以上职工生活补助费等。

XX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XX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XX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XX公司
国公司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 政部2022年6月24日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X国资发[2022]XXX号、集团财字【2022】XXX号 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本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 构对
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四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定受让方、签订产权交 易合同,完成产权交易和相关登记变更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 计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定投资方、签订增资
,完成增资和相关登记变更和备案工作。
第四章企业资产转让
第一节职责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产转让工作由3号部门归口管理。
(二)股东对本公司增加资本的行为和本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 资本金方式对本公司的投入除外;
(三)本公司及所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o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
情形。己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表
说明:金额参照《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二条“交

XX镇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XX镇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XX镇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镇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投资内容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镇级经济平台(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实施的以货币资金注入的直接投资(包括战略合作),或以自有土地或房屋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间接投资(包括战略合作)的各类对外投资(包括对外战略合作),项目内容包括投资设立联营、合营企业,对现有非本镇国有企业实施投资入股、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企业兼并,对已投资的非本镇国有企业实施增资扩股、股权收购和转让,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专项投资等(以下简称“对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外投资项目的额度界定。

按照对外投资金额的大小,对外投资分为重大项目投资和一般投资项目两类。

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投资,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投资。

第四条对外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㈠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㈡符合XX镇经济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㈢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第五条对外投资项目(包括战略合作)的组织管理。

㈠对外投资项目的镇级管理:XX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资管委")作为XX镇国有资产的持有人,为镇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负责对镇级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核及运行监督,并成立XX镇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决策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投资决策评估领导小组”),由XX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任组长,分管经济工作领导为副组长,镇财政分局、投融资管理办公室、镇经发科及镇纪委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和协调。

xx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概述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投资项目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进一步明确投资主体责任,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集团章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出资、股权出资、或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其他无形资产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股权投资、资产并购、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投资和固定资产购置等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项目:(一)股权投资项目,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对子公司或企业增资、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含资产)等;(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投资和与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相关的固定资产购置等;(三)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包括购买技术、专利、软件等,参照本办法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投资严格按照“计划管理、分级授权、过程监督、评价考核”的原则进行管理。

“计划管理、分级授权”指集团对各直属企业的投资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各直属企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年度投资计划中本企业的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度计划中规定的项目及预算。

在投资计划内,除本办法规定需由集团审批的项目外,集团董事会授权各直属企业董事会进行审批。

“过程监督、评价考核”指集团对集团和集团所属企业投资项目按规定履行立项、评估论证、决策或审批、备案程序后,集团将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效果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和考核。

第五条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事项决策必须经集团党委会研究讨论后,逐级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做出决定。

第六条集团和各直属企业应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对于《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的下列重大投资项目(以下称“国资委重大投资项目”):(一)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及市级重点投资项目;(二)按照集团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集团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投资金额在xx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三)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关注的涉及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投资项目。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范围:1. 国有全资企业;2. 国有控股企业;3. 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统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2. 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各方权益,防止利益输送;3. 部门协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合作机制;4. 分级负责,依据企业授权,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管理责任和职责;5. 考核评价,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第四条国有资产所有者是国家和人民,依法享有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具体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法定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管理、保值增值、处置等职责。

第六条企业管理层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托的管理者,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2. 审查企业的资产管理计划和预算,提出修改意见;3. 监督和检查企业的资产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数据和报告;5. 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权力包括:1. 要求企业提供与国有资产相关的信息、报表和数据;2. 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投资计划等;3. 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核实、评估和审计;4. 要求企业进行资产处置、资产重组或其他资产管理行为;5. 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权力。

第五章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第九条企业经营管理层应依法、独立、自主地履行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条企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包括:1. 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2. 监督企业各部门的运营状况,确保资产的有效运营;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4. 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决策和要求;5. 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告企业的运营情况。

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企业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中央企业指由中央政府出资或控股的企业。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投资中的问题。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注重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投资项目选择第九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确定投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项目评估和选择机制,综合考虑项目的投资回报率、风险程度、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规模,确定投资决策的程序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审批机制。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市场需求和竞争格局,确定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投资决策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投资计划和预算。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项目的目标和投资回报率,合理确定投资方案和投资方式。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的投资风险和收益进行全面评估,做出决策。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决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模版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等管理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由公司本部、子公司,以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在境内开展的下列股权投资活动:(一)投资设立新公司;(二)对原持有股权的公司进行增资或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三)通过收购或增资等方式取得其他公司股权。

其他公司是指投资主体单位非该公司原股东;(四)原持有股权的公司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人,导致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权发生变化的;(五)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其投资设立的公司对本单位科研开发、生产、管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性房地产投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内。

公司金融性投资、企业债券投资参照《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管理规定》。

公司及在境外开展的股权投资活动参照《xx科技集团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设立或增资控股中引入职工持股的需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对投资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运作、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投资活动应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规划,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方向,应有利于集中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七条严格控制股权投资层级,管理层级五级的投资主体单位严禁新增对外股权投资。

(关于管理层级的说明:集团公司管理层级为一级、中国xx管理层级为二级,以此类推)第八条投资主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新增股权投资:1.投资主体单位近三年的股权投资行为存在违规情况的;2.投资主体单位管理层级为四级的;3.投资主体单位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5%的;4.投资主体单位上一年出现经营亏损的;5.投资主体单位已投资的公司半数以上近三年未分红或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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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置投资资源、推动公司战略落地,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遵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公司党组工作规则》《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各公司管理口径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投资决策需履行党组(委)决策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党组(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

第四条公司对各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的公司,投资决策应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本办法和各公司相关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对公司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的审批决定是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的依据。

第五条公司投资项目分为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和股权类投资项目两种基本类型。

为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分类管理,公司另制定《公司固定资产类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公司股权类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司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专项投资管理办法,作为本办法的细化和补充。

引入战略投资人、重组上市、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资产及股权转让等项目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公司对投资实行全过程管理。

通过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审批、备案、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和后评价的闭环管理,实现投资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

第七条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符合公司批准的各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发展战略,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各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不能控股或不能取得经营管理权的策略性投资。

第八条建立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参见《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公司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报公司审批。

第九条公司本部的财务性投资、公司资本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性投资活动及其他公司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的经营性投资活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行使其他投资决策权。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参见《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投资决策权和其他投资管理权,包括:审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总经理办公会职责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授权各公司行使部分项目的投资决策权;领导和监督投资项目的过程管理。

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组成、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参见《总经理办公会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行使投资决策权与发挥公司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相结合。

党组研究讨论是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设立投资审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会”),履行总经理办公会的投资审查职责,具体工作机制参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审查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战略部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常设职能机构,承担以下投资管理职能:制订、修订并持续优化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审核各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检查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升公司投资管理的规范性;通过检查-反馈-整改跟踪,提升各公司投资全过程管理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汇总、复核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复核意见;分季度和年度检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并报送国资委;对投审会审查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供投审会参考;对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进行备案审查;公司本部拟投资项目的计划制订、可行性研究论证;督促和指导各公司及时开展项目自评;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上会材料及批复文件的档案管理;与国资委、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对接,落实国家投资相关政策,规范信息报送,统一申报中央投资项目等。

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参与监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质量安全关键环节的合规性。

第十五条各公司承担以下投资管理职能:根据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制订、修订本单位的投资管理制度;制订本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公司审批;分季度和年度向公司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本公司投资项目的立项、论证;对根据本办法应报公司审批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批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并报公司备案;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过程管理,定期向公司报送项目实施信息;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组织项目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公司战略部备案;配合公司审计部开展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建立公司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单位、存档类型、存档地点及期限等。

各公司内部投资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由各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十六条投资计划管理是公司统筹资源配置、保障战略落地,控制投资节奏、防范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

年度投资计划中,公司核心主业投资占比不低于50%。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管理包括投资计划的申报、投资计划的审查和审批、投资计划的执行与监控、投资计划的评价。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营预算及负债率管控相关指标确定各公司年度可投资总额上限,战略部根据公司及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核定各公司年度可投资总额。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的申报每年三季度末,各公司依据本单位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项目前期论证情况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包括续建续投项目投资计划和新申报项目投资计划。

各公司在向公司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前,应按照公司及各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完成拟申报投资计划的内部审批程序。

各公司制订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公司战略部。

申报材料中应包括关于投资计划整体资金来源的说明,以及预计投资计划实施后公司总资产周转率和资产负债率的分析。

公司本部的投资计划由公司战略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讨论。

第二十条投资计划的审批在战略部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公司战略部和财务部从各自专业职能角度分别对公司整体投资计划和各公司申报的投资计划进行复核。

对公司整体投资计划复核主要遵循以下原则:核心主业投资占比不低于50%;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在公司财务部核定的范围内。

对各公司新申报项目投资计划的复核主要遵循以下原则:项目投向符合公司批准的各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发展方向;项目与现有业务能力相匹配;项目投资回报水平符合公司要求的目标值;项目总资产规模和营收规模相匹配;公司资产负债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符合公司对公司的要求。

各公司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中,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股本)和公司内部资产及股权划转,列入投资计划但不占用年度可投资总额。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公司整体及各公司的下年度投资计划。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党组审议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备案。

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是公司和各公司投资管控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投资计划的执行与监控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新项目,实施前应按公司及各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原则上不得进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如因特殊原因拟进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以不突破公司核定的年度可投资总额为原则。

每个季度初、每年年初,各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投资计划上季度执行情况、上年度执行情况报送公司战略部。

战略部对各公司的投资计划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形成检查报告并向公司汇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未纳入投资计划而擅自实施的项目;项目实际投资与年度投资计划的匹配程度。

第二十二条投资计划的评价各公司应保证投资计划的准确率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在无重大内外部环境变化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类投资计划内项目原则上应确保投资额完成率不低于70%,股权类投资计划内项目原则上应取得实质性进展或结论(包括签署交易协议、完成交割或项目终止等)。

公司战略部每年年末结合市场和企业实际情况对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审批各公司下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公司战略部每年将评价结果向公司汇报。

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二十三条项目立项是启动项目详细可行性论证的先决条件。

项目经过前期研究形成初步投资意向后,须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立项通过后,方可就投资项目开展详细可行性论证,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和流程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类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执行,股权类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和流程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股权类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项目审批第二十五条根据公司对公司股权比例和控制程度不同,公司对公司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分类授权管理:“公司控股的公司”投资项目审批原则:计划内重点关注项目及部分计划外项目由公司审批,其他项目授权各公司审批;“公司非控股的公司”投资项目审批原则:在公司核定的年度可投资总额内的投资项目,由公司审批,并报公司备案;在公司核定的年度可投资总额外的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派出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上发挥作用,批准文件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需报公司审批的项目, 各公司应按照本单位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查程序后报送公司审批。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流程、申报材料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类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执行,股权类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流程、申报材料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股权类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项目组织实施及过程管理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通过审批程序后,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府审批(备案)、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并按照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制度要求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公司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及过程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类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并购项目立项通过后,由项目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和实施,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股权类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主要通过关键过程文件备案及检查、反馈、报告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每年年初,公司战略部对公司上一年度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投资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过程管理和后评价的程序规范性等。

第七章后评价第三十三条公司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建立公司和公司两级后评价工作体系,公司负责本单位投资项目自评价工作,公司负责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具体按照公司审计部发布的《公司重点项目投资后评价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后评价具体要求,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类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执行,股权类投资项目后评价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股权类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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