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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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投资资源、推动公司战略落地,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遵照《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公司党组工作规则》《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各公司管理口径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投资决策需履行党组(委)决策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党组(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
第四条公司对各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的公司,投资决策应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本办法和各公司相关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对公司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的审批决定是公司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的依据。
第五条公司投资项目分为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和股权类投资项目两种基本类型。
为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分类管理,公司另制定《公司固定资产类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公司股权类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司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专项投资管理办法,作为本办法的细化和补充。
引入战略投资人、重组上市、上市公司股份增减持、资产及股权转让等项目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公司对投资实行全过程管理。
通过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审批、备案、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和后评价的闭环管理,实现投资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
第七条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符合公司批准的各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发展战略,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各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不能控股或不能取得经营管理权的策略性投资。
第八条建立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参见《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公司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报公司审批。
第九条公司本部的财务性投资、公司资本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性投资活动及其他公司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的经营性投资活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行使其他投资决策权。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参见《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投资决策权和其他投资管理权,包括:审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总经理办公会职责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授权各公司行使部分项目的投资决策权;领导和监督投资项目的过程管理。
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组成、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参见《总经理办公会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行使投资决策权与发挥公司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相结合。党组研究讨论是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设立投资审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会”),履行总经理办公会的投资审查职责,具体工作机制参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审查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战略部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常设职能机构,承担以下投资管理职能:制订、修订并持续优化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审核各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检查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升公司投资管理的规范性;通过检查-反馈-整改跟踪,提升各公司投资全过程管理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汇总、复核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复核意见;分季度和年度检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并报送国资
委;对投审会审查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供投审会参考;对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进行备案审查;公司本部拟投资项目的计划制订、可行性研究论证;督促和指导各公司及时开展项目自评;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上会材料及批复文件的档案管理;与国资委、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对接,落实国家投资相关政策,规范信息报送,统一申报中央投资项目等。
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参与监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质量安全关键环节的合规性。
第十五条各公司承担以下投资管理职能:
根据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制订、修订本单位的投资管理制度;制订本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公司审批;分季度和年度向公司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本公司投资项目的立项、论证;对根据本办法应报公司审批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批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并报公司备案;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过程管理,定期向公司报送项目实施信息;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组织项目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公司战略部备案;配合公司审计部开展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建立公司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单位、存档类型、存档地点及期限等。
各公司内部投资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由各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管理是公司统筹资源配置、保障战略落地,控制投资节奏、防范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
年度投资计划中,公司核心主业投资占比不低于50%。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管理包括投资计划的申报、投资计划的审查和审批、投资计划的执行与监控、投资计划的评价。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营预算及负债率管控相关指标确定各公司年度可投资总额上限,战略部根据公司及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核定各公司年度可投资总额。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的申报
每年三季度末,各公司依据本单位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及项目前期论证情况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包括续建续投项目投资计划和新申报项目投资计划。
各公司在向公司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前,应按照公司及各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完成拟申报投资计划的内部审批程序。
各公司制订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公司战略部。申报材料中应包括关于投资计划整体资金来源的说明,以及预计投资计划实施后公司总资产周转率和资产负债率的分析。
公司本部的投资计划由公司战略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讨论。
第二十条投资计划的审批
在战略部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公司战略部和财务部从各自专业职能角度分别对公司整体投资计划和各公司申报的投资计划进行复核。
对公司整体投资计划复核主要遵循以下原则:核心主业投资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