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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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含两人)一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二、执法检查时,应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三、询问或检查应制作记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记录中如有涂改,当事人应在涂改处按手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证明人签名。
四、执法人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均应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处理,可向局提出回避请求,由局领导审定。
六、收缴财物时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违反规定收缴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
七、执法人员应依法办案、廉洁办案,严禁以案谋私,严禁办人情案,严禁“吃、拿、卡、要”。
八、违法行为从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九、收集证据采用登记保存措施,应报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超过7个工作日当事人未来接受处理的,不影响行政处罚(理)决定的作出。
十、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途径。
十一、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个人500元以上、法人单位组织1000元以上,从事经营活动的20000元以上)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3日内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十二、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按规定要求必须在7日内送达,并填写送达回证。
十三、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制度。
十四、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应公示。凡违法(章)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