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资金结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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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结存资金管理制度

以下是关于事业单位结存资金管理制度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活动,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资金范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它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单位结存资金包括:行政单位结余;事业单位结余及各项基金;街道财政和财务结余;乡财政结余。

行政单位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

事业单位结余,是指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营结余、事业结余、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各类专用基金。

街道财政和财务结余,是指街道财政、财务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财务结余。

乡财政结余,是指乡财政收支相抵后形成的财政结余。

第五条管理原则

(一)规范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规范单位的各项收支活动,界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加强结余资金管理。

(二)分类管理。根据结存资金的内容和项目延续性,区分专项结余和非专项结余,非专项结余分为区统管结存资金和单位自管结存资金,分别确定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提高效益。通过“有收有控”的管理,督促部门节约项目执行成本,完善项目管理,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和资金周转空间,增强资金的规模效应。

(四)便于操作。分类制定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提高资金的审批和到位速度,确保合理、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部门业务的用款需要。

第六条专项结余是指区财政拨入的所有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包括已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工项目结余。

(一)已完工项目(或两年以上尚未动工项目)结余管理。各单位于项目完工、资金结算后,必须将结余资金及时、全额上缴区财政,不得将资金长期滞留单位,也不得自行安排或调整为其它项目的支出。拼盘项目专项结余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由区财政拨款的专项结余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或财政专户),单位自有资金专项结余按本办法报批使用。

(二)未完工项目结余管理。各单位于年终结账前向区财政上报“行政事业单位专项结余审批表”,经区财政审批后,作为专项结余结转单位下年使用;跨两年的未完工项目,除特殊项目经区财政审批后留用,其它项目各单位必须将项目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确需继续实施的,各单位于第三年向区财政重新申请资金。

第七条区统管结存资金,主要指区财政核定后的行政单位经常性结余、事业单位一般基金、街道财政净结余和财务经常性结余、乡财政净结余。

(一)管理原则。经区财政核定后,按照只控不收的原则,全部实行区政府统一监控,主要用于区政府在当年财力紧张、有特殊大项和重要开支时统筹安排本单位使用,以及各单位弥补收支差额、临时项目等资金开支。

(二)资金动用的审批权限。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区财政局局长审批;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由区长审批;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经区长办公会通过,区长签字;1000万元以上由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按程序报区委,区长签字。

(三)资金动用流程

1.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时,由财政部门根据区统管结存资金情况,综合考虑并审核单位的支出项目及金额,测算所需统筹安排使用的结存资金,向区政府上报“区统管结存资金政府统筹申请(审批)表”,经区政府审批后,财政将审批复印件转送单位,单位按要求列报支出,并进行会计核算。

2.各单位动用资金时,须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区统管结存资金单位动用申请(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审批后,财政保留审批复印件,原件退报表单位,单位根据“区统管结存资金单位动用申请(审批)表”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单位自管结存资金,主要指事业单位投资基金、固定基金和各项专用基金(即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它基金)。各项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比例进行设置和计提,经财政核定后,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设置或提高计提比例,也不得超范围列支。

第九条结存资金的核定

(一)初次核定。本办法下发后,区财政根据2003年决算中确定的各单位结余数字,核定单位结存资金基数,并下达“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确认书”。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由单位向区财政提出申请,审批后调整基数。

(二)定期核定。区财政于每季度决算汇审、上报、审批后,核定各单位季度末结存资金,并下达“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确认书”;年终决算后,区财政对结存资金进行年终核定,并下达单位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结存资金确认书”。确认书下达后,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确认书及本办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划分预算外和其它收入范围,按要求编制部门预算,按有关规定收取收入,应缴财政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应列收入的计入收入,应列支出的计入支出,年终要及时清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形式、部门收入构成情况及区财政规定的资金安排顺序,

合理安排预算内、外和其它资金支出。行政单位及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由财政拨款安排支出;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及收入情况,先安排部门其它收入,再用预算外收入,不足部分财政拨款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由单位预算外收入或其它收入自行安排。

第十三条区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区财政分别于4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前,将单位季度决算汇审情况及结存资金动用、调整结果报区政府。各单位如有瞒报、截留、挪用收入、以收坐支、违反有关规定设置并使用各项基金,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动用区统管结存资金的行为,将对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全区通报,并按违纪金额调减单位当年预算,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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