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整理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78)卫医字第1689号)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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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的通知

(78)卫医字第1689号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北京医院,各直属医学院校:

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我部委托黑龙江、江苏、陕西、新疆四省、区卫生局,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并在全国医政处长座谈会上讨论修订,经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会签上报,国务院已于十二月二日正式批准。现发给你们,请在县以上综合医院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按照新的编制,超编的要精简;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补充,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安排解决。在职医院人员的调整,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办理。补充调整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

一九五六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我部联合发布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同时废止。《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与此有抵触者,按这个新编制执行。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

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

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在担负上述基本任务的同时,要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担当一定的诊疗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病症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

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

五百床位的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一。

|-营养室

|-供应室

|-预防保健科

|-病理科

|-药械科

|-检验科-血库

|-放射科

|-理疗科

院|-同位素科

长|-内科

-----------|-外科-手术室

副||||-妇产科

院||||-小儿科

长||||-麻醉科

院|||-中医科

办|||-传染科

公|||-结核科|-急诊室

室|||-皮肤科|-注射室

|||-眼科|-换药室

|||-耳鼻喉科|-治疗室

|||-口腔科|-挂号室

||-收款室

||-门诊部……||-计划生育指导室

||-护理部……|--------|

|||-门诊临床医技各科

||

|-医务科……||-图书室

|-人事科……|--------|-病案室

|-总务科……||-统计室

注:

(1)在院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别负责人事、医疗、护理、门诊和总务工作。

(2)三百至五百床位的医院设院办公室,人事、医务、总务科,护理部;三百床位以下的医院设院办公室,医务、总务科(组),人事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3)院办公室是院长的办事机构,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配秘书、干事。人事、医务、总务科(组),护理部,门诊部都设正、副主任,正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不设护理部的医院设总护士长。

(4)党委(总支、支部)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群众团体、统战、武装和保卫等项工作。

(5)临床、医技各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

(6)为加强肿瘤和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指定的医院设肿瘤和职业病科。

三、病床的分配比例

综合医院病床的分配,应根据床位总数、当地医疗需要、各科技术力量和仪器装备、专科重点建设以及本地区有无专科医院等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般综合医院病床分配可参照表二。

注:(1)床位较少的医院,可将业务相近的科室合并。

(2)妇产科的床位包括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床位;婴儿床单独计算。

(3)大、中城市设有多个综合医院的,可按专科重点技术建设规划的要求,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适当调整各医院病床分配的比例。

四、人员编制

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根据各医院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分为三类:300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计算;300—500床位的按1∶1.40—1.50计算;500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计算。

各类人员的比例: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编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总编的8—10%;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的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25%,护理人员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它卫技人员占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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