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就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共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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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就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共同还款(夫债妻还吗)

核心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案情介绍:

高志某从事装潢行业,经常为他人装修房屋,有时也会承包一些酒店装潢工程。吴如某与高志某系朋友关系,平时有到高志某家串门,也认识高志某的妻子宋少某。2005年12月7日,高志某向吴如某提出因扩大装潢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当日,吴如某与高志某一同到银行,由吴如某从银行取款5万元后,交给高志某。高志某当即向吴如某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高志某向吴如某借现金5万元,用于扩大装潢业务,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吴如某向高志某讨款,因高志某资金不足,故提出可以先还利息,本金继续延期。吴如某表示答应。

2008年1-2月,高志某的装潢工程队,连续发生三起装潢事故,有三个工人先后遭受重伤,被迫赔偿几十万元。再加上高志某赚到钱后,经常在外面花天酒地,与宋少某感情出现危机。宋少某一气之下,于2008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吴如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经常上门催讨,要求高志某、宋少某还款或提供担保,但高志某、宋少某相互推诿,也没有能力偿还。2008年11月,法院判决准予高志某与宋少某离婚,并对双方争议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对高志某所主张的包括本案5万元借款在内的债务,未作处理。2009年1月6日,。吴如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志某、宋少某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自2008年1月开始的利息。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高志某表示,向吴如某借款5万元是事实,该款主要用于扩大装潢业务,平时所挣的钱也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现由于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宋少某认为,自己和高志某共同生活时,经济事务是分开的,高志某在外一切经济上的交往自己从不参与,也从未分享过收入,故该笔5万债务是高志某的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高志某负责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高志某因扩大生产需要向吴如某借款8万元,有高志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婚姻法等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存在财产约定制的除外。虽然宋少某辩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高志某的经济事务相互分开,该5万元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宋少某并未举证证明其与高志某之间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也未有证据证明高志某当时向吴如某借款5万元系明确约定为高志某个人债务,故该笔借款可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吴如某要求高志某、宋少某共同归还5万元借款,于法有据,可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高志某和宋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吴如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答疑解惑:

本案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借债务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情况纷繁复杂。正确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题不仅有助于解决夫妻债务纠纷,也有助于夫妻双方各自利益以及第三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条规定虽然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明确的界定,但在实践中,一般把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从时间上看,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也有发生在结婚前及离婚后,如结婚前,为了婚后共同居住生活而买房子、家具、家用电器等所负的债务,离婚之后因原有共同财产的处理,如分割原共同财产所支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

费等费用,以及子女抚养问题比如因行使子女监护权等所负的债务,都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从发生原因上看。除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外,还可以由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共同赡养父母、共同抚养子女、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接受继承或赠与等行为引起。三是从性质上看,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无限连带债务。夫妻双方须共同对外承担责任,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共同债务时,夫妻双方必须以其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对债务继续进行清偿。四是从债务承担上看,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属于对外责任。相对于第三人来说,夫妻双方须共同承担还债义务;而就夫妻内部而言,一方超过其应承担的债务部分,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予以偿还。

一般地,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比如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为维持基本的一日三餐而欠下的债务,按揭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所欠的债务,为负担家用电话费所负的债务,生病去医院就诊所负的债务,等等。(二)夫妻双方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夫妻共同经营或者一方经营的,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夫妻一方经营自己的个人财产或经营他人财产,所负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经营的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时,夫妻另一方也必须承担一定的清偿责任,其责任范围以“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限,这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要求决定的。此外,夫妻一方从事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非法经营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夫妻另一方共同参与或者明知是非法而不明确表示反对,则说明其主观上也有故意,此种情况下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夫妻双方因管理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为了方便,共同财产的管理常常由一方行使。不论是夫妻双方还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由此产生的债务都应归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比如因维修家用电器所产生的债务,因修理共有车辆所产生的债务等。(四)夫妻双方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情况下,抚养双方婚内生育的亲子女、形成合法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对夫妻双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而欠下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对于一方因婚外情所生育的子女,夫妻另一方没有抚养义务。(五)夫妻双方因遗产继承或接受赠与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受赠所得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因此,因共同继承或受赠的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因继承房屋而产生的遗产税、过户费用等所产生的债务。(六)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教育培训所负的债务。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教育培训,诸如学业深造、职业技能培训等所负债务可归入夫妻共同债务。(七)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19条关于财产约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各自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改变其归属,且在第三人知道的情况下,该约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同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各自的个人债务,夫妻也可以约定其承担方式,这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夫妻双方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八)分居期间发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某种原因而分居,夫妻一方对外所欠债务的性质应根据一方举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用于正常生活所需,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借债从事不正当活动或者满足本人奢侈消费,因此而产生的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本案的高志某与吴如某之间的借款发生在高志某与宋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借款用于其装潢工程队的开支,且宋少某也没有参与装潢队经营,但高志某所挣取的钱也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宋少某也无法证明吴如某与高志某明确约定该债务为高志某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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