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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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及相关材料检验试验作业指导书

QB-HT-GD-ZY-01-0/B-2012

1 适用范围

1.1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工业管道、公用管道范围内的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及相关材料的检验、试验。

1.2 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和相关材料的检验、试验应执行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按国外标准制造的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应按相应的标准进行。

1.3 术语

1.3.1 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它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以及膨胀接头、挠性接头、耐压软管、疏水器、过滤器和分离器等。

1.3.2 管道支承件——管道安装件和附着件的总称。

a.安装件——将负荷从管子或管道附着件上传递到支承结构或设备上的元件,它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锚固件、鞍座、垫板、滚柱、托座和滑动支架等。

b.附着件——用焊接、螺栓连接或夹紧等方法附装在管子上的零件,它包括管吊、吊(支)耳、圆环、夹子、吊夹、紧固夹板和裙式管座等。

2 主要编制依据

2.1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2.2 GB50235-97《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3 SH3501-2001《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4 HG20225-95《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5 GB50236-9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6 DL5031-9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2.7 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焊接篇)》

2.8 FJJ211-86《夹套管施工及验收规范》

2.9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10 CJJ28-2004《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11 CJJ63-95《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作业指导书》

2.12 GB50184-9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13 SH3502-2000《钛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2.14 GB2270-80《不锈钢无缝钢管》

2.15 GB30877-82《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2.16 GB5310-1995《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2.17 GB6479-2000《化肥设备用高压无缝钢管》

2.18 GB9948-8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

2.19 GB/T17185-1997《钢制法兰管件》

2.20 GB/T13401-2005《钢板制对焊管件》

2.21 GB12459-2005《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2.22 SH3518-2000《阀门检验与管理规程》

3 检验、试验的准备

3.1 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及相关材料检验试验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执行《采购管理程序》、《检验和试验管理程序》《检验和试验状态管理程序》,大批量的检验、试验工作应成立检验、试验小组(由检验、试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员组成)。

3.2 管道组成件、支承件等的检验、试验应有独立的作业场地,并应划分出待检区、检验区、合格区和不合格区。

3.3 检验、试验场地应平整,道路畅通,照明良好,当环境温度低于5℃做水压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4 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及相关材料的检验、试验

4.1 一般规定

4.1.1 每批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及相关材料入库前应依据供货合同或物资调拨单对其品种、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和数量进行检验、核验,其结果应与合同或调拨单相符,质证文件的复印件应有供货单位的红印章。

4.1.2 管道组成件、支承件等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进行外观和尺寸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其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表面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等缺陷。

b.表面锈蚀、凹陷及其他机械损伤的深度不应超过产品相应标准允许壁厚的负偏差。

c.螺纹、密封面、坡口的加工精度及表面粗糙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制造标准。

d.具有产品实物标识。

4.1.3 管道组成件、支承件等必须有其制造厂的质量证明文件,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的规定,质量证明文件包括:

a.合格证;

b.质量证明书;

c.相关规范、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试验报告等。

4.1.4 合金钢管道组成件应采用光谱分析对材质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1.5 管道组成件、支承件等凡无质量证明文件,或有质证文件但对其质量有怀疑或设计文件有要求时应由供货方负责进行校验性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1.6 凡按规定抽样做校验性试验的样品中有一件不合格,必须按原规定抽验数量加倍抽验,若仍不合格则该批管道组成件、支承件等不得使用,并应做好标识进行隔离。

4.1.7 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和相关材料、设计文件或规范有抽检数量的按要求数量进行抽检,无要求的每批(同制造厂、同规格、同型号、同时到货,下同)按10%且不少于一件进行外观和尺寸检验,不合格时加倍抽检,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得使用。

4.1.8 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和相关材料的外型尺寸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1.9 检验、试验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是周检合格,并满足测量要求的计量器具。

4.1.10 本作业指导书未包括的管道组成件、支承件和相关材料的检验、试验应按设计文件和相应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检验、试验。

4.2 质量证明文件的核验

4.2.1 输送无毒、不可燃、不易爆介质和低压管道组成件、支承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按一般规定中的要求进行核验。

4.2.2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介质和高压管道组成件、支承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标准号;

b.钢的牌号;

c.炉罐号、批号、交货状态、重量和件数;

d.品种名称、规格及质量等级;

e.产品标准规定的各项检验、试验结果;

f.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

4.2.3 设计要求进行晶间腐蚀试验的不锈钢管子、管件应核验供货方提供的试验结果文件,其指标不得低于设计文件的规定。

4.2.4 设计要求进行低温冲击性试验的材料应核验供货方提供的低温冲击性试验结果文件,其指标不得低于设计文件的规定。

4.2.5 铸铁管道必须有压力试验资料,否则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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