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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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42002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1F42002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
一、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法规限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禁止转包,虽然不禁止分包,但对分包的管理有关主管部门是有具体规定的,如果分包行为违反具体规定,则是违法分包。
二、《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对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的要求
项目法人在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包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
2、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4、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
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6、项目法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项目法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工程技术、进度的要求,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
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项目法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负责因指定分包增加的相应费用。
7.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要对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F420022 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单位分包管理职责
一、法律、法规对转包、分包的限制
施工单位可以在投标时提出分包,也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分包。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部分工程可以分包时,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准备分包或不准备分包该工程。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禁止分包时,投标人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分包的方案。
二、承包单位分包的管理职责
2
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
3。
劳务作业分包由承包人与分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4
5、除项目法人依法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6、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
(6)承包人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的;
(7)承包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上述人员中全部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8)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的。
本单位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分包:
(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2)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3)承包人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5)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借借用资质: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
(3)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资质中标后,以承包人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者无实质产权、人事、财务关系的。
(6)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7)承包人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1F420023 水利水电工程分包单位管理职责
二、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管理职责
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分包单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职责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承揽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必须具有与所分包承建的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
2、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对分包项目折进行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