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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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公司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对外委托造价咨询业务、保证业务质量、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总部及各项目公司所有对外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的管理。

第三条咨询公司的选择及合同管理
造价咨询公司的选定及咨询合同的签订由集团成本控制部负责,项目公司相关人员配合。

集团成本控制部负责过程中的检阅、监督。

第四条业务编制管理
4.1委托合同签订后,由项目公司成本控制部负责对咨询公司的整体管理工作。

4.2 项目公司和集团成本控制部对造价咨询公司均有考核权,项目公司每月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一次考核,集团成本控制部原则上每个季度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一次考核。

考核结果与咨询服务工程款相关联。

4.3在业务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成本控制部应随时掌控咨询公司的实际进度和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以保证业务质量。

4.4咨询业务完成过程中的阶段性工作报告及成果报告,由项目公司成本控制部存档,并上报集团公司成本控制部备案。

4.5咨询公司的书面咨询报告提交的同时应提供与之对应的电子版及相关计算原稿电子版。

第五条与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模式
与咨询公司签订的合约模式一般分两种形式,一种为全过程造价服务,另一种为阶段性或某事项造价服务(如总包合同签订等)。

第六条咨询公司工作内容及要求
6.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应参与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编制,及时收集工程当地的造价信息,利用造价咨询公司对市场的信息资源,对投资估算编制信息进行修正,补充与完善。

6.2前期阶段:
6.2.1对设计概算与预算进行跟踪审查,发挥自身造价的技术及专业优势,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对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若有)进行审查,对设计单位的限额设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成本估算数据进行修订、更新、完善,并提出有关经济方面的设计修正方案,最终达到优化设计,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6.3开发阶段
6.3.1招标
1.协助委托人根据项目整体发展计划和实施计划节点目标,制定项目的详细招标计划,包括标段划分、招标程序、合同形式、合同条件、时间节点要求、标的物描述、技术条件、招标条件分析、评价标准、计价方式、承包模式、风险评估与预案等。

2.根据招标方案及招标图纸,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或报价单、由委托人供应或指定的物料设备、家器具等、编制招标预算参考价。

咨询公司应按委托方要求提交成果文件。

咨询公司提交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应附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量计算依据、价格来源、待定事项等;咨询公司所提交清单的工程量,与最终核定工程量的误差率不应大于±3%,并在委托方与咨询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应提交分栋、分层、分构件的工程量计算底稿、钢筋计算底稿,材料明细表(含主材的规格、品牌、产地),各项经济指标分析等,并于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在做含钢量成本分析时:提供类似项目相关指标、本项目影响含钢量升高或降低的主要因素并相应量化(百分比);
3.提供各专业各阶段招标文件咨询意见。

4.参与委托人组织的招标现场踏勘、答疑会议、商务谈判会议,协助完成相应的会议记录文件。

5.结合委托人对技术标评估意见,对投标人回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提供分析比较文件,协助委托人编制询标文件及标函分析。

6.3.2 合同签订
按照谈判、定标结果和双方承诺条件,参与并收集招标文件资料,提供合同建议稿,对招标提供的合同主要条款提出参考意见,配合招标人完成合同签署。

6.3.3 施工阶段
6.3.3.1合约管理
(1)动态跟踪合同管理,适时分析找出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以书面形式报告。

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全面的、随时的、动态的跟踪和监督,编制合同管理台账(每月向委托方提交更新的电子版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发现和判断承包商的违约情况,合理地预见承包商可能出现的潜在违约风险,及时处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并以周报、月报、季报的形式书面报告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协助处理与承包商的相关事宜(局限于合同及造价方面),包括违约预见后的处理以及违约发生后的处理。

具体管理内容依据委托合同所委托的范围而定。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协助委托方与承包商按工程需要及时协商签署补充合同或协议。

(2)对有关合同及造价管理相关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工程款项支付及签证资料等文件进行分类归档,除随时将文本及有关的电子文档交我方备存外,还应在结算时交一份完整的文件(包括电子文档)。

(3)参与合同及造价管理相关的各种组织协调会和例会,并根据需要在会议上提供现场咨询服务。

6.3.3.2支付管理
(1)在施工期间,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商的申请资料、工程已完实际进度和材料、设备到场数量及监理意见,审核每月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

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各种付款申请单据,根据合同规定做出相关费用的增加或抵扣,提交期中付款报告。

(2)建立并每月更新支付台帐并形成书面报告。

(3)协助编制年、季、月资金用款报告,并根据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6.3.3.3工程变更
(1)在施工期间,及时审核工程签证变更费用,并与承包商核对、谈判,经我方同意后与承包商确认初步签证变更金额。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最终费用以集团公司走完审批流程的金额为准。

(2)审核承包商的建议和要求,提交合同变更台账,包括估算和编制变更清单和价格,与承包商协商和确定总帐目,提供每个合同变更往来的文件副本。

6.3.3.4设备材料认价
需要认价确认的设备材料,咨询公司需提供认价的依据及相应的咨询服务。

6.3.3.5提交成本月报
(1)每月起草并提交能够反映本项目预期建议成本的成本月报,其中需详列所有工程合约的最新动态成本,并包括预计设计修改,列明该部分修改的成本增减额。

(2)如发生重大费用调整或单项工程造价超出成本计划指标的情形时,应说明原因并提交书面报告。

(3)提供有关建设成本和合同事宜的总体建议。

6.4竣工阶段
6.4.1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有关索赔文件及工程验收报告审查由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总包、分包、供应商等,不包括设计、监理、咨询、前期调研等)编制和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对竣工结算文件完整性、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与承包商进行谈判,按项目公司与承包商确定的结算总价,编制工程结算书。

6.4.2 编制与结算对应的结算审核对比表,总包工程还应提供各项单方指标的分析。

6.4.3提供工程缺陷的造价评估及扣款意见。

6.4.4根据委托合同范围要求,(若有)对项目造价进行后评估分析,并提供造价指标分析及造价控制效果分析报告,
6.5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造价咨询公司考核
考核标准包括工作质量、工作进度、服务配合、人员配备、职业道德五个方面的内容(详见造价咨询公司考核评价表)。

7.1 工作质量方面,全面考核造价咨询公司的工作,包括概算/预算的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标底编制、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回标审核、施工过程造价控制、结算的审核等工作。

7.2 工作进度方面,项目公司在对造价咨询公司下达工作任务的同时下达完成工作的时间,造价咨询公司应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7.3 服务配合方面,造价咨询公司积极配合我方履约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并能做到主动的提供造价方面的信息。

7.4 人员配备:咨询公司应组建服务小组来完成其所承担的咨询工作,造价咨询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配备满足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应明确其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并固定下来,且人员稳定,项目负责人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

如造价咨询公司配备人员不能满足我方的要求,我方有权要求造价咨询公司更换或添加相关人员。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工作全面负责,是咨询公司的主要工作联系人。

造价咨询公司为本项目派出的造价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名单(以下是模板,并在造价服务合同中有约定)
7.4.1项目负责人需具有相关工作经验7年以上,在合同履约期间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造价咨询单位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委托方有权按照“10000元/次”的扣减造价咨询费用或终止合同执行,且项目经理更换不能超过3次,超过3次终止合同执行。

7.4.2现场配备的造价管理人员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的资质证书且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为本项目服务的人员,在获得委托方认可后,造价咨询公司不得擅自更换,如需要更换应提前书面告知委托方,并在获得委托方许可后方可更换。

如为本项目服务的人员,未获得委托方认可或在服务过程中未得到委托方的满意,应在得到委托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更换同等资历或高于被更换人员资历的服务人员,直至委托方满意。

7.5 职业道德,造价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完成委托方委托的所有工作内容。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咨询公司拒绝接收项目公司成本人员的工作联系单、工作成果经叁次(含叁次)以上修改后仍不合格的,咨询公司应向委托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次的违约金;咨询公司每延迟一天提供咨询成果的,应向委托方支付人民币500元/天的违约金;咨询公司延迟提供咨询成果超过【按合同约定】天的数,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委托方据此解除本合同的,咨询公司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因合同解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咨询公司还应赔偿委托方的全
部损失。

8.2 咨询公司对委托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8.3 如咨询公司和施工单位核对确认后的工程造价比经委托方另行委托第三方审核的工程造价高出3%的,则咨询公司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九条、廉政要求
1.咨询公司应保证实施本工程咨询的所有造价人员了解委托方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咨询公司的造价人员有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外,酌情对咨询公司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如因咨询公司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委托方人员或接受施工单位行贿,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委托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由咨询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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