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定(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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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何理解刑讯逼供? 综合一些国际条约的界定,一般包括: 1. 暴力取证; 2. 精神折磨的方法取证; 3. 用不人道的方法所获取的证 据; 4. 使用药品取证等等。②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的 定义,但在刑法中规定有刑讯逼供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 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逼取口供的行为。笔者认为,由于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 逼 供 行 为 并 非 都 构 成 犯 罪 行 为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刑讯逼供的概念范围应大于刑法中的规定。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刑讯逼 供不仅应包括肉刑、变相 肉 刑,还 应 包 含 采 用 如 服 用 药 物、催 眠 等 精 神 强制方法。
( 三) 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理论区别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既有瑕疵证 据的规定,也有非法证据的规定,因而为我们分析两者的区别提供了很 好的蓝本。 1. 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不同 侦查人员采用的刑讯逼 供 等 非 法 方 法 取 得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 等 方 法 获 取 的 证 人 证 言 和 被 害 人 陈 述 等 非 法 证据,由于侦查人员的行 为 对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等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思 维 具 有 压制性,以致于这些诉讼参与人只能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进行叙述,因 而极有可能 违 背 了 其 真 实 的 想 法,背 离 案 件 的 真 实 情 况,造 成 冤 假 错案。 而瑕疵证据中,侦查人员 并 没 有 刑 诉 逼 供 等 可 以 严 重 影 响 犯 罪 嫌 疑人诉讼参与人 自 由 叙 述 的 行 为,只 是 在 程 序 上 有 所 疏 漏,从 外 观 上 看,这种疏漏不足以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不会妨碍案件事实的查清。 2. 违法程度不同 非法证据中,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严重违法, 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而 在 瑕 疵 证 据 的 情 况 下,侦 查 人 员 只 是 遗 忘 记 录、没有签名、忘记材料等轻度违法行为。 3. 侵权程度不同 所谓“非法证据”,大都是侦查人员通过严重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 的手段所获取的,而“瑕疵证据”的形成过程,虽然通常会存在着一些技 术性的违规情况,却没有发生较为严重的侵权现象。⑤ 以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供述为例。《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 定,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 所 取 得 的 供 述,没 有 犯 罪 嫌 疑 人、被 告 人 确 认 的讯问笔录,没有提供翻 译 的 盲 聋 哑、少 数 民 族 人 员 犯 罪 嫌 疑 人、被 告 人所做的供述,都是非法 证 据,应 当 排 除。 同 时,讯 问 笔 录 填 写 的 讯 问 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讯问人没有 签名的,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这三种 情形如果侦查人员补正或者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可以采用。由此可见, 非法证据取得过程中,侦 查 人 员 侵 犯 的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等 诉 讼 参 与 人 宪 法权利以及刑事诉讼法 规 定 的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而 瑕 疵 证 据 的 产生仅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一般程序性权利。 ( 四) 审查起诉中如何区别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 程 中,由 于 非 法 证 据 和 瑕 疵 证 据 的 法 律 后
第二,如何理解“威胁”? 从字面含义来看,威胁不仅包括暴力威 胁,而且包括其他能使他 人 产 生 畏 惧 情 绪 的 手 段 方 式 。 威 胁 属 于 一 种 精神强制方式,那么它需要达到什么程度,与刑讯逼供的精神强制方式 有什么区别? 笔者认为,威胁的精神强制要求低于刑讯逼供的精神强 制。只要一般的人在这种威胁的情况下会做出与事实不符的证言或者 称述,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的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
【关键词】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 区分标准
一、简析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排除的规定及意义 ( 一) 实体法之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四条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 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 当 予 以 排 除。 收 集 物 证、书 证 不 符 合 法 定 程 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 补正或者作出 合 理 解 释 的,对 该 证 据 应 当 予 以 排 除。 在 侦 查、审 查 起 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 除 的 证 据 的,应 当 依 法 予 以 排 除,不 得 作 为 起 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做了细化的规定,包括程序性的 问题,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 判 断 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则 引 入 了 瑕疵证据的概念,并针对 法 定 七 类 证 据 分 别 规 定 了 要 直 接 排 除 的 情 况 和能够补正的情形。 以上三个法律规范共同确立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排除体系, 即以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自由裁量排除规则、瑕 疵证据补正规则为基石 的 证 据 排 除 体 系,前 两 类 规 则 共 同 针 对 的 是 非 法证据,补正规则针对的是瑕疵证据。由此可见,中国证据排除体系的 核心就是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两个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所涉及的非法证据 和瑕疵证据的概念针对的主要是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而言的。证据 的“三性”,指的是 客 观 性、关 联 性、合 法 性。 证 据 只 有 具 有“三 性 ”,才 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证据的合法性. 是指提 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 式 和 证 据 的 收 集 程 序 或 提 取 方 法 必 须 符 合 法 律的有关规定。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共同属于不合法的证据。 ( 二) 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将不合法的证据进一步区分为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既兼顾了刑事诉讼打击 犯 罪 和 保 证 人 权 的 观 念 ,由 符 合 了 我 国 现 阶 段 的基本国情。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还不健全,犯罪率仍 然居高不下。我国有限的诉讼资源和相对落后的侦查技术不足以支撑 瑕疵证据的全面排除。① 虽然目前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的保障 人权越来越深入人心,但如果一律排除不合法证据,将可能导致放纵犯 罪的恶果。因此,允许侦察机关对轻度违法的瑕疵证据进行补正,而对 于严重违法的非法证据 进 行 排 除,能 够 很 好 的 解 决 刑 事 诉 讼 法 惩 罚 犯 罪和保证人权两个重要任务之间的矛盾。 此外,划分非法证据和瑕 疵 证 据 能 有 效 杜 绝 司 法 实 务 中 滥 用 补 正 的情况。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实际已存在大量的瑕疵证据补正情况,由 于缺乏对非法证据和瑕 疵 证 据 的 明 确 规 定,导 致 很 多 非 法 证 据 也 被 当 成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极 易 引 发 冤 假 错 案 的 发 生。 刑 事 诉 讼 法 将 不 合 法的证据划分为非法证 据 和 瑕 疵 证 据,明 确 了 非 法 证 据 与 瑕 疵 证 据 的
2. 非法实物证据的界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排除的非法实物证据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一 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 法 定 程 序,二 是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司 法 公 正 的,三 是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这三个条件形成了非法实物证据的 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通 过 这 三 个 条 件 可 以 看 出,所 谓 的 非 法 实 物 证 据 指 的 就 是 不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收 集 的,会 严 重 影 响 司 法 公 正 的 物 证、书 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中的严重怎么判断? 笔者认为,只要在裁判 者心中形成对于该证据 真 实 性 的 质 疑,且 该 证 据 会 影 响 到 案 件 定 罪 和 量刑就达到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一程度。 ( 二) 瑕疵证据的界定 “瑕疵证据”,即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的证据,瑕疵证据属于侦察机关 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而仅仅是以轻微违法的方式获得的证 据。瑕疵证据,虽然也存在违法情节,但因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
司法实践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2013·01(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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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定
刘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080
【摘要】“两个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以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自由裁量排除规则、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为基石的证 据排除体系。实践中,要做到恰如其分的运用这些规则,前提是要正确地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独特的规定,它的规定适 应了我国当前刑事诉讼的实际需要,有其规定的合理性。理论上,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在违法程度、侵犯权益、对案件事实的影响等诸多方面有所不同。在 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实务当中,我们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案卷材料等方式来正确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此外,根据现有规定,不 同 证 据 的 属 性 对 不 同 证 据 的 要 求 是 不 同。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相比,对前者要求更高。无论是 规定笔录填写的讯问时 间、讯 问 人、记 录 人、法 定 代 理 人 等 有 误 或 者 存 在矛盾,还是讯问人没有 签 名 和 首 次 讯 问 笔 录 没 有 记 录 告 知 被 讯 问 人 诉讼权利内容的情形,侦查人员实际上已按照正确的程序履行职责,只 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记 录。 相 比 而 言,询 问 证 人 的 地 点 等 方 面 的 违 法程度明显高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瑕疵的违法程度,如果讯问犯 罪嫌疑人的地点 违 法、讯 问 人 员 存 在 造 假 可 能,都 是 属 于 重 大 违 法 情 形,应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果完全不同,因此正确区 分 非 法 证 据 和 瑕 疵 证 据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对于任何一类瑕疵证 据,我 们 都 可 以 要 求 侦 查 人 员 补 正 或 做 出 合 理解释,在补正之前这类 证 据 是 效 力 待 定 的,只 要 补 正 恰 当,就 可 以 使 得这类证据具有完全的证明能力; 而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法律直接规定 其是无效的。非法证据和 瑕 疵 证 据 一 旦 认 定 错 误,将 直 接 影 响 检 察 院 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甚至会打破据以定罪的证据链条。
界限,有效避免了瑕疵证据适用的随意性。 二、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定 ( 一) 非法证据的界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可分为非法言词
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 1. 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 包 括 非 法 的 犯 罪 嫌 疑 人、被 告 人 供 述,非 法 证 人 证
言、被害人陈述。 在 理 论 上,对 如 何 界 定 非 法 供 述 以 及 非 法 的 证 人 证 言、被害人陈述有很大 的 争 议。 究 其 根 本,是 对 于“刑 讯 逼 供 等 非 法 方 法”、“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理解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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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因而只要能 够 补 正 或 者 做 出 合 理 解 释,该 证 据 仍 然 具 有 证 据 能 力,可作为证据使用。③
总体上看,“瑕疵证据”大都是侦查人员在制作相关证据笔录时存 在技术性缺陷的证据,如 笔 录 记 录 有 错 误、笔 录 遗 漏 重 要 内 容、笔 录 缺 乏相关人员签名等。④ 这些证据在审查者看来,虽然违法,但客观上很可 能是真实的,反映 了 案 件 的 真 实 情 况,因 而 给 予 侦 察 机 关 以 补 正 的 机 会,以节约侦查成本并保证有力打击犯罪。
( 三) 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理论区别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既有瑕疵证 据的规定,也有非法证据的规定,因而为我们分析两者的区别提供了很 好的蓝本。 1. 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不同 侦查人员采用的刑讯逼 供 等 非 法 方 法 取 得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 等 方 法 获 取 的 证 人 证 言 和 被 害 人 陈 述 等 非 法 证据,由于侦查人员的行 为 对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等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思 维 具 有 压制性,以致于这些诉讼参与人只能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进行叙述,因 而极有可能 违 背 了 其 真 实 的 想 法,背 离 案 件 的 真 实 情 况,造 成 冤 假 错案。 而瑕疵证据中,侦查人员 并 没 有 刑 诉 逼 供 等 可 以 严 重 影 响 犯 罪 嫌 疑人诉讼参与人 自 由 叙 述 的 行 为,只 是 在 程 序 上 有 所 疏 漏,从 外 观 上 看,这种疏漏不足以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不会妨碍案件事实的查清。 2. 违法程度不同 非法证据中,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严重违法, 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而 在 瑕 疵 证 据 的 情 况 下,侦 查 人 员 只 是 遗 忘 记 录、没有签名、忘记材料等轻度违法行为。 3. 侵权程度不同 所谓“非法证据”,大都是侦查人员通过严重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 的手段所获取的,而“瑕疵证据”的形成过程,虽然通常会存在着一些技 术性的违规情况,却没有发生较为严重的侵权现象。⑤ 以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供述为例。《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 定,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 所 取 得 的 供 述,没 有 犯 罪 嫌 疑 人、被 告 人 确 认 的讯问笔录,没有提供翻 译 的 盲 聋 哑、少 数 民 族 人 员 犯 罪 嫌 疑 人、被 告 人所做的供述,都是非法 证 据,应 当 排 除。 同 时,讯 问 笔 录 填 写 的 讯 问 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讯问人没有 签名的,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这三种 情形如果侦查人员补正或者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可以采用。由此可见, 非法证据取得过程中,侦 查 人 员 侵 犯 的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等 诉 讼 参 与 人 宪 法权利以及刑事诉讼法 规 定 的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而 瑕 疵 证 据 的 产生仅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一般程序性权利。 ( 四) 审查起诉中如何区别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 程 中,由 于 非 法 证 据 和 瑕 疵 证 据 的 法 律 后
第二,如何理解“威胁”? 从字面含义来看,威胁不仅包括暴力威 胁,而且包括其他能使他 人 产 生 畏 惧 情 绪 的 手 段 方 式 。 威 胁 属 于 一 种 精神强制方式,那么它需要达到什么程度,与刑讯逼供的精神强制方式 有什么区别? 笔者认为,威胁的精神强制要求低于刑讯逼供的精神强 制。只要一般的人在这种威胁的情况下会做出与事实不符的证言或者 称述,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的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
【关键词】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 区分标准
一、简析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排除的规定及意义 ( 一) 实体法之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四条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 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 当 予 以 排 除。 收 集 物 证、书 证 不 符 合 法 定 程 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 补正或者作出 合 理 解 释 的,对 该 证 据 应 当 予 以 排 除。 在 侦 查、审 查 起 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 除 的 证 据 的,应 当 依 法 予 以 排 除,不 得 作 为 起 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做了细化的规定,包括程序性的 问题,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 判 断 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则 引 入 了 瑕疵证据的概念,并针对 法 定 七 类 证 据 分 别 规 定 了 要 直 接 排 除 的 情 况 和能够补正的情形。 以上三个法律规范共同确立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排除体系, 即以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自由裁量排除规则、瑕 疵证据补正规则为基石 的 证 据 排 除 体 系,前 两 类 规 则 共 同 针 对 的 是 非 法证据,补正规则针对的是瑕疵证据。由此可见,中国证据排除体系的 核心就是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两个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所涉及的非法证据 和瑕疵证据的概念针对的主要是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而言的。证据 的“三性”,指的是 客 观 性、关 联 性、合 法 性。 证 据 只 有 具 有“三 性 ”,才 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证据的合法性. 是指提 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 式 和 证 据 的 收 集 程 序 或 提 取 方 法 必 须 符 合 法 律的有关规定。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共同属于不合法的证据。 ( 二) 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将不合法的证据进一步区分为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既兼顾了刑事诉讼打击 犯 罪 和 保 证 人 权 的 观 念 ,由 符 合 了 我 国 现 阶 段 的基本国情。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还不健全,犯罪率仍 然居高不下。我国有限的诉讼资源和相对落后的侦查技术不足以支撑 瑕疵证据的全面排除。① 虽然目前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的保障 人权越来越深入人心,但如果一律排除不合法证据,将可能导致放纵犯 罪的恶果。因此,允许侦察机关对轻度违法的瑕疵证据进行补正,而对 于严重违法的非法证据 进 行 排 除,能 够 很 好 的 解 决 刑 事 诉 讼 法 惩 罚 犯 罪和保证人权两个重要任务之间的矛盾。 此外,划分非法证据和瑕 疵 证 据 能 有 效 杜 绝 司 法 实 务 中 滥 用 补 正 的情况。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实际已存在大量的瑕疵证据补正情况,由 于缺乏对非法证据和瑕 疵 证 据 的 明 确 规 定,导 致 很 多 非 法 证 据 也 被 当 成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极 易 引 发 冤 假 错 案 的 发 生。 刑 事 诉 讼 法 将 不 合 法的证据划分为非法证 据 和 瑕 疵 证 据,明 确 了 非 法 证 据 与 瑕 疵 证 据 的
2. 非法实物证据的界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排除的非法实物证据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一 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 法 定 程 序,二 是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司 法 公 正 的,三 是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这三个条件形成了非法实物证据的 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通 过 这 三 个 条 件 可 以 看 出,所 谓 的 非 法 实 物 证 据 指 的 就 是 不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收 集 的,会 严 重 影 响 司 法 公 正 的 物 证、书 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中的严重怎么判断? 笔者认为,只要在裁判 者心中形成对于该证据 真 实 性 的 质 疑,且 该 证 据 会 影 响 到 案 件 定 罪 和 量刑就达到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一程度。 ( 二) 瑕疵证据的界定 “瑕疵证据”,即取证程序存在瑕疵的证据,瑕疵证据属于侦察机关 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而仅仅是以轻微违法的方式获得的证 据。瑕疵证据,虽然也存在违法情节,但因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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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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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两个证据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以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自由裁量排除规则、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为基石的证 据排除体系。实践中,要做到恰如其分的运用这些规则,前提是要正确地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独特的规定,它的规定适 应了我国当前刑事诉讼的实际需要,有其规定的合理性。理论上,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在违法程度、侵犯权益、对案件事实的影响等诸多方面有所不同。在 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实务当中,我们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案卷材料等方式来正确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此外,根据现有规定,不 同 证 据 的 属 性 对 不 同 证 据 的 要 求 是 不 同。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相比,对前者要求更高。无论是 规定笔录填写的讯问时 间、讯 问 人、记 录 人、法 定 代 理 人 等 有 误 或 者 存 在矛盾,还是讯问人没有 签 名 和 首 次 讯 问 笔 录 没 有 记 录 告 知 被 讯 问 人 诉讼权利内容的情形,侦查人员实际上已按照正确的程序履行职责,只 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记 录。 相 比 而 言,询 问 证 人 的 地 点 等 方 面 的 违 法程度明显高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瑕疵的违法程度,如果讯问犯 罪嫌疑人的地点 违 法、讯 问 人 员 存 在 造 假 可 能,都 是 属 于 重 大 违 法 情 形,应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果完全不同,因此正确区 分 非 法 证 据 和 瑕 疵 证 据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对于任何一类瑕疵证 据,我 们 都 可 以 要 求 侦 查 人 员 补 正 或 做 出 合 理解释,在补正之前这类 证 据 是 效 力 待 定 的,只 要 补 正 恰 当,就 可 以 使 得这类证据具有完全的证明能力; 而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法律直接规定 其是无效的。非法证据和 瑕 疵 证 据 一 旦 认 定 错 误,将 直 接 影 响 检 察 院 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甚至会打破据以定罪的证据链条。
界限,有效避免了瑕疵证据适用的随意性。 二、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界定 ( 一) 非法证据的界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可分为非法言词
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 1. 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 包 括 非 法 的 犯 罪 嫌 疑 人、被 告 人 供 述,非 法 证 人 证
言、被害人陈述。 在 理 论 上,对 如 何 界 定 非 法 供 述 以 及 非 法 的 证 人 证 言、被害人陈述有很大 的 争 议。 究 其 根 本,是 对 于“刑 讯 逼 供 等 非 法 方 法”、“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理解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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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13·01( 中)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司法实践
权利,因而只要能 够 补 正 或 者 做 出 合 理 解 释,该 证 据 仍 然 具 有 证 据 能 力,可作为证据使用。③
总体上看,“瑕疵证据”大都是侦查人员在制作相关证据笔录时存 在技术性缺陷的证据,如 笔 录 记 录 有 错 误、笔 录 遗 漏 重 要 内 容、笔 录 缺 乏相关人员签名等。④ 这些证据在审查者看来,虽然违法,但客观上很可 能是真实的,反映 了 案 件 的 真 实 情 况,因 而 给 予 侦 察 机 关 以 补 正 的 机 会,以节约侦查成本并保证有力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