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医药行业热点政策解读及一致性评价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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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及影响
① 建立了“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机制,改变了以往对每家医疗 机构下达年度预算的做法,调整为只有一个区域总额预算;
② 实现了医保支付和监管的一体化、智能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频繁转院等行 为设置扣减系数,遏制治疗不充分现象的发生,能更好地保障参保人权益;
③ 基于客观数据和客观标准、全程伴有反馈和预警机制、公开平等的医保与 医疗机构合作协商机制,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效率。
背景
DIP是基于大数据的探索,在分组方法、实 施路径、医药付费等方面有很大的创新。作为具 有中国特色的病种组合方式,符合国情、客观反 映临床现实,可适用于医保治理等诸多领域。基 于大数据探索的DIP,虽然数据基础与DRGs一 致,但在分组方法、实施路径、医药付费等方面 都有很大的创新。其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病种组 合方式,不仅符合国情、且客观反映临床现实, 同时也适用于医保治理等诸多领域。
CONTENTS
目 录
01 热点政策解读 02 一致性评价进度 03 本月项目概览
第
热点政策解读
一
节
重磅!医保目录调整即将进入谈判阶段
10月17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出《关于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形式审查结果查询的公告》,公布了 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形式审查结果。相关申报企业可登陆“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系统”查 询自己申报药品的形式审查结果。
2020年
医药行业热点政策解读 及一致性评价进度
前言
Introduction
金秋十月,碧空如洗,凉爽舒适。欢度国庆后,新版医保目录迎来最新动态;医药代表备案 管理法即将实施;DIP试点启动,工作方案发布;部分省份本月发布增补目录调动目录;部分省份 零售药店继续纳入集采……除了以上新增的大事件,一致性评价年度常热话题也有了新的进展。
DRG与DIP优势对比
DRG
1. 目标控制阀,临床相似性和费用近似性 2. 医保付费相对合理 3. 体现医疗风险难度大小 4. 反应医疗效率高低 5. 考虑医疗质量安全 6. 有助于医保基金预算控制 7. 可作为医疗质量评价工具 8. 推动提升成本管控水平
DIP
1. 实现控制法,容易测定行业病费用平均水平,有利于医保总 额预算管理,分值单价调整,确保医保基金风险可控
原料药经营者应当遵循《反垄断法》,禁止与竞争者达成、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或者通过直接、间接限制下游企业,实施纵 向垄断。
构成 滥用 市场 支配 地位 的六 方面 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原料药 拒绝销售原料药 涉及原料药的限定交易 涉及原料药的搭售 涉及原料药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涉及原料药的差别待遇
另外,第三批国采品种申报挂网工作继续推进,已有20余地落实;随着正式落地时间的接近, 一些地区也发布了未中选品种调价政策;地市级带量采购动态频频,山东带量采购方案正式稿出炉, 对40个品种97个品规药品带量采购;安徽开展常用药品带量采购,涉及四大品类231个品种;联盟 带量采购也登上舞台,六省二区省际联盟上线,联合带量采购17种药品;继四川牵头的6省2区联 盟带量采购初步确立后, 一市三省一区对18种常用药品实施联合带量采购;湖南株洲五市将联合 对七叶皂苷等20个药品进行带量采购;广东、山西纷纷表明要实行分类挂网采购;广西GPO也有 新进展,公布了第二批集采目录……对医药人来说,这是一个异常忙碌的十月。
真正能留下来的,具有学术推广能力的医 药代表,也将转向创新药品,因为只有创新药 品,才需要医药代表向医务人员传递相关药品 信息,并帮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药品,以及收 集药品的临床不良反应和医院需求等。
原料药垄断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理
10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明确了认定各种垄 断行为的考虑因素,对垄断行为将依法处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报阶段 (已完成)
专家评审阶段 (已完成)
谈判和竞价阶段 (即将开始)
公布结果阶段
申报企业可登陆“2020 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 申报系统”查询自己申报 药品的形式审查结果。 (无具体名单公示)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2020年国家医 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谈判等相关工作(据传, 本月20日相关专家团队已完成审评并解散)。此次新版目录的调整 “凡进必谈 (采)”,也就是只要新增目录的品种,独家品种面临谈判,非独家两种情况:如果 是国家带量采购品种,中选价就是支付标准,如果是非带量采购品种,则面临竞价准 入的方式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然而,截至目前官方仍未发布竞价准入原则,但随着谈 判竞价阶段即将到来,具体的准入标准也将很快发布。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法12月起施行
9月30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2. 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七
3. 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销售行为;
项
4. 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禁
5. 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
止
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7. 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影响
医药代表的价值将面临重塑和调整,负责 产品过专利期的老药,以及无临床价值的万能 药的医药代表可能会消失;没有学术推广的能 力,业务推广仍然靠客情关系和金钱利益的医 药代表也面临出局。
《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式生效后,将 作为原料药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关经营者的商业活 意 动具有指导意义。相关企业可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 义 进行自我评估,并结合现有执法案例,审视当前商业模 式和商业行为中有无涉嫌触碰《反垄断法》红线的内容, 适时做出调整。
DIP付费试点工作方案来了
10月1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计划用1-2年的 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