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案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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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策划方案案例问题分析题及答案

会展策划方案案例问题分析题及答案

会展策划方案案例问题分析题及答案一、题目。

(一)展会目标。

1. 在5天的展会期间吸引至少10万名观众参观。

2. 为国内外汽车制造商提供展示最新车型和技术的平台,促成至少20项重大合作意向。

3. 提升城市在汽车产业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展会时间与地点。

1. 时间:选择在该城市的旅游旺季(7月中旬),为期5天。

2. 地点:城市郊区新建的大型展览中心,距离市中心约30公里,周边公共交通设施尚未完善,有少量公交线路经过,停车场可容纳500辆车。

(三)展会宣传。

1. 主要通过当地电视台、报纸进行广告投放,广告投放周期为展会前2周。

2. 建立展会官方网站,但网站内容较为简单,只有基本的展会信息,没有互动功能。

3. 在社交媒体上仅创建了官方账号,发布了少量展会信息,没有进行推广活动。

(四)参展商服务。

1. 为参展商提供标准展位(3m×3m),配备基本的电力和网络接口。

2. 安排了少量志愿者在展会期间为参展商提供引导服务。

问题:1. 请分析该展会在时间与地点选择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 从宣传角度分析该展会策划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并给出优化措施。

3. 针对参展商服务方面,你认为有哪些可以改进的地方?二、答案与解析。

(一)展会时间与地点问题分析及改进建议。

1. 问题。

交通不便:展会地点在城市郊区,距离市中心30公里,周边公共交通设施不完善,仅有少量公交线路。

这可能导致观众前往展会的便利性大打折扣,从而影响观众数量目标的达成。

旅游旺季的竞争:选择在7月中旬旅游旺季举办展会,虽然城市人流量可能较大,但同时也面临着众多旅游项目的竞争,可能分散人们对展会的注意力。

2. 改进建议。

改善交通:如果展会地点不能更改,可以在展会期间增加往返市中心与展览中心的免费班车服务,提高观众的可达性。

同时与交通部门协商,在展会期间临时增加公交线路或车次。

重新评估时间:可以考虑避开旅游旺季,选择在汽车销售旺季或者相关行业活动频繁的时间段举办展会,例如每年的春季或秋季车展季,这样更容易吸引汽车行业专业人士和目标观众。

关于会展实例法律的案例(3篇)

关于会展实例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是我国重要的国际性展览活动,每年都会吸引众多国内外参展商和观众。

2018年,某知名品牌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决定参加此次博览会,并租赁了展位进行产品展示和销售。

然而,在博览会筹备过程中,服装公司发现其他参展商在展位上展示的服装与自己的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权。

服装公司遂向博览会组织者提出侵权投诉,要求对方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二、案件事实1. 侵权事实根据服装公司的投诉,其他参展商在展位上展示的服装与服装公司的产品在款式、颜色、图案等方面高度相似,涉嫌侵犯服装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2. 博览会组织者的责任博览会组织者作为展会的主办方,有义务对参展商的参展产品进行审查,确保参展产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本案中,博览会组织者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导致侵权产品在博览会上公开展示,给服装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和商标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在本案中,其他参展商的服装与服装公司的产品在款式、颜色、图案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和商标侵权。

2. 博览会组织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博览会组织者作为展会的主办方,有义务对参展商的参展产品进行审查,确保参展产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若博览会组织者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1. 侵权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他参展商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和商标侵权,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博览会组织者的责任法院认为,博览会组织者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侵权方共同赔偿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和博览会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会展业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会展业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展业逐渐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会展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会展业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某市举办了一场国际博览会,吸引了众多国内外参展商和观众。

在展会期间,某国内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市会展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展位,原告支付场地租赁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部分租金,但在展会开始前,被告以场地原因为由,单方面取消了原告的展位。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有权单方面取消原告的展位?2. 原告应否支付已支付的租金?3. 原告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有权单方面取消原告的展位?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展位的提供、租金支付等事项。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提供原告所需的展位。

然而,被告在展会开始前单方面取消了原告的展位,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二)原告应否支付已支付的租金?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租金。

由于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未能正常参展,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三)原告的损失应如何赔偿?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会展方面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会展方面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由我国某市人民政府主办,旨在推动我国会展产业的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2018年,某市人民政府与我国某知名会展公司(以下简称“会展公司”)签订了《某国际博览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会展公司负责博览会的组织、策划、实施和运营。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博览会举办前夕,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纠纷焦点本案纠纷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博览会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2)博览会宣传推广费用的承担及支付方式;(3)博览会期间的安全保障及事故责任划分;(4)博览会期间设备租赁费用的承担及支付方式。

2. 争议事实(1)关于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合同约定,博览会场地使用费为人民币500万元,支付期限为博览会举办前一个月。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产生争议。

会展公司认为,场地使用费应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而某市人民政府则主张按合同约定的面积计算。

(2)关于博览会宣传推广费用的承担及支付方式:合同约定,宣传推广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支付方式为博览会举办前一个月内支付。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宣传推广费用的具体数额及承担比例产生争议。

(3)关于博览会期间的安全保障及事故责任划分:合同约定,博览会期间安全保障由某市人民政府负责,事故责任划分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安全保障措施及事故责任划分存在分歧。

(4)关于博览会期间设备租赁费用的承担及支付方式:合同约定,设备租赁费用由会展公司承担,支付方式为博览会举办前一个月内支付。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设备租赁费用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场地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的面积计算,双方应按约定履行。

至于实际使用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应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会展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会展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会展中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一家集展览、会议、商务、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会展场所。

近年来,随着我国会展业的快速发展,会展中心承接了众多国内外大型展会。

某年,会展中心与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企业将在会展中心举办年度新品发布会。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场地租赁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2018年5月,会展中心与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企业将在会展中心举办年度新品发布会,租赁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6月至2021年5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场地租赁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 费用争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认为场地租赁费用过高,提出重新协商。

会展中心则认为,合同中的费用是根据市场行情和场地价值确定的,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了解费用标准,不同意调整。

3. 合同终止:由于双方未能就费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决定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会展中心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会展中心则认为,企业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要求企业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1. 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在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场地租赁费用,企业未按约支付费用,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会展展览案例分析报告

会展展览案例分析报告

会展展览案例分析报告公司ABC参加了一场重要的会展展览活动,活动的目标是宣传和推广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吸引潜在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本文将对该会展展览案例进行分析和评估,以便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

首先,公司ABC在展示区域的布置方面做得相当出色。

展台的设计简洁、时尚,并突出了公司的品牌形象。

展台上展示了公司的核心产品,并展示了产品的特点、优势和应用场景,吸引了许多参观者的注意。

此外,展台的摆放也非常合理,走道宽敞,参观者可以方便地观看展品,并与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其次,公司ABC在营销活动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他们组织了一系列互动游戏和抽奖活动,吸引了很多参观者的参与。

这不仅增加了展台的人气,还为公司收集了大量的潜在客户信息。

此外,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热情服务也给访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们耐心解答客户的问题,介绍产品的功能和优势,并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使潜在客户感到被重视和关心。

然而,尽管公司ABC在展示和营销方面做得相当出色,但在后续跟进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展览结束后的几周内,公司ABC未能及时与参观者进行有效的跟进。

他们没有及时发送感谢信或邀请参观者参加进一步的活动,错失了与潜在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机会。

另外,对于已经表达了购买意向的参观者,公司ABC也未采取积极的跟进措施,导致一些潜在订单的丧失。

通过对公司ABC会展展览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改进建议:1. 加强后续跟进:及时与参观者建立联系,发送感谢信或邀请函,以维持联系并进一步加深合作关系。

2. 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通过了解参观者的需求和意向,为其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增加合作的可能性。

3. 加强团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销售技巧,使其能够更好地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并有效促成销售。

4. 获取反馈和评估:在展览结束后,与参展者进行沟通,获取他们的反馈和建议,以便改进展台设计和营销策略。

综上所述,公司ABC在参加会展展览活动中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改进的空间。

会展法律案例(3篇)

会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是我国举办的一项大型国际性展会,每年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企业和消费者参与。

2019年,博览会期间发生了一起侵权纠纷案,涉及参展商、博览会主办方及消费者等多方利益。

本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对会展行业的法律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某知名品牌企业(以下简称“品牌企业”)在博览会上参展,其展位设计独特,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然而,在展会期间,品牌企业发现其展位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搭建的类似展位所包围,且该第三方在展位上销售的产品与品牌企业产品高度相似。

2. 争议焦点(1)第三方搭建的类似展位是否侵犯了品牌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2)博览会主办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消费者在购买类似产品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案件审理1. 法院判决(1)第三方搭建的类似展位侵犯了品牌企业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品牌企业经济损失。

(2)博览会主办方在展会期间未能有效监管,对第三方侵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消费者在购买类似产品时,若遭受损失,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演出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本案中,第三方未经授权搭建类似展位,侵犯了品牌企业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这提醒我们,在会展活动中,参展商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展会主办方责任博览会主办方在展会期间负有管理责任,应加强对参展商的监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会展活动案例分析报告

会展活动案例分析报告

会展活动案例分析报告1. 活动背景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各个企业都在积极寻找不同的宣传和推广方式来吸引客户和提升品牌知名度。

会展活动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曝光机会,并与潜在客户进行直接沟通和交流。

本报告将以某企业组织的一次会展活动为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和总结。

2. 活动目标会展活动的目标是增加品牌知名度、吸引潜在客户以及与现有客户建立更紧密的联系。

在这次会展活动中,企业的主要目标是:•提升品牌知名度,让更多的潜在客户了解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吸引潜在客户并促成销售,通过展示企业的竞争优势来吸引客户的关注;•加强与现有客户的交流和联系,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3. 活动策划与执行为了达到上述目标,企业在活动策划和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3.1 确定目标受众首先,企业对目标受众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在此次活动中,目标受众主要包括潜在客户、现有客户以及行业合作伙伴。

3.2 设定活动主题企业为本次会展活动设定了一个鲜明的主题,使其与企业的品牌形象紧密相连。

主题是“创新科技与未来生活”。

通过此主题,企业希望展示自己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实力,并展示其产品对未来生活的影响。

3.3 策划展台布置在活动展区,企业精心设计和布置了展台。

展台的布置采用了企业的品牌颜色和LOGO,以突出企业的形象和特色。

同时,企业还设置了多个展示区域,展示了不同的产品和服务。

3.4 准备宣传材料为了吸引目标受众的注意力,企业准备了精美的宣传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企业介绍、产品目录、特价优惠等内容。

此外,企业还设计了一本精美的小册子,介绍了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未来发展方向。

3.5 开展互动活动为了增加与客户的互动和参与度,企业还开展了一系列的互动活动。

例如,设置了抽奖活动,让参观者有机会赢得企业的产品和优惠券。

同时,企业还安排了产品展示和演示活动,让参观者可以亲自体验和了解企业的产品。

4. 活动效果与反馈经过一段时间的潜心筹备和执行,企业成功举办了此次会展活动。

会展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会展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会展业的日益繁荣,会展法律法规在规范会展市场秩序、保障参展商和观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会展纠纷案件的剖析,探讨会展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举办了一场国际汽车展览会。

某汽车品牌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作为参展商,在展览会期间因与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乙公司”)发生纠纷,导致其参展活动受到影响。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消费者权益?四、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 合同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参展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且生效。

2. 合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参展义务,而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适的参展场地和设施,导致甲公司参展活动受到影响。

因此,乙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3.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本案情况,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消费者权益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其中,消费者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适的参展场地和设施,导致甲公司参展活动受到影响。

会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会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展览会(以下简称“展会”)于2019年在中国某城市成功举办。

展会吸引了来自全球各地的参展商和观众,涵盖了高科技、文化创意、消费品等多个领域。

在展会期间,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其展位附近有其他参展商(以下简称“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其商标相同的标识和宣传材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知识产权。

二、案件经过1. 发现侵权行为:展会期间,原告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巡视展位时,发现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被告的展位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且在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原告产品相似的图片和文字描述。

2. 初步沟通:原告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立即与被告进行了沟通,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撤下相关标识和宣传材料。

被告承认侵权行为,但表示愿意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以了结此事。

3. 法律咨询:原告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决定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

经过咨询,原告得知被告的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遂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4. 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原告要求法院对被告的侵权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5.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了专业机构对被告的侵权产品进行了鉴定,确认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6.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商标侵权: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

2. 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原告产品相似的图片和文字描述,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3. 赔偿损失:法院根据被告的侵权程度、原告的经济损失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会展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会展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会展中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是一家位于我国某大城市的大型综合性会展场所,具备承接各类国际、国内会展活动的条件。

2019年,会展中心与某国际知名展览公司(以下简称“展览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展览公司将在会展中心举办每年一度的国际化工展览会。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场地租赁费用、展会期间的服务保障、违约责任等。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场地租赁费用、展会组织、宣传推广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分歧,最终导致合同解除。

展览公司以会展中心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会展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场地租赁费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展会期间的服务保障是否到位?3. 展览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宣传推广义务?4.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三、案件分析1. 场地租赁费用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场地租赁费用为每年人民币100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展览公司认为会展中心在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增值服务的情况下,要求支付高额的场地租赁费用不合理。

而会展中心则认为,场地租赁费用是根据市场行情及双方协商确定的,且已提供相关增值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场地租赁费用,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会展中心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场地租赁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 展会期间的服务保障问题展览公司认为,在展会期间,会展中心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安保、清洁、餐饮等服务,导致展会效果不佳。

而会展中心则认为,已尽到服务保障义务,且展览公司未能提供具体证据证明服务不到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展会期间的服务保障内容。

由于展览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会展中心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法院认定会展中心已尽到服务保障义务。

3. 宣传推广义务问题展览公司认为,在展会宣传推广方面,会展中心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推广,导致参展商数量减少。

中国会展重点案例剖析文案

中国会展重点案例剖析文案
案例三:义乌小 商品博览会
案例三:义乌小商品博览会
义乌小商品博览会是中国最大的小商品展览会,也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展览会之一。其成 功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商品种类丰富:义乌小商品博览会涵盖 了玩具、礼品、家居用品等多个领域, 为参展商和观众提供了丰富的选择
贸易功能突出:义乌小商品博览会是一 个重要的贸易平台,为全球的小商品采 购商和供应商提供了交流和合作的渠道
全方位贸易服务:广交会不仅提供商品展示和销售的平台,还为参展商提供了一系列 贸易服务,如贸易配对、商务咨询等
国际化程度高:广交会吸引了全球各地的采购商和参展商,促进了国际间的贸易合作 和交流
行业引领:广交会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反映了中国制造业的发展水平和趋势,对行 业有引领作用
பைடு நூலகம்
Part 7
总结与展望
品牌影响力大:义乌小商品博览会已经 成为中国小商品行业的代表性活动,具 有广泛的品牌影响力和行业号召力
Part 4
总结
总结
以上三个案例是中国会 展行业的代表性展览会 ,它们的成功经验和创 新之处对于其他会展活 动具有借鉴意义
未来,中国会展行业将 继续保持稳定增长,为 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产 业升级发挥更加重要的 作用
20XX
中国会展重点案例剖析 文案
演讲者: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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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一:上海国际车展
2 案例二:深圳高交会
3 案例三:义乌小商品博览会
4 总结
5 案例四: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6 案例五: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7 总结与展望
中国会展重点案例剖析文案
中国会展业在近年来发展迅速,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 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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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剖析几个中国会展的重点案例,以揭示其成功 经验和创新之处

会展法律案例详细分析(3篇)

会展法律案例详细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会展业的蓬勃发展,会展活动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以某国际展览公司诉参展商违约纠纷案为例,对会展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国际展览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参展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举办的某国际博览会上设立展位,参展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10月5日。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参展费用、展位面积、展品要求、展台搭建标准等条款。

然而,在展会前夕,被告突然通知原告,由于公司内部调整,无法按时参展,要求解除协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违约行为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参展,已构成违约。

2. 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双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3.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展位费、广告宣传费、人力成本等。

会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会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汽车展览会(以下简称“展览会”)是我国乃至亚洲地区最具影响力的汽车行业盛会。

每年吸引众多国内外知名汽车厂商参展,展示最新汽车产品和技术。

2019年,某国际汽车展览会如期举行,吸引了大量观众参观。

在展览会期间,某汽车厂商(以下简称“参展商”)展出了一款新型电动汽车。

然而,在展会期间,该参展商发现另一家汽车厂商(以下简称“侵权商”)在展位上展出了一款与自身展出的电动汽车外观高度相似的车型。

经过调查,参展商发现侵权商并未取得该车型外观设计专利,且该车型外观设计明显抄袭了参展商的专利设计。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行为认定本案中,侵权商在展览会期间展出与参展商专利设计高度相似的车型,侵犯了参展商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商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此外,侵权商未经授权展出与参展商专利设计相似的车型,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参展商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商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3. 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会展法律案例(3篇)

会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会展中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位于我国某大城市,是一家集展览、会议、商务、休闲于一体的综合性会展场所。

近年来,随着我国会展产业的蓬勃发展,会展中心吸引了大量国内外企业和机构举办各类展会。

然而,在2018年,会展中心与某国际知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生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7年,企业计划在会展中心举办一场大型国际展会。

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展会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企业负责展会策划、组织、实施和运营,会展中心提供场地、设施、服务等。

展会举办时间为2018年5月,预计展出面积达10,000平方米,参展商约200家。

协议签订后,企业按照约定进行了展会策划和招商工作。

然而,在展会临近举办之际,企业突然以市场环境变化为由,提出减少展出面积和参展商数量。

会展中心认为,此举违反了协议约定,遂拒绝接受。

双方就此发生争执,最终导致企业单方面取消展会,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场地费用。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是否可以单方面变更协议内容?2. 展会场地费用是否应全额退还?3.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展会合作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企业提出的变更协议内容,法院认为,虽然企业在协议签订后提出减少展出面积和参展商数量,但并未征得会展中心的同意,也未提供充分的市场环境变化证据,因此,企业的变更要求不符合协议约定。

关于展会场地费用,法院认为,由于企业单方面取消展会,导致会展中心无法实现场地利用,造成了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企业应退还会展中心已支付的场地费用。

关于违约行为,法院认为,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企业未按约定举办展会,违反了协议约定;会展中心在未充分了解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下,拒绝企业变更协议,也构成违约。

会展方面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会展方面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会展业的快速发展,会展活动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以某国际展览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为背景,旨在分析会展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基本案情2019年,我国某城市举办了一场国际性的电子产品展览会。

在展览会上,一家名为“创新科技”的参展商展出了其自主研发的新款智能手机。

这款手机在设计、功能等方面均具有创新性,且已申请了多项专利。

然而,在展览会期间,另一家名为“先锋电子”的参展商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展位上展示了与“创新科技”手机外观设计高度相似的另一款智能手机。

“创新科技”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向展览会组织者投诉,要求“先锋电子”停止侵权行为。

展览会组织者经调查核实后,要求“先锋电子”立即撤下侵权产品,并赔偿“创新科技”经济损失。

然而,“先锋电子”对此表示拒绝,认为其产品与“创新科技”的产品并不构成侵权。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先锋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创新科技”的专利权?2. 展览会组织者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案例分析(一)关于“先锋电子”是否侵犯“创新科技”的专利权1.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2)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实质上相同,但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3)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实质上相同,但经过简单的改造或改变后仍能实现相同的功能。

2. 本案分析在本案中,“创新科技”的智能手机已申请了多项专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根据上述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被控侵权产品“先锋电子”的智能手机在外观设计上与“创新科技”的智能手机高度相似,属于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2)在功能上,两款手机也具有相似之处,属于实质上相同的技术特征。

因此,可以认定“先锋电子”的产品侵犯了“创新科技”的专利权。

会展创意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会展创意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会展创意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次分析的会展案例为“未来科技展”,该会展于2023年5月在上海国际展览中心举行,为期三天。

该展会以“科技引领未来”为主题,旨在展示最新的科技产品和创新技术,吸引了来自全球的科技企业和专业人士参与。

二、会展创意概述“未来科技展”的创意核心在于将科技与艺术相结合,通过互动体验和沉浸式展览,让参观者能够亲身感受科技的魅力。

展会的创意亮点包括:1. 虚拟现实体验区:利用VR技术,让参观者体验虚拟世界,感受科技带来的无限可能。

2. 智能机器人展示:展示最新的服务机器人、工业机器人等,让参观者与机器人互动,了解其功能和应用。

3. 3D打印技术展示:现场展示3D打印过程,让参观者直观了解这一创新技术。

4. 绿色科技展区:展示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强调科技与可持续发展的结合。

三、策划与执行1. 策划阶段:在策划阶段,组织者通过市场调研,确定展会的主题和目标受众。

同时,与科技企业沟通,了解他们展示的需求和期望。

2. 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组织者需要确保所有技术设备到位,并进行多次测试,以保证展览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需要注意现场的人流控制和安全问题。

四、效果评估展会结束后,通过收集参展商和参观者的反馈,对展会的效果进行评估。

主要评估指标包括:- 参展商满意度:参展商对展会的组织、服务和效果的满意度。

- 参观者满意度:参观者对展会内容、体验和整体感受的满意度。

- 媒体曝光度:展会在媒体上的曝光程度和公众的关注度。

- 经济效益:展会对参展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如品牌曝光、潜在客户获取等。

五、案例分析1. 成功因素:- 创新的展览形式,如虚拟现实体验和智能机器人展示,吸引了大量参观者。

- 良好的参展商服务,确保了参展企业的满意度。

- 媒体的有效宣传,提高了展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 不足之处:- 部分技术展示存在技术故障,影响了参观体验。

- 人流控制不够合理,导致高峰时段参观体验下降。

六、总结与建议通过对“未来科技展”的案例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 创意是会展成功的关键,但创意的实施需要细致的策划和严格的执行。

会展法律法规案例(3篇)

会展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展览会(以下简称“该展览会”)是我国一年一度的重要国际经贸交流活动,吸引了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政府机构参展。

在筹备过程中,该展览会组委会为吸引更多观众和参展商,采取了一系列商业推广手段,包括与多家知名媒体合作进行广告宣传,以及与多个行业协会联合举办各类配套活动。

然而,在筹备过程中,该展览会组委会出现了一些违规操作,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违规操作1. 虚假宣传:在广告宣传中,该展览会组委会宣称“参展企业将获得高额回报”,但实际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此外,组委会还在宣传材料中夸大了参展商的知名度,误导了部分参展商。

2.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部分参展商在签订参展合同后,组委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展位、宣传材料等配套服务。

3. 侵犯知识产权:在配套活动中,该展览会组委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某知名品牌的标识,侵犯了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三、法律纠纷1. 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部分参展商认为组委会的宣传存在虚假宣传,要求组委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调查,组委会的宣传材料确实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问题。

2.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引发的纠纷:部分参展商因组委会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组委会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组委会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被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3. 侵犯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该知名品牌发现组委会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要求组委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组委会被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该展览会组委会因虚假宣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

2. 行政处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展览会组委会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展会许可等。

3. 声誉损失:该展览会组委会因违规操作,导致展览会声誉受损,影响了未来参展商和观众的信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该展览会组委会在筹备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引发了法律纠纷,最终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展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会展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会展行业在我国逐渐崛起,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会展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某国际会展公司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会展行业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国际会展公司(以下简称“会展公司”)在我国某城市举办了一场国际医疗器械展览会。

在展览会期间,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发现其参展产品被另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侵权企业”)擅自展出,且侵权企业未获得任何授权。

生产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会展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会展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会展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四、案例分析1. 会展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侵权企业未经生产企业授权,擅自展出其产品,侵犯了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侵权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会展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会展公司作为展览会的主办方,与参展商签订了参展合同,约定参展商享有展位使用权,并负有审查参展商参展资格的义务。

然而,会展公司在展览会期间未发现侵权企业参展,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因此,会展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会展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会展公司作为展览会的主办方,有义务对参展商的参展资格进行审查,以确保展览会的正常秩序。

然而,会展公司在展览会期间未发现侵权企业参展,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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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案例与分析(一)
案例一:中国纺织机械博览会的历史变迁
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博览会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办,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承办,香港展览公司海外协办。

该展从1988年初创,始终得到中国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视与支持,伴随着中国纺织工业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成长壮大,也得到了世界主要纺织机械生产厂商和业内人士的认同,已经成为蜚声世界的四大国际纺机展之一。

2002年,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在德国慕尼黑第69届UFI 年会上被正式接纳成为会员展览会,同期展览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也成为了UFI 正式会员。

1998年,我国纺织行业经过改革调整,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在这一背景下举办的第七届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得到了国内外纺机企业的广泛关注。

2000年第七届展览会有20个国家或地区718家厂商参展,展出面积达5万平方米,是历届纺机展中规模最大的一次。

展览会上展示了各种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的纺、织、针织、印染及后整理、非织造布等各类新型的生产设备和附件及各种测试仪器仪表。

5天时间里,专业观众参观人次达10万,许多参展商十分感慨地说,在这样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展览会上,能看到这种人头攒动的景象实在是少有。

从这旺盛的人气中,国内外纺机企业都真切地感受到中国的纺织业已跨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给纺机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展览期间贸易交流十分活跃,纺机企业推出的新设备吸引了众多客户前来参观、咨询、洽谈,有的还当场签订购货合同或确定购买意向。

从参展企业反馈的信息看,国内企业在展览期间的成交额预计将超过5亿元。

展览显现,国内市场较1998年明显回升,订单不断,许多外商对这种局面表示满意,并对中国纺织业和纺机市场充满信心。

在本届展览会上,国外的部分企业拿来的设备并不是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设备,而是针对中国纺织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对其原产品在性能上有所简化。

尽管如此,当人们参观完国际展馆后,还是会平静地接受这一事实,国产设备与进口设备相比确有较大的差距。

即使是拿我们的优势产品与国外的先进设备比,差距依然存在。

纺机行业的专家们都认为,这种差距是国家综合技术水平的反映,并不是纺机一个行业所能解决的问题。

毋庸讳言,我们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

如何缩小这些差距,并朝着国际纺机发展趋势去努力,是摆在纺机业面前的重要任务。

从展览会上我们也可以看出,加强与国外先进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已经使我国纺机行业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今后这条路应该说仍然是我们最好的选择。

当然,最终,我们还是得走自我开发和自我创新之路。

只有这样,不论是我国的纺织行业还是纺机行业,融入到经济全球一体化中才能具有竞争实力。

第八届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CITME2002)于2002年10月15日至19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

来自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日本、印度和中国(含香港、台湾地区)共26个国家或地区的869家纺织机械、纺织器材的生产和贸易单位参加展出。

这次展览会规模空前,展出面积5万多平方米,除主展馆之外还搭建临时场馆3300平方米。

展览会期间,参观人数超过历届,多达12万人次,国外来京参观的人数也是历届最多。

展览会期间,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共31场,参加学术交流的国内外宾客多达2263人次。

经过十多年的辛勤耕耘,到2004年的第九届展览会,来自德国、意大利、瑞士、法国、英国、西班牙、荷兰、日本、韩国、印度、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省)共24个国家或地区的1045家企业参加了展出。

展览会体现了集先进技术于一堂,融国际性与本土化于一体的特色。

展出的产品涉及纺织纤维生产、纤维纺纱和织造、针织、织物染整、非织造布和器材及检测试验仪器、控制技术等共15个专业的千余种设备和上万种零件、部件和软件技术,展品数量是历届之最;展出的面积达6万多平方米,是历届之最;参观展览会的业内专业人士多达15万人次,其中来自海外23个国家或地区的有5000多人,也是历届之最。

商务洽谈空前活跃。

展览会期间签订的国内商务合同涉及金额达亿元人民币,进出口外贸协议与合同涉及金额达亿美元,也是历届之最。

展览会期间进行技术交流27场,场场爆满,国内外参加讲座与交流的多达3000多人次。

“第十届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CITME2006)”于2006年10月17日至21日在北京的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

这次展览会对国内外十分敏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开始就受到重视。

展览会设立知识产权咨询办公室,协调和维护参展商权益和咨询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为规范会展业的市场秩序起到了示范和保障作用。

这次展览会,展馆的布置和展品的排列、参展者的组织与协调等方面都显得十分出色,参展者和参观者的赞誉声不绝于耳。

金秋十月“祝展览会办得成功”的预言,已经变成现实并载入史册。

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办,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承办,香港展览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协办的“第十届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CITME2006)”于2006年10月17日至21日在北京的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

欧盟、日本、美国、韩国等纺机生产大国和国内外着名的纺机生产厂商获得组委会参展的确认。

如德国展团的展出规模超过上届,瑞士展团的展出面积比原计划扩大一倍。

国内外报名参展的企业突破1200家,其中海外参展商和国内参展商的数量几乎各占一半。

德国、意大利、日本和瑞士的国家展团占据了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2、3、4、5号馆。

为不断提高展览质量,减轻参展企业的负担,鼓励企业以设备等实物参展,组委会决定从第十届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开始,国内参展企业将享受参展设备所需常规动力电及水、气的免费政策,同时对展馆现场所有展品进出馆的搬运、就位等也将进行免费服务。

一些国家或地区展团已经确定参展样机,制订参展方案,正在积极筹备为庆祝第十届纺机展举办的馆日活动,不少海外展团将组织一大批采购人员参观展览,洽谈贸易。

由于国内外参展企业对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格外重视,许多企业都将在展览上推出最新开发的新产品,相关的论坛、技术交流和各种商业策划活动丰富多彩。

海内外业内人士普遍看好今年的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认为它将是历年纺机展览最为精彩的一届。

在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的发展过程中,主办单位始终坚持了融国际性和本土化于一体的办展思路,立足中国纺织工业,服务中国纺织工业。

在办展理念和操作过程中向国际标准靠齐,培育和拓展展览会的服务内涵,力争通过展览会这个平台,实现参展商和贸易观众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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