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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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煤矿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贵洲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据《贵洲省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矿山救护队是指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对矿山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事故的组织。
第三条未单独或联合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就近的三级以上资质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飞尚公司大运煤矿、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或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火灾灾害严重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18人;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9-12人;其他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9人。
井工开采或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分别负责日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工作。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矿山救护队指导。专职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从事兼职矿山救护工作。在从事兼职矿山救护工作中应遵守矿山救护指战员岗位职责。
第八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应经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本矿山企业内履行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建立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兼职救援工作。
第十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协助、参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并参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控制和处理初期事故,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参加本矿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参与组织矿山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宣传普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应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加强体质锻炼和业务技术学习,适应矿山救护工作需要,爱护救护仪器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接警后迅速开展救援。
第四章装备及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应配备符合《矿山救护规程》要求的技术装备和训练器材(见附表1、2)。
第十七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有电话值班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和学习、训练的场地和设施。
第五章培训与训练
第十八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培训、再培训的考核、颁证工作,由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兼职矿山救护队队长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再培训工作,由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兼职矿山救护其它指战员的培训、再培训工作,由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指定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兼职矿山救护指战员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5天(180学时),并按“教考分离”原则,进行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
第二十一条兼职矿山救护指战员每两年必须接受为期14天(60学时)的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兼职矿山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承担兼职矿山救护指战员培训、再培训工作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实施培训,严格教学、训练和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建立由矿山企业、培训机构和兼职指战员本人三方签字的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
第二十三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培训、再培训内容及要求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队员培训内容:矿山救护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矿井生产技术、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爆破安全技术,机电运输安全技术,矿山救护技术理论,矿井灾变事故的处理,矿山救护技术操作,矿山救护装备与仪器的使用和管理,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等。通过培训,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本岗位工作职责;
2、熟悉掌握矿山井下开拓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图等基础矿图知识;
3、掌握救护仪器、装备的操作技能;
4、理解灾变处理的基础知识;
5、掌握一般技术的操作方法;
6、掌握现场急救的基础知识。
(二)再培训内容:有关矿山应急救援的新法律、法规标准;有关矿山应急救援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预防和处理各类矿山事故的新方法,典型矿山应急救援事故案例讨论。
第二十四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必须结合工作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定期开展技术装备操作训练、模拟实战演习训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综合性演习。
第二十五条兼职矿山救护队在专业矿山救护队的指导下,开展学习、演习和训练等工作。
第六章队伍管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原则,矿山企业是本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监管机构对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工作履行监管职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兼职矿山救护队履行协调和管理职责。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在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审查矿山企业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专兼职应急管理机构、人员和应急队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兼职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实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