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修正)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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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改革开放30年来,民办教育发展迅速,逐渐从规模扩张迈向内涵式发展。
这给民办教育的治理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九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二举办者、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及举办者的履历;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5]309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02
【实施日期】2005.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附: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民助中小学和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要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严禁学校或个人借为学生代购代办服务之机从中盈利或捞取好处。
第四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
制定和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省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报省物价部门批准;省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由学校报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批准。
省及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技工学校,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确定,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中小学、幼儿园,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批准。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精心整理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儿园) 费) 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包括发生的门票费、交通费、饮水费等杂项支出等费用)、提供接送服务的校车费。
除此之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含购置幼儿活动的娱乐设施,幼教图书、教庄市市区的由省直接管理(以下简称省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石家庄市市区以外的收费(含伙食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属地管理,保教费执行所在地同类标准。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等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冀价行费字[2002]4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9.18
【实施日期】2002.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
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2002]49号2002年9月18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
按照国家计委最近提出的在学校开学前后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要求,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请抓紧时间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研究提出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教育收费管理取得了哪些成效,还存在哪些问题,并在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1、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和省扶。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和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本科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燕山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河北大学本科生文史哲6类专业(汉语语言文学、历史学、图书馆学、档案学、教育学和哲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其它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本、专科学费执行北京标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专科学费执行辽宁标准。
普通高校的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75%;河北体育学院一般体育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125元,高尔夫管理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2000元,网球训练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0000元。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49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49号2002年9月18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最近提出的在学校开学前后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要求,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请抓紧时间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研究提出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教育收费管理取得了哪些成效,还存在哪些问题,并在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1、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试行“一费制”情况,包括贯彻落实情况、实际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学校及群众反映及有关建议(要单独报书面材料);2、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除杂费、取暖费、住宿费和课本费外还实际有哪些收费项目及代收费项目及标准;1999年10月15日河北省委冀发[1999]33号文件之后,各设区市政府和物价局下发了哪些新的收费项目标准文件(附文件复印件);学校收取的与招生挂钩的捐资、集资收费情况;3、普通高中阶段的学费、计划外生培养费、计划外生规定比例和实际比例、住宿费、及其他收费情况(附文件复印件);普通高中择校生情况,包括择校的条件、择校生所占比例,择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学校收取的与招生挂钩的捐资、集资收费情况;4、小学、初中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学校情况及其收费标准(附学校名单和各校收费标准表),并填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制情况统计表》(附表三);5、大中专院校收费情况,除学费、住宿费外,学校收取押金、强制服务收费等情况;6、研究生收费情况,包括计划内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收费情况;7、其他教育收费情况。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___、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___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章收费项目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伙食费。
保育费和教育费合并为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研究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提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第四章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可以收取体检费、延时服务费、外出活动费和校车费等代收费项目,但必须按照卫生部门规定定期组织幼儿体检,并由医疗机构收取体检费。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三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一、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清西陵保护管理的决定(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2007)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冀价行费[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10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从2007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杂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后,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各项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各项服务性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由政府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公用经费不能保障确需收费的由设区市、扩权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备案,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现行标准;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导检查,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要以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契机,从根本上消除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现象。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定“一费制”标准。
对城市义务教育“一费制”以外的各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所有学生统一交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仅指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收费项目)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对寄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收费项目管理)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五条(定价原则)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分城乡、分等级制定。
同一市、县(市、区)相同等级的幼儿园收费标准统一。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分别由省、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分担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逐步提高政府投入占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重,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本文是关于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最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九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二)举办者、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及举办者的履历;(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冀价行费[2018]5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8.05.08【实施日期】2018.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5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号)和河北省人民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7号),现就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二)放开专科及以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三)放开本科及以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住宿费、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申请,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应遵循公益性原则。
二、民办学校收费和退费规则(一)民办学校收费项目民办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培训费,幼儿园保教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按照住宿成本收取住宿费,为学生提供方便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教育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取暴利。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可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第五条学费应根据教育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住宿费应根据实际住宿条件和成本合理制定,不得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明确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程序。
第九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学生及家长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向学生开具正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应载明收费项目、金额、时间和收费单位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收费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3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3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各类学校收费,切实解决群众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如下通知:一、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费制”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冀教财[2002]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其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费制”标准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冀价行费[2004]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当地政府规定减免杂费、课本费等费用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其信息技术装备应达到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要求,并开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不得搞跨校(跨学区)上课收费。
3-9年级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其中3-6年级按每生每学年50元、7-9年级按60元扣除。
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3-9年级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信息技术装备达不到省教育厅规定要求的学校,杂费标准要坚决予以核减。
课本费、作业本费为代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不得突破省定最高收费限额。
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节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严防课本费漏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办字[2013]9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办字〔2013〕98号2013年9月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切实落实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责任(一)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地方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和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民办学前教育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前教育负主要管理责任,要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县域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健全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机制。
省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制定准入标准,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工作,包括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审批、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考核。
民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登记。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备案工作。
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周边治理、安全监督等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园舍的建筑消防安全审批,指导民办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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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民助中小学和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要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严禁学校或个人借为学生代购代办服务之机从中盈利或捞取好处。
第四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
制定和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省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报省物
价部门批准;省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由学校报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批准。
省及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技工学校,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确定,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公办学校整体改制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中小学、幼儿园,其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或扩权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师资及设施条件,经费来源及投资方式,教学计划等;
(二)申请学校的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四)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六)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七)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八)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经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普通学生住宿费成本主要包括房屋折旧费、水电费、取暖费、修缮费和宿舍管理费用等。
学生公寓住宿费成本主要包括公寓折旧费、水电费、取暖费、床位、桌椅、电器等必要设施的设备折旧费和公寓管理费等。
第七条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师资及设施条件,经费来源及投资方式,教学计划等;
(二)申请学校的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三)学校申请收费标准备案的正式文件;
(四)办学成本测算资料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五)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学生收取的杂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民办学校在实施收费前,须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按期年审。
申领《收费许可证》须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经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
(三)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其他民办学校按学期收取。
学校不得跨学年(期)收取。
收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参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
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所需帐簿、票据、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2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