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1最新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____市人民政府深府股【______】______号文批准,在原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____工商局深司字______号),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楼______层。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业主,报效社会。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及其业务咨询;物业租赁及租售代理:园林绿化服务:环境保洁服务:楼字机电设备维护;兴办实
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社区内家政服务(不合限制项目)。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权登记的形式子以确认。发起人认购本公司股份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份登记本上予以登记确认,并向持股人发放持股凭证。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对象仅限于发起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为计值货币。
第十七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_____万股,均由发起人认购,没有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发起人股东为:____市______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万股,占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工会持有股份
____________万股,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______万股,占____%;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____万股,占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万股,占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但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资产,必须经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及参股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及回购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利;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的标的。
第二十三条、发起人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时间未满三年,该股份不得转让。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注册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赠予或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二十五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风险提示: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或者索取资料的,经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风险提示: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