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关于印发《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西青工信字〔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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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西青工信字〔2018〕4号

天津市西青区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7〕50号)文件精神,区工信委制定了《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细则》,经西青区工业企业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2018年4月9日

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西青区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津西党发〔2017〕23号)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7〕50号)文件精神,以人才项目的方式实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活动,制定《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西青区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政策原文:

18.加大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力度。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各部门、各街镇、开发区开展的优秀人才评选活动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西青区鼓励高端制造创新驱动发展政策意见》政策原文: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西青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西青区的纳税主体地位、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工业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或机构违反前述承诺,相关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条对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同

时当年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增长5%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且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30%。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资金由区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二、相关要求

申请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资金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企业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

2.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和增长幅度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8%以上(含8%)、达到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10%以上(含10%)、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含12%);

3. 企业当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同比增长5%以上(含5%)。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1亿元,纳税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应达到5%以上(含5%),纳税总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纳税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应达到4%以上(含4%);

4. 企业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隐患。

三、计算方法

每个奖励对象的奖励资金的计算标准为“当年个人应纳税所得额*10%”。企业纳税总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每个奖励对象的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企业纳税总额在3亿元(含3亿元)—5亿元的,每个奖励对象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60万元;企业纳税总额在1亿元(含1亿元)—3亿元的,每个奖励对象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20万元;企业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每个奖励对象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80万元;企业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每个奖励对象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40万元。

四、需提交的资料

1.《西青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申请表》;

2.奖励对象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企业任职证明材料、在本企业收入证明材料、个人纳税证明材料等;

3.鼓励企业发展壮大批准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各一式五份。

五、受理和审批程序

1.发布通知和申请:西青区工信委发布《受理通知》,企业向所属街镇、开发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复印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推荐意见,统一报至西青区工信委。

3.形式审查和初审:西青区工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4.现场考察:西青区工信委组织相关人员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形成考察意见。

5.审议:西青区工信委汇总初审意见、现场考察意见,计算扶持奖励金额,形成汇总材料,报西青区工信委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6.审核:审议通过后,提交西青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7.审批:审核通过后,提交西青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8.公示:审批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西青区人才办发布批准文件,并向西青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西青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本细则从政策颁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细则由区工信委负责解释。

抄送:区政府办,区研究室,区财政局。

天津市西青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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