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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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3]62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04.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类文件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政发〔2003〕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常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并联审批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和非工交技改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属本并联审批的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本方案执行,并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开展。
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
由牵头责任部门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专窗,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
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须知和表格(含各相关审批部门),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
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审批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有关抄告单及回执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移交相关资料。
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三)同步审批。
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
如审批事项需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事项,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组织。
(四)限时完成。
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
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