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各章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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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各章重点总结
⒈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国家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有根据,司法有准绳,公民活动有章可循,行为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3)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是指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是指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⒉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分割的。
(2)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保障。
(3)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行使的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保障,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对破坏法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的制裁措施,从而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保障。
(4)必须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有机结合起来,离开民主讲法制,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制,就可能是专制;离开法制讲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就可能是无政府主义。
⒊法律的实施方式及监督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方式一般分为:①法的执行,又叫执法;②法的适用,又叫司法;③法的遵守,又叫守法;④法律实施的监督。
(2)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指社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对于法制的各个环节的贯彻和执行情况予以监察和督促,从而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活动。法律监督有广、狭两种意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于法律的实际贯彻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所有社会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于法律贯彻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我国按照宪法规定,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⒋试述依法治国(十六大相关内容),如何做到司法公正
这个论断明确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内涵:(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也就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对所有这些事业、事务的管理工作都要依法进行。(3)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人民意志的统一。要严格执法,并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法,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要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坚决纠正和惩办执法犯法这种腐败现象。还要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完善坚强有效的法律监督系统,防止滥用权力。
第二章
⒈宪法的概念,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1)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
(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归纳为以下几项:
(1)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 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 民主集中制原则。
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
⒊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和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又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它和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相比有以下特征:(1)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2)它是公民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义务。(3)它能派生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4)它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公民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可分,
(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宪法规定体现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公民在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上和在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上都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现象存在,也不允许任何公民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发生。
(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首先,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同时,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是可能性和必要性的有机结合。同时,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既有法律规定,又有物质保障的,从而是有现实性的。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一,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的主体是同一的。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是结合一起的,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第三,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的。公民权利实现越有保障,公民义务的履行越有可能;公民越自觉履行义务,则公民权利就越有保障,两者互为因果。
第三章
⒈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