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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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估值
• 一、基金估值的法律依据 • 基金估值主体在现有基金法律体系中是完备的,无论是《基金法》 还是证监会关于基金合同的格式要求、基金估值业务规定等都明确了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估值的第一责任主体。根据《基金法》第十九条及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履行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托管银行应履行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公司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基金合同应列明基金资产估值事项,包括估 值日、估值方法、估值对象、估值程序、估值错误的处理、暂停估值 的情形、基金净值的确认和特殊情况的处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健全 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建立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估值方法和调整幅度做出重大变化时进行公告 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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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停牌股票估值的历史沿革 2008年,我国证券市场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票停牌时有发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估值原则,当基金投资的股票出现停牌时,停牌股票采用停牌前一日的收盘 价估值。当时股票市场呈现单边大幅下跌的行情,若基金持续对停牌股票采用停牌前 一日的收盘价估值,将导致基金净值被高估,影响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公平性, 从而助推知情投资者的提前赎回行为。 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9月1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 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对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 市价的投资品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原则确定其公 允价值,特别对于停牌股票,应综合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相关上市公司本身的重大事 件等因素,及时评估潜在估值调整对基金净值的影响,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该 文件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 响,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与估值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基金投资的股票出现停 牌且有足够证据表明停牌前收盘价不合理的情况下,公司应在未知价原则的基础上按 科学公允的价格调整估值,以压缩套利空间,对抗套利资金,保护长期投资者利益。 为了指导基金行业开展停牌股票估值,2008年9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 小组(以下简称估值小组)组织基金业界研究了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列举了指数收益 法、可比公司法、市盈率法和现金流折现法等多种估值方法和模型,供基金管理公司 参考。
•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采用估值政策和程 序时,应当充分考虑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 人员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通 过建立估值委员会、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 见、参考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一种 或多种方式的有效结合,减少或避免估值 偏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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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三 • 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法规履行与基金估值相关的披露 义务,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以下方面的信息:估值 政策及重大变化,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 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应涉及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对 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 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的描述; 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 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 与程度等信息。 • 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 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应本着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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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值日的确定 估值日是指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的实际日 期。因管理制度和基金种类的不同,基金 资产估值日的具体规定也不相同。不过各 国通常都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每一个 交易日或每周一次或至少每月一次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并对外公告。我国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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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估值政策和 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 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应及时修 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估值政 策和程序的修订建议须经基金管理公司管 理层审批后方可实施。基金在采取新投资 策略或投资新品种时,应评价现有估值政 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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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五 • 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 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时,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的变化在0.25%以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基金管理公司所采用的的相关估值模型、 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核报告时, 应充分考虑报告期间基金的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特别是 运用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 值的适当性,采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 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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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一 • 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 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 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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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 值日有市价,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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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估值的对象 基金估值的对象指基金所持有的全部资产, 包括股票,债券及配股权证等证券类资产,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等现金类资产,应 收利息等应收项目、以及按照有关法规规 定应作为资产类的投资估值增值等。同时, 为了计算基金资产净值,也需对基金所承 担的所有负债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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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估值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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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 基金估值是指按照公允价格对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进行计算、评估,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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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估值的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与 一定标准比较后,衡量基金是否贬值、增 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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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七 • 会计准则如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和估值另有新的具体规定时;中国证券业 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及时指导基金管 理公司修订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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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估值的程序 • 纵观世界各国的基金估值程序,主要有以下方式: 1.由基金管理人独立完成基金的估值并对外公告单位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估值差错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 任; 3.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或专业机构进行估值,托管 人或专业机构将估值结果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外公告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托管人或专业机构承担全部估值差错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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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 时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在考 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同一基金管理公司 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 政策、程序及相关的方法应当一致。除非 产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 确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持续适用。为 了确保一贯性原则的执行,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建立相关内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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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 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 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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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 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 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 品种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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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二 • 在基金估值过程中,特别是按上述第 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 估值时,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和 程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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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估值的法律依据和方法 继“瘦肉精”事件在央视播出后,双汇发展股票 在3月15日午盘后跌停,自3月16 日起开始停牌。 作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重仓股, 双汇发展的停牌对每日计算净值并接受申赎的基 金而言,挑战不言而喻。基金对双汇发展这只因 突发事件而停牌的股票估值问题,引起社会各界 的广泛关注,基金估值法律依据和方法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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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的公 平、合理,特别是应当保证估值未被歪曲 以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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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健全、有效的 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 批准后实行。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明确参 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并 明确所有基金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特别 是要对按照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 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 假设、参数及其验证机制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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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双汇发展停牌股票的估值 导致双汇发展本次停牌的突发事件,可能对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经营状况 产生重大影响,基于投资基金的未知价原则,基金有权对突发事件停牌股票 进行估值调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次双汇发展的“瘦肉精”事件属于 个股特定风险,难以简单参考市场和行业指数变化进行估值判断,基金管理 公司普遍运用的是市盈率法和现金流折现法。由于各家基金管理公司对事件 的未来预测和双汇重组的不同看法,给出的估值价格也不尽相同,基金估值 需要接受市场检验。各基金管理公司对停牌股票的估值结果与股票复牌后活 跃市场表现的吻合程度和接近程度,将体现其定价水平与核心竞争力。因此, 基金管理公司会慎重对待停牌股票估值。 估值调整的合理、适当、及时对维持客户之间的公平性至关重要。基金 管理公司通过评估重大事件对双汇发展估值的影响、潜在估值调整对相关基 金净值影响的重要性程度,在与托管行协商一致、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意见后,可自主决定是否调整、调整幅度、调整时间,并根据事件进展动态 评估和调整估值,也可通过收集分析境内外市场其他个股在发生类似突发事 件时股价受冲击的具体表现,估计对停牌公司的估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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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进行。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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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六 •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 组织业界积极研究适用于上述第一条第 (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估值方法, 供基金管理公司参考使用,但基金管理公 司不能因此免除其相关估值责任。基金管 理公司采取其它估值方法的,应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采用理由和该方法与行业普遍采 用的估值方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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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 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 有一定数量的资金 。 • 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 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 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 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 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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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四 • 托管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估值 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 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规 定原则进行估值的,要及时通知托管银行,托管 银行要认真核查基金管理公司采取的估值政策和 程序,当存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责任要求基金 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