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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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营改增论文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摘要:营改增,是税务改革的大趋势,从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随着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的不断深入,建筑企业“营改增”也迫在眉睫,但因建筑企业取得进项税发票存在一定难度,使得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的改革过程中存在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需要引起建筑企业的关注。建筑行业要想能够利用这一时机得到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认真分析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了解“营改增”措施的实施对建筑企业的影响的多端变化。
关键词:营改增营业税增值税影响建筑企业
“营改增”是税务改革的大趋势,从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部门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拉开劳务货物税收制度改革的序幕,至今已经有近4年的时间,随着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的不断深入,建筑企业“营改增”也迫在眉睫,但因建筑企业取得进项税发票存在一定难度,使得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的改革过程中存在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需要引起建筑企业的关注,下面就来谈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建筑行业现状分析
建筑行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的成本支出大致可分为大宗材料,辅助
材料和劳务,理论上讲企业购入大宗材料和辅助材料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但现状是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单位中,存在一大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纳税人,甚至还存在免税者,诸如提供绿色环保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各种供应商,建筑企业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发票,另外,建筑企业本身因管理和核算水平的高低,有些企业为降低成本甚至存在不索取发票的情况,甲供材料的存在,又为建筑企业取得发票带了难度,由此看来,“营改增”措施的实行对建筑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下面以某企业100元的工程收入(含税收入)为例,计算对比企业缴纳营业税于缴纳增值税情况下,企业税负和企业所得有什么不同:营业税情况下:
缴纳的营业税=100*3%=3元
企业所得=100-3=97元
增值税(建筑业增值税暂按11%计算)情况下:
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9.91-进项税
其中:销项税=100/(1=11%)*11%=9.91元
企业所得=100-(9.91-进项税)=90.09+进项税
对比缴税额的多少:一个是3元,另一个是9.91-进项税
对比企业所得:一个是97元,另一个是90.09+进项税
分析比较不难看出,理论上企业为此100元的收入所需承担的税金多少取决于与此对应的能取得进项税的多少,如果取得的进项税大于6.91(9.91-3与97-90.09),则企业为此所需缴纳的税金就低于按缴纳营业税税率计算的税金,企业的税负减轻,反之,企业的税负加重,企业实际所得减少。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
(一)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而营业税为价内税,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原材料采购可按规定将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扣除后资产入账的价值将比缴纳营业税时减少了17%,导建筑企业的资产缩水。同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下降低了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相应的改变了建筑企业的资产结构,这对于企业融资带来了不利因素,现代建筑企业本来固定资产就不多,因为大多数中小建筑企业建设用的机械,如:升降机、钢管等是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使用的。
(二)对收入和成本的影响
虽然增值税是价外税,理论上可以转嫁给下游的用户和终端的消费者,但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目前的供求关系失衡,供远大于求,严酷的低价中标竞争,使得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买方占有绝对优势,基于买方的市场特征,“营改增”之后相同标准的建筑服务合同价格不会有太大的波动,相反,企业在会计处理确认收入是,却比在营业税是更低了。
还是按100元的销售收入为例:
营业税的环境中,会计处理为主营业务收入入账100元
增值税的环境中,会计处理为主营业务收入入账90.01元
企业的收入将减少10%左右,这对企业融资同样带来了不利的因素,因为,企业的销售收入是金融企业比较关注的指标。同时“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营业成本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成本项目中有关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进行税额允许抵扣,不再计入总成本中,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总成本也将会有所下降。
(三)对利润的影响
建筑行业“营改增”后在会计核算时将营业收入除以(1+11%)剔除了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当前的主营业收入将减少10%左右,但成本却不能同比例减少,依据2008至2011年国家统计年鉴公布的建筑业总产值和增加值来模拟计算,可扣除进项税的进项业务发生额占计算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最低年份为72.8%,最高年份为80.2%,平均为77.5%,另据有关权威人士介绍,建筑施工企业以现在的11%增值税率计算,可扣除进项税计算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应该不低于72%,但现状是建筑企业能取得进项的业务比例远远低于,这个最低界限,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材料采购,需按照价税合计的金额全额进入成本,也就是和没有实行“营改增”一样处理,这样的最终结果必然导致企业利润的下降。
通过上述的分析,建筑行业要在“营改增”的税收改革过程中平稳过度,并保持企业的相关财务指标相对稳定,关键是建筑企业在税收改革后能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为此建筑企业应该增配增值税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议大型集团企业增设专门的增值税管理机构,没有必要增设专门机构的,最少也应该在现有的部门中配置专职的管理增值税人员,策划、管理、核算本企业的增值税,分析、总结本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工作,不断制定和完善本企业自身的增值税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尤其要把握好改征增值税的时间点,建议在改征增值税前,按完工进度足额确认收入,防止因进项税取得滞后而使企业提前履行纳税义务。
总之,“营改增”措施的实施对建筑企业的影响是变化多端的。建筑行业要想能够利用这一时机得到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认真分析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找出更加适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建筑企业还应该抓住“营改增”这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