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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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篇一: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

为加强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拟定我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

已作为水源地的水源有:五郞沟水库、柴家沟水库。

二、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介绍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五郎沟水库位于南江县沙河镇五郎村三社,距南江县城约

46km,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4万m,死水位为927.0m。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06年投入使用,五郞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106°43′13.2″,北纬

32°14′57.9″,服务人口5000人,年提供饮用水20万立方米。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柴家沟水库位于南江县红四乡石梁村,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

总库容40万m。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XX年投入使用,柴家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33

106°39′48.4″,北纬32°12′55.1″,服务人口5600人,年提供饮用水22万立方米。

三、划定保护区的有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七)国家环保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

四、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 五郎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113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面积3.5平方公里。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 柴家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24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柴家沟水库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面积3.56平方公里。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质执行标准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六、监测要求

由县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五郞沟水库、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

监测频次按照枯、平、丰水期每年实施三次采样监测。监测指标:水温、流量、pH、DO、高锰酸盐指数、CODCr、BOD5、F、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粪大肠菌群、总氮、叶绿素a、透明度等。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守的规定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设置排污口; -

2、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4、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5、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放射性固体废物;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医疗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7、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8、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9、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10、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车辆。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车辆确需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应当在驶入该区域的二十四小时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指定专

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

11、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12、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

3、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4、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5、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6、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3、禁止围水造田;

4、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

篇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1前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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