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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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和判断。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四条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部门负责分配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绩效目标;(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项目的中期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八)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其他专项审计报告;(九)项目评审结论;(十)其他相关资料。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0.05.17
•【字号】川价字费[2000]97号
•【施行日期】2000.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价字费[2000]97号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全系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6号),以及省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审,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关于转发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11号),以及《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号令)的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成都市锦江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高新区范围内的直属机构的《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直接发放和年审,各地(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收费许可证》,省物价局委托同级物价部门发放和年审。

二、全省质量监督系统的收费专用票据以及收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委托各地(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发放《收费许可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凭证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收费专用票据,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2004210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2004210

当前位置:[首页]-[价格政策]【全省价格文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川价费〔2004〕28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

为此,参照相关省、市的有关收费标准,并组织省内专家对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测算,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规定,建设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所属学校和幼儿园)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三、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序号检测类别检测(试验)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一混凝土1、配合比设计个2502、特种配合比设计个360掺外加剂3、抗渗组6004、抗冻组80每循环5、收缩(90天)组8006、立方体抗压组307、抗折组808、弹性模量组4009、拌和物凝结时间组20010、钢筋粘结力组65011、快速测强组200二建筑砂浆1、配合比设计个2502、稠度个503、密度个604、分层度个1205、抗压组366、抗冻组60每循环7、收缩组5008、凝结时间组1409、抗渗组40010、回弹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每测区25射钉法与回弹法相同11、筒压法检浊砌筑砂浆强度组60012、点荷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组500三建筑用卵石、碎石1、颗粒级配组542、表观密度组453、含泥量组454、泥块含量组365、含水率组506、吸水率组547、堆积密度,紧密密度组608、有机质含量组609、压碎指标组7510、针片状颗粒含量组5411、坚固性组40512、硫酸盐硫化物组15013、抗压强度组8014、密度组4015、碱集料反应组1000四建筑用砂1、颗粒级配组542、表观密度组503、含泥量组524、泥块含量组605、含水率组506、吸水率组507、积密度,紧密密度组508、云母含量组1009、轻物含量组10010、有机质含量组10011、坚固性组40012、硫酸盐硫化物组10013、氯离子含量组15014、最大干容重组12015、三氧化硫组10016、空隙率组10017、比重组5018、密度组40五混凝土外加剂1、凝结时间之差组2002、减水率组2003、含气量组1504、泌水率比组2005、收缩率比组2006、抗压强度组2407、钢筋锈蚀组4008、限制膨胀率组7009、细度组10010、含水率组5011、强度比组200六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1、含固量组1202、氯离子含量组1003、硫酸钠组1004、砂浆减水率组1005、密度组1006、PH值组1007、坍落度增加值组1808、坍落度保留值组2009、常压泌水率比组12010、净浆安定性组10011、48h吸水量比组18012、凝结时间组20013、渗透高度组60014、28d收缩率比组100015。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川财建〔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5〕8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质监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厅、省质监局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5月25日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审批程序,明确相关各方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质监系统提升质量检测能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以及质量监督应急处突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注重绩效”的原则,适用据实据效、因素测算、特定补助等分配方式。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质监机构检测能力提升项目;(二)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项目;(三)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项目;(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项目;(五)计量认证、标准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六)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专项补助。

对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政府自有财力为主实施的项目,省根据事权责任和行业管理需要,结合年度预算资金规模,以项目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1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1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1号)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南》已经10月27日省局2023年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23日。

【总页数】1页(P35-3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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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1197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197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考试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7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考试收费标准为:理论考试费50元/人·次;操作考试本着节约原则,结合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进行,按10元/人·次收取。

对未参加培训的人员,操作考试暂按实际材料消耗成本收取。

二、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为省、市(州)质监行政主管部门。

省、市(州)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发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

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三、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三年,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的函》(川价函〔2007〕85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川财资产〔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资产〔2017〕3号省级各部门(单位):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则职能第三章维修规划第四章预算评审第五章分配使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川委办〔2015〕3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管理,主要采取规划分配的方法,用于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二章原则职能第四条维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规划分配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经预算评审后安排资金,除经批准的应急项目外未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维修专项资金。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务员局,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川财行〔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86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2014年6月24日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干部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培训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实行总量控制。

各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

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第五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川财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规〔2022〕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1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助推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现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项目预算编制。

进一步精简合并项目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简化项目预算评审(估)。

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估),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重点关注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

(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三)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担单位要避免重复购置设备,加强开放共享。

(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四)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四川省物价局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原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川价费[2004]28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时,应下达监督检验计划,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

二、委托性检测任务,应和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参照此收费标准(川价费[2004]28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检测收费标准通知抄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2004年2月18日印四川省物价文件四川省财政厅川价费[2004]28号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川财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13号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专业支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22年11月7日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三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专家库使用和管理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提高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由财政厅遴选进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与四川省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准入、公平公正。

专家选取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申请、审核、公示、入库全过程公平公正,优先吸纳具有较高专业能力水平的专家入库。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川财采〔2016〕53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政府采购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采购人代表委托书;2.政府采购项目复核报告;3.废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论证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2016年12月9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以及评审复议等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评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下同)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审查、评价、商定的过程。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0.30•【字号】川财采〔2015〕3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政府采购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社会监督申请书》(格式)。

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10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三章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第一节验收主体第二节验收程序第三节验收监督第四章违规情形处理第五章附则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商改〔2010〕39号各市(州)商务、财政、发改、经信、环保、工商、质监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制定了《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建函〔2010〕6号),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我省推广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期限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提倡购买和使用国家能效标识产品;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6•【字号】川办发[2000]56号•【施行日期】200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56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管理质量、标准化、计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六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1、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各类产品质量管理、计量管理及其监督职能。

2、由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管理及安全监察职能。

3、燃气用具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

4、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制定、发布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职能。

5、由省政府原有关部门承担的各类地方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6、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7、化肥、种子、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质量、计量、标准监督职能。

8、组织国家重要标准的实施职能。

9、省以下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职能。

10、对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的监督职能。

11、原省化工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12、协调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职能。

13、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川财综[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年4月11日川财综[2006]13号)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1月26日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计划体系和规范高效的科技计划管理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强化顶层设计,坚持目标导向,聚焦发展重点,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的配置作用,扩大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营造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科研环境,实现从科研管理到创新服务的转变,为全省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建设经济强省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改革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包括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等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体系,形成分类管理、系统全面、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新机制,建立完善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川省物价局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原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川价费[2004]28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时,应下达监督检验计划,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

二、委托性检测任务,应和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参照此收费标准(川价费[2004]28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检测收费标准通知抄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年2月18日印四川省物文件四川省财政厅川价费[2004]28号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川财库[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的通知(川财库[2003]18号2003年8月11日)省级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为建立省级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第一条为建立省级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省级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均按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省财政厅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拟定下一年度的《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省级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省政府采购中心是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除定点采购项目和特殊需要外,采购人不能指定采购品牌或供应商。

第七条采购人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部门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九条集中采购项目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

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向省财政厅部门管理处汇总提交所属单位下季度的集中采购计划及采购项目清单。

基层财务管理

基层财务管理

1
2
3
加强对县级质 监局的扶持力 度既“输血” 又“造血”
推行财务核算 代理制、规范 基层财务管理
建议“一把手” 多学习财经知识 、了解当前财政 体制改革过程的
动向和政策
四川省质监局计划财务处
加强对县级质监局的扶持力度既“输血”又“造血”
1、实行了对三级预算单位 的批复工作试点。
2、在资金分配和装备配置方面, 尽力向县级局倾斜。
系统总支出情况
四川省质监局计划财务处
(二)县级局财务管理能力
财务人员素质
由于编制的限制,目前多数 县级局无专业财务人员,财务 人员均为兼职,缺乏财务管理 专业素质,财务管理水平薄弱。 兼职财务人员除了财务记账核 算以外,还要负责办公室、代 码以及其他业务工作,从时间 上和业务素质上无法胜任现代 财务管理当家理财、科学管理 的重任。
➢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程序
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党政机关基本建设,适用国家计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建设标准》(计投资〔1990〕2250号)规定:
类别 中央省级 市级 县级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人均建筑面积㎡ 26-30 20-24 16-18
均使用面积㎡ 16-19 12-15 10-12
装修 普通 普通 普通
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总投资3000万元,2010年1月竣工。
四川省质监局计划财务处
➢全省基本建设概况
在用办公检测用房分布情况:
办公总面积 (万平方米)
人均面积 (平方米)
全省 23.5 35
省级 3.12 36
市级 9.16 46
县级 11.22
32
四川省质监局计划财务处
➢全省基本建设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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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7.12.21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质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厅、省质监局重新修订了《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21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审批和使用程序,明确各方职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质监部门依法履行职能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全省质监系统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质量水平能力提升、应急保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突出重点、追踪问效的原则,适用项目法、因素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据实据效等分配方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以质监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主管部门为主。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技术机构检测能力提升项目。

(二)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项目。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项目。

(四)计量、认证认可、标准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量宏观管理等质量技术监督项目。

(五)涉及质量监督抢险救灾、维稳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项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增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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