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质
四川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和判断。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四条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部门负责分配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绩效目标;(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项目的中期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八)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其他专项审计报告;(九)项目评审结论;(十)其他相关资料。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0.05.17
•【字号】川价字费[2000]97号
•【施行日期】2000.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价字费[2000]97号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全系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6号),以及省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审,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关于转发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11号),以及《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号令)的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成都市锦江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高新区范围内的直属机构的《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直接发放和年审,各地(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收费许可证》,省物价局委托同级物价部门发放和年审。
二、全省质量监督系统的收费专用票据以及收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委托各地(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发放《收费许可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凭证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收费专用票据,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2004210

当前位置:[首页]-[价格政策]【全省价格文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川价费〔2004〕28号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
为此,参照相关省、市的有关收费标准,并组织省内专家对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测算,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规定,建设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所属学校和幼儿园)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三、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序号检测类别检测(试验)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一混凝土1、配合比设计个2502、特种配合比设计个360掺外加剂3、抗渗组6004、抗冻组80每循环5、收缩(90天)组8006、立方体抗压组307、抗折组808、弹性模量组4009、拌和物凝结时间组20010、钢筋粘结力组65011、快速测强组200二建筑砂浆1、配合比设计个2502、稠度个503、密度个604、分层度个1205、抗压组366、抗冻组60每循环7、收缩组5008、凝结时间组1409、抗渗组40010、回弹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每测区25射钉法与回弹法相同11、筒压法检浊砌筑砂浆强度组60012、点荷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组500三建筑用卵石、碎石1、颗粒级配组542、表观密度组453、含泥量组454、泥块含量组365、含水率组506、吸水率组547、堆积密度,紧密密度组608、有机质含量组609、压碎指标组7510、针片状颗粒含量组5411、坚固性组40512、硫酸盐硫化物组15013、抗压强度组8014、密度组4015、碱集料反应组1000四建筑用砂1、颗粒级配组542、表观密度组503、含泥量组524、泥块含量组605、含水率组506、吸水率组507、积密度,紧密密度组508、云母含量组1009、轻物含量组10010、有机质含量组10011、坚固性组40012、硫酸盐硫化物组10013、氯离子含量组15014、最大干容重组12015、三氧化硫组10016、空隙率组10017、比重组5018、密度组40五混凝土外加剂1、凝结时间之差组2002、减水率组2003、含气量组1504、泌水率比组2005、收缩率比组2006、抗压强度组2407、钢筋锈蚀组4008、限制膨胀率组7009、细度组10010、含水率组5011、强度比组200六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1、含固量组1202、氯离子含量组1003、硫酸钠组1004、砂浆减水率组1005、密度组1006、PH值组1007、坍落度增加值组1808、坍落度保留值组2009、常压泌水率比组12010、净浆安定性组10011、48h吸水量比组18012、凝结时间组20013、渗透高度组60014、28d收缩率比组100015。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川财建〔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5〕8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质监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厅、省质监局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5月25日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审批程序,明确相关各方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质监系统提升质量检测能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以及质量监督应急处突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注重绩效”的原则,适用据实据效、因素测算、特定补助等分配方式。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质监机构检测能力提升项目;(二)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项目;(三)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项目;(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项目;(五)计量认证、标准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六)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专项补助。
对以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政府自有财力为主实施的项目,省根据事权责任和行业管理需要,结合年度预算资金规模,以项目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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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1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南》已经10月27日省局2023年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23日。
【总页数】1页(P35-3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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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1197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197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考试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7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考试收费标准为:理论考试费50元/人·次;操作考试本着节约原则,结合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进行,按10元/人·次收取。
对未参加培训的人员,操作考试暂按实际材料消耗成本收取。
二、特种设备作业和检验人员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为省、市(州)质监行政主管部门。
省、市(州)质监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发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
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三、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三年,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的函》(川价函〔2007〕85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川财资产〔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资产〔2017〕3号省级各部门(单位):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则职能第三章维修规划第四章预算评审第五章分配使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川委办〔2015〕3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管理,主要采取规划分配的方法,用于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二章原则职能第四条维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规划分配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经预算评审后安排资金,除经批准的应急项目外未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维修专项资金。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务员局,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川财行〔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86号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务员局2014年6月24日四川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干部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培训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实行总量控制。
各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
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第五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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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7.12.21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质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厅、省质监局重新修订了《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21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申报、审批和使用程序,明确各方职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质监部门依法履行职能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川财预[2017]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全省质监系统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质量水平能力提升、应急保障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规范、突出重点、追踪问效的原则,适用项目法、因素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据实据效等分配方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以质监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主管部门为主。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技术机构检测能力提升项目。
(二)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项目。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项目。
(四)计量、认证认可、标准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质量宏观管理等质量技术监督项目。
(五)涉及质量监督抢险救灾、维稳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项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增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