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文章】XX县林改“回头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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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林改“回头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对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加快“两化互动、三化联动、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XX县林业局积极组织开展了对2008年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以便更好地完善和提升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质量和成效,为扎实做好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确权发证、巩固改革成果提供决策参考。

一、XX县林改工作总体情况

XX县国土面积为446万亩,其中林地面积为238.9万亩。按照中央和省、市林改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从2008年5月开始,XX县全面启动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次林改共涉及25个乡镇、231个行政村、14.9万农户。县乡两级领导对林改工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林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主动配合,于2010年5月基本完成集体林权主体改革任务,全县林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其中划定公益林91.11万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43.48%,商品林118.45万亩,占56.52%。应确权颁证面积为209.56万亩,应颁发林权证14.9万户。截止2012年7月31日,全县完成集体林确权勘界面积202.5万亩,占林改总面积的96.6%;登记宗地数28.56万宗,全部实行微机录入;确权户数14.28万户,占林改户数的99.5%;发放林权证14.28万本,确权发证率100%;林权纠纷调处5098起,面积3.05万余亩;未调处纠纷近300起,面积1.55万余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力度不够,改革不彻底

1.责任心不强,工作难度大。一是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漏填漏报漏证现象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全县涉及6000多户5万亩左右。二是工作难度大,观兴、兴隆等乡镇的50多个乡村集体林场未及时进行改革,不能确权颁证,涉及面积近10万亩。

2.操作不规范,质量不高。一是存在重进度、轻质量,利害关系人相互不知情,参与不够,勾绘质量不过关, 村社并未组织群众上山现场勘界确认,林权证所记载的四至界、面积、蓄积数据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导致资源不清、纠纷不断。二是由于勘界、填写、录入等错误,公示透明度不高,所颁证错误较多。据不完全统计,在已经打印出来的14万本林权证中,发放到农户手中的错证、重证就有2万多本,还有将近1万本在乡镇、村社干部手中,不敢发放给农户。这部分涉及面积在80万亩左右。如石坝全乡一本都没有发放下去。三是参与林改的个别勘界人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违规行为,有的勘界人员与农户由于私人恩怨,利用手中权力,不给农户登记,或有意填在别的农户头上,或填在自己的户头上等等,造成大量的林权纠纷。四是故意利用这次林改机会有意霸占集体林地,将比邻集体林场的部分林地化为己有,造成资产流失。

3.集体林地流转不规范,遗留问题处理难。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一些乡村干部暗箱操作,非法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甚至采取不法手段强制流转农民个人的承包林地,普遍存在流转价格过低、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等问题,埋下很多隐患。目前仍然没有调处的山林纠纷,大多是多年沉积下来的老大难问题,矛盾深,处理难。

(二)林权纠纷多,调处难度大

1.调处机制不健全。县级林权管理和纠纷调处机构经费欠缺,未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乡镇、村社干部重视不够,以为林权纠纷就是林业部门的事,一味的往县上推,不去认真组织调查和调解,致使一些本来很小、很简单的纠纷越拖越大、越拖越复杂。

2.成因复杂,时间久远。林权纠纷既有历史原因,又有人为原因,更有利益驱动、利益诱惑,特别是近年来林木涨价、林地资源升值,过去的荒山荒地价值越来越高,村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逐步形成了“寸土必争”的局面。

3.纠纷主体涉及面广,危害性大,调处难度大。由于山界和土地权属不清、利益分配不公而引发的林权纠纷,涉及面广,很难及时有效化解,也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对许多已达成协议的事项,纠纷双方常常出现反悔现象,从而导致矛盾纠纷反复发作,调解难度大。

4.基层干部乱作为或不作为。个别乡镇、村社干部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出具一些假材料、假证明,混淆视听,给纠纷调处带来很大难度;发生纠纷后,敷衍了事,久拖不决,导致矛盾上交,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配套建设没跟上,措施未到位

一是林权交易平台未建立、林权流转体系不规范。二是林权抵押贷款开展不普遍,林权抵押贷款品种单一、利率高,开展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少,林农小额贷款困难。三是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专业协会的组织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大力扶持和引导。四是林业管理服务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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