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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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着力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组通〔2018〕19号)、《关于在监督执纪中加强和规范运用组织措施的意见》(鄂纪办发〔2017〕3号)、《中共#市#区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办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要全面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区委全面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以激励全区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奋力谱写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科学运用“第一种形态”,聚焦“虚推慢粗软”作风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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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形成干部能上能下“新常态”,激励全区干部讲政治、比奉献、抓落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委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四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的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调整职务、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

第五条组织处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全面从严;坚持实事求是,体现客观公正;坚持依规依纪,做到准确恰当;坚持惩教结合,强化警示作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予以诫勉、调整职务、调离岗位:
1.工作重形式轻实效,照抄照转文件、会议贯彻会议,推进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部署的中心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2.争先意识不强,分管工作或者承担的县域经济考核指标连续两年在全市排名后三位的;
3.对由几个地方或者单位办理的事项,牵头地方或单位不主动牵头,协办地方或单位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敢啃硬骨头,躲避复杂矛盾,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问题处理失职失责,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认真履行维护稳定职责,或者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处置不当导致信访问题重生,本辖区本单位连续发生涉稳事故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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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干部管理“宽松软”、“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或领导班子不团结、长期闹无原则纠纷,年终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综合考评连续两年在全区排名后三位的;
7.个人工作热情减退、精神懈怠,或者由于身体健康、能力水平等无法正常履职的;或者个人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
8.其他不担当不作为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1.工作流于形式,贯彻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不深入、不坚决、不彻底,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讲客观、谈条件、留余地,推进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部署的中心工作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被上级部门通报、问责的;
2.工作不积极、混天度日、标准不高、满足现状,分管工作或者承担的县域经济考核指标因主观原因全市排名倒数第一,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被上级部门通报、问责的;
3.搞官僚主义、衙门作风,工作不配合、以自我为中心,对由几个地方或者单位办理的事项,牵头地方或单位不主动牵头,协办地方或单位推诿扯皮,致使工作重大延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被上级部门通报、问责的;
4.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长期没有进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力,专项资金长期闲置或被挤占、挪用、套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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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等监管不到位,导致项目进展缓慢或出现“烂尾”、“豆腐渣”工程,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被上级部门通报、问责的;
5.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不力,环境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或监管防控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对上级环保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或者被上级部门通报、问责的;
6.在信访维稳工作中不能守土负责,领导不力、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处置不当导致信访问题重生、本辖区本单位连续发生重大涉稳事故事件,进京赴省越级信访量在全区连续排名靠前,被上级部门问责或者被区本级连续通报而无整改成效的;
7.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重大问题发现不及时、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到位,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被上级部门通报、问责的;
8.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愿打、不敢打、不深打,对公职人员涉黑涉恶问题护短遮丑,应查处不查处;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不重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社会反响强烈以及被上级部门通报、问责的;
9.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破坏营商环境,项目包保单位或项目秘书履职不力、推诿扯皮、长期不深入项目现场解决问题,项目手续办理单位存在“吃拿卡要”导致项目难落地,使服务对象遭受较大损失、严重损害我区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以及被上级部门通报、问责的;
10.政治意识不强,对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等中央和省、市反馈- 4 -
的问题,不积极整改落实,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被上级部门通报、问责的;
11.其他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同一单位因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以上或一年连续发生问题三起以上多名干部被处理,社会反映强烈、整体形象较差、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及时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九条组织处理的启动程序:
1.因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受到区纪委监委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征求组织部门意见环节启动组织处理程序,由区纪委监委提出初步意见;
2.因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被上级通报、问责的,根据上级通报、问责决定启动组织处理程序,经调查核实后,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提出初步意见;
3.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综合考评连续两年在全区排名后三位的,由区委综合考评部门在结果应用环节启动组织处理程序,根据考评结果,提出初步意见;
4.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根据不担当不作为专项治理、日常走访调研、平时考核情况,组织部门每半年专题或结合其他工作进行一次排查摸底,视情况启动组织处理程序,提出初步意见;
5.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不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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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在向组织部门移送处罚决定环节启动组织处理程序,由执法机关提出初步意见;
6.在组织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处理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条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应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的性质、后果、责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对干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指定专人与其进行谈心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作风要求,帮助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对待组织处理。

谈心谈话情况,应报区委组织部干部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因不担当不作为受到处理处分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被诫勉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职务、调离岗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引咎辞职或者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期间可以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受降职处理的,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两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三条本人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委组织部申请复核或者向区委提出申诉,经复核、申诉变更组织处理决定的,按变更后的结果执行。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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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各镇(街、区)、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组织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委办公室商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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