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doc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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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经营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其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由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营企业(以下合称开发经营企业)进行。

金融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设立开发经营企业。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开发经营企业第五条开发经营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单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分别不得少于二千万元、一千万元和五百万元;中级以上技术和经济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二十人、十人和五人;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五年、三年、二年;有相应从事综合开发的实绩。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1年11月15日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9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2021年1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交易事务机构组织实施与房屋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制定平台使用规则并确保平台信息安全,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以及解除等服务,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税务等相关系统对接,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档案以及房屋交易相关信息。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定》(国发〔2007〕29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3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评价办法》(内地银监发〔2008〕122号)、《国家标准》GB/T50378-2006《建筑和建筑材料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房预售活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各类主体。

第二条预售许可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预售活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售房源的地理位置、用途、建筑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预售房源的建筑面积、房号、用途、总价、固定公摊面积、未得到确权的共用设施建筑面积、使用权约定的面积等明细数据;(三)预售房源的规划图,各层平面图及房型图;预售范围和期限等内容;(四)预售房源的销售保证和质量保证等内容;(五)开发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业证明、资质等。

第三条支付方式商品房预售,应当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购买。

(一)全款预付购买者可以选择全款预付方式购买商品房,但是开发企业应当未经购买者同意,不得变更付款条件和方式。

(二)分期付款购买者可以选择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分期付款计划,保障购买者权益。

第四条监管工作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活动安全监管体系,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实行全程监管。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企业的发展规划、项目建设情况,及企业的资信情况,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违法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实施预售的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政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开发建设。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日常管理、数据统计监测等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政策的执行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依职能监督商业银行在预售款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
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房字[200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1.01.02
【实施日期】200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1)2号文2001年1月2日)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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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于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之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于项目所于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doc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doc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____【幢】_________【座】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属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_________个,非封闭式的_________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商品房
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1]2号)
各市、县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调整为:“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其他各项条件不变。

二、各市、县建委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从2001年2月1日起,必须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条件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制止违反预售管理的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一年一月二日
——结束——。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佛府办[2012]8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市住建管理局对《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8230 9127)。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7日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对《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款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督分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区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

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细则

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细则

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细则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是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的规定。

下文是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细则,欢迎阅读!广州市预售商品房细则具体内容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2]121号《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建委粤建房字[1992]135号《关于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售商品房,是指经批准在广州市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广州市通过一定的开发,预售(包括内销和向填补销售)的商品房屋。

第三条开发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公司)预售商品房,必须要完成商品房屋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完成单位项目的基础工程后,方可向本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预售,经核查无误,发给《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后,方允许预售。

第四条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资料或文件:(一)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市国土局出具的建设用地批文,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施工合同。

(四)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证明。

(五)提交预售商品房批准外销证明。

(六)建设用地平面四宜图,并注明境内、外用的商品房位置。

总单元数,各单位的建筑面积,销售时间、地点。

第五条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需刊登广告的,载明《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的号码。

第六条经批准在境内或填外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时,预售单位与预购房者均须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

双方签约后应在三十天内持《房地产预售契约》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办理登记、签订,凡未经登记、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不受法律保护。

《房地产预售契约》由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预售后的商品房(包括境内、外)需转让的,由转让双方凭经登记、鉴证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到交易所办理交易转让手续,原契约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东建制[2007]5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度(东建制〔2007〕5号)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管制度。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适用于本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等各种收入。

本制度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制度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四、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收存和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市建设局和市房管局共同负责监督预售人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五、预售人在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自行委托一家(或以上)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并与市建设局、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市建设局在账户印鉴卡上留印章。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预售款专用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能更改。

预售人要求增加专用账户的,需要签定新的监管协议,并到市建设局办理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所有商品房预售款都必须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已收取购房业主认购订金的,必须配合购房人将订金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预购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到银行交款后,凭银行进帐单向预售人换领交款票据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是广东省政府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基本要求。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明确标明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价格以及销售方式等信息,并通过官方公示渠道向公众公开披露。

同时,预售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虚假信息。

其次,该条例对预售款项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向购房者收取预售款项。

预售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开发商在接收购房者的预售款项后应当办理相关的财务手续,并及时向购房者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

再次,该条例规定了购房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有效的开发资质文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交房时间完成商品房的建设。

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或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条例还对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管力度,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来监督和检查开发商的预售行为。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开发商,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省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各方应依法执行,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广东省政府对商品房市场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举措。

这项条例主要聚焦于预售环节,旨在规范开发商的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明确预售要求该条例对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开发商必须公示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以及销售价格等重要信息,向公众完全透明。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是指 购买预售 的商 品房的单 位
条件对项目进 行 核实
,
自受 理 申请之 日 起十 五 日 内
,

符 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 售许可 证 本条例适 用 在本省行政 区域 内依法开发 的


对 不符台条 件

第三 条

,
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 的理 由

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 条
可 以依法追 偿 已 付预 售款

( 三 ) 持有建设 工 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 工 程施工许可 证
,
百 分之十 以上 百分 之二 十 以下的违约金
并 已办理 建设 工程 质量 和 安 全监督 手续
; ;
预售 人将 已预售 的商 品 房项 目转让 给其
,
( 四 ) 已确定施工进 度和 竣 工 交 { 寸使用时间
, ,
( 一 ) 预售人 已 取 得 房地 产开 发 资质 证书
预 购人 不 同意 变更
,
照; ( 二 〕 按照 土 地管 理部 门有关规定交付 土地使 用权 出 让金
,
可 以索 取 已 交付的 商品
房预售款本息 金
,
,
并 可 以依照合 同 约定追偿预 售人的 违约
,
已 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
;
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 的 第十 一 条
,
,
有 地 下 室 工 程的
,
,
已 完成
为 了加强 商品房预售 管理
,
维护预 售人 和
,
基础和首层结构 工 程
四 层结构 工 程
;
无地 下 室 工 程的
已 完成基础和

(完整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完整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近经常被购房者提到引起越来越多的人注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什么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又是什么这些是作为购房者必须了解的知识,以方便购房者知道自己得权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详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正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函[2010]39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函[2010]39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函〔2010〕397号)各市、县住房建设局(房管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等文件的精神,我厅受省政府委托,组织有关单位对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商改住、不用规范的楼盘名称推广、预售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对商品房销售的规范管理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加大对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立即对开发企业提出限时整改的意见,防止出现损害购房者权益的情况发生。

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土地和规划均是酒店、办公楼等非住宅用途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但却按照住宅的用途和布局设计,并使用模棱两可的“酒店式公寓”、“公寓”等名称进行预售,误导购房者。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法定用途的住宅和非住宅在保有环节上的成本是不同的,非住宅比住宅的费用要高得多,涉及到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因此,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类似项目预售时,须在预售证上突出标记其法定的用途,提醒购房者谨慎入市。

二、严肃查处不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法定楼盘名称推广、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凡是不以法定楼盘名称刊登销售广告、树立广告牌的商品房销售项目,即向工商部门报告,由工商部门按虚假广告的规定查处;房管部门也要责令开发企业书面检讨并限期整改,如不改正的,可锁定其商品房网上预售系统。

三、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检查监督,健全商品房销售现场定期巡查制度。

全国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机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购房安全。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广州市商品房的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政策。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环节的监管,确保购房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杜绝房地产市场乱象的发生。

该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管理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

首先,开发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房信息。

开发商需向购房者提供详细的房屋户型、面积、价格、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信息,并在预售广告中明确标明相关信息。

其次,要求开发商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确保预售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购房者在预售登记时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摇号选房。

该办法还对商品房预售的交付要求进行了规定。

开发商应于交付前完成购房者的房屋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报告。

购房者有权对房屋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要求开发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办法规定了开发商违约退款的相关规定,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该办法还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违法销售等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制裁,包括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总之,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市场、保护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预售信息的披露、规范交付程序和加大监督力度,能够有效防止乱象的发生,促进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购房者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权益,在购房过程中保持警惕,避免陷入不法商家的欺骗陷阱。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更加完善了商品房市场的监管机制,保护了购房者的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首先,该办法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房信息,确保购房者能够充分了解房屋的各项信息。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近经常被购房者提到引起越来越多的人注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什么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又是什么这些是作为购房者必须了解的知识,以方便购房者知道自己得权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详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正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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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X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坐落位置、楼号、楼层建筑面积数,并附图注明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坐落位置和楼号。

第八条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要求预售人提交施工进度方案、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等材料,通过实地考察和分析,核准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的合理性。

主管部门能证明其不合理的,应当责令预售人进行修改。

第九条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预售人不得用该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

第十条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对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结构型式、户型、使用功能、使用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设计进行变更时,应当征得相关的预购人同意;预购人不同意变更,经双方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可以索取已交付的商品房预售款本息,并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追偿预售人的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依法追偿已付预售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预售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时,应当拥有已预售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购人同意。

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为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享有原预售人对预购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预售人对预购人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件;(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五)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预售房款专用账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十四条市、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预购人使用。

第十六条市、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和公布商品房预售的查询和投诉;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予答复。

第三章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第十七条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一)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和法定代表人;(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其经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三)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四)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五)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XX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六)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七)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账户;(八)物业管理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预售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的X围和权限。

代理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和下列事项:(一)代理人的XX书;(二)预售人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三)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系。

第十九条预售人发布预售广告时,应当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预售人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预购销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预售人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提前五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该广告内容与项目不符时,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

第二十二条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在该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持该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预售人可以向预购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商品房预购订金;预售人收取订金前,应当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预购销合同草案。

收取商品房预购订金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订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与不退还的具体办法。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后,预售人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订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应当载明和约定下列事项:(一)预售人、预购人和双方的委托代理人XX(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合法证件;(二)预售人用地依据和预售的商品房的坐落位置;(三)预购的商品房的实得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及其所含项目、楼号、楼层、房号和层高;(四)预购的商品房的价格和代收税费的项目和标准;(五)交付使用时的实际面积与预售时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六)付款时间和方式及预购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七)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及逾期的违约责任;(八)装修项目、标准和设备品牌、型号、材料规格及违约责任;(九)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建设标准和运行要求及违约责任;(十)物业管理事项;(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预售人、预购人和双方的委托代理人的XX(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各方。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应当附有预购商品房项目及楼层的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预购人所购商品房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位置。

预售的商品房价格和代收税费经预售人和预购人在合同中约定和载明后,除国家和省新开征的税费外,预售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

第二十六条预售人设置商品房样板房的,其布置、装修和设备的质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与预售说明书和实际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一致;样板房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前不得拆除。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后,预售人应当定期向预购人通报商品房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预售人向预购人交付预售的住宅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住宅商品房的质量等级、承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承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对住宅商品房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及其保修期限。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商品房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四章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预售款是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第三十条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三十一条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

预售人代预购人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五的商品房价款,其中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后、交付使用之前支付,百分之五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交付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交付。

预购人自己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项目产权确认证明书并将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第三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时,应当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

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时,可以向预售人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预售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或者预购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没收XX所得,可以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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