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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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南沙分局:

为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合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投入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

验收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

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二、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应当向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设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提供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证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等资料。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根据所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号。

预售人变更专用账号的,经我局确认后直接在网上公布,不再变更预售许可证。同时,预售人有义务告知预购人有关变更情况。

三、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四、我局受理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后,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预售人及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等三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五、专用账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只能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商品房销售的双方当事人应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通过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预购人应当按《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时间,将预购房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人不得擅自收存预售人支付的预售款。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票据。

七、预购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其预售款必须直接存入专用账户内;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也必须直接划入专用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预售人或转作它用。

八、预售人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可在网上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经网上预审通过并经设立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审核并加署意见后,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用款报告;

(二)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资金拨付审批表;

(三)预售人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进度合同及有关材料、设备等合同;

(四)其他所需资料。

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应当自收到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出具《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并向预售人收取核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预售人并告知不同意划拨资金的理由。

九、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核准同意的数额拨付预售款。

十、预售人的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审核,

凭销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专用账户取消监控手续,其专用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方可解除监督管理。预售人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未缴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或其它法定税费的,不得申请取消预售款监控专用账户。

十一、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对预售人使用预售款进行监督管理,并应当对预售项目进行检查。

十二、预售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自行接收商品房预售款的,按《广东省商品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以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各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批准预售人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或挪作它用,否则,按《广东省商品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十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

乙方:监控银行(分行或支行)

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甲、乙、丙方协商,就位于广州市区路地段,项目名称为,监控账号为楼盘的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 甲方负责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贯彻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 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

3. 进入监控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4. 楼宇竣工后,丙方凭竣工验收证明向甲方申请办理监控账户销户手续。经甲方审核批准销户的,丙方持销户批准书向乙方办理账户取消监控手续。

5.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甲方可以向预售人(丙方)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在工程建设期内,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经甲方审核同意支付的,按拨付数额收取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二、义务

1. 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户及签定本协议。

2. 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监管工作,按甲方批准的支付额给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

4. 乙方须将所有按揭贷款划入监控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它用。

5.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于每个工作日将前一天监控账户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填报到房屋管理系统上,同时要及时在房屋管理系统上对监控账户内所收到的每一笔预售款予以注记。

6. 丙方不得直接收存预售款。

7. 丙方应根据房屋管理系统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与预购人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要求预购人按《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为预购人换取交款收据。

8. 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网上备案之日起10天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丙方应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

9. 丙方经甲方批准拨付取得的预售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10. 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并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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