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12.24•【字号】穗国房函[1998]第442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穗国房函(1998)第442号1998年12月24日)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登记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七)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消息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目前西安当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在调研阶段,成文的文件已经“数易其稿”,还未上交西安市政府。
上海
上海方面,虽然开发商还没有接到类似通知,但各家地产商对于预售款政策并不陌生。记者了解到,目前沪上房地产开发商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都必须提交专项账户资金证明,以保证预售工程能够顺利完成而不至于产生项目烂尾等风险。只是,往往资金进入专项账户后,开发商依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对资金支取。
2010年6月30日
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照进度进行核发发商挪用,抽逃预售资金,我局将尽快制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全市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备案的,相应费用可凭已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在相应节点前提前支取,但不得超过节点用款额度。
昆明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
2011年1月1日
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之一:已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本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预售三资金可按建设进度申请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更新日期:2011年3月15日
地方
规定名称
出台时间
主要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4月13日
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3〕14号,下称14号文),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预售价格申报制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
商品住宅预(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办理预售价格网上申报,并接受国土房管部门的价格指导。
未办理网上价格申报的,或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国土房管部门指导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超过申报价格销售的,暂停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2013年4月24日起,我市(含市辖10区、从化市和增城市)实行商品住宅预(销)售网上价格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应登录“阳光家缘”网站(http://)申报预(销)售价格(办理流程见附件)。
已申报价格的商品住宅,如调整销售价格的,应登录“阳光家缘”网站重新办理价格申报。
穗府办〔2013〕14号文下发前已办理以纸质形式价格申报的商品住宅,申报价格由申报管理部门录入房屋管理系统。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负责市辖中心六区的商品住宅价格申报管理。
市国土房管局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分局和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辖区的商品住宅价格申报管理。
各申报管理单位要继续完善对商品住宅价格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14号文、商品住宅申报价格、项目规划、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保护购房人的知情权。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
公示内容
商品房开发企业需 在售楼处显著位置 设置公示板,公示 内容包括预售证明、
销售许可证等
公示效果
公示需有效,确保 购房者能够充分了
解商品房信息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公示规定 的企业,将被严肃
处理
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需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
总结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对于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和购房者的权益保 护具有重要意义。各开发企业应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规定, 确保商品房交易的规范和透明。
广州预售监管细 则的意义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的出台, 标志着广州房地产市场向 规范化、透明化、健康化 的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更加 完善的购房保障。
● 02
第2章 广州预售监管细则的 主要内容
预售商品房的核 准和备案要求
预售商品房的核准和备案 是广州预售监管细则的重 要内容。根据该规定,预 售商品房需经过核准和备 案方可销售。核准和备案 材料的审查标准和流程也 需要开发企业了解清楚。
审查。
加强开发企业的信用管理
建立企业信用 档案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 的信用记录进行建 档,加强对企业的
信用管理。
加强信用信息 公示
加强对于企业信用 信息的公示,提高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和诚信意识。
提高企业信用 评级标准
提高企业信用评级 标准,鼓励企业提 高信用等级,优胜
劣汰。
完善预售商品房公示机制
规定开发企业 必须向公众公 示项目信息
进一步加强对预售款项的监管
规定房地产开 发商必须将预 售款项放入专
户管理
加强对开发商预售 款项的监管,防止 预售资金的流向不
明和挪用。
实施不合规行 为的严厉惩罚
广州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字号】穗国房字[1995]第207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穗国房字(1995)第207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我市自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以来,商品房期货市场健康发展,进而推动了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已售楼宇依约建成,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符合预售条件的楼盘,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在商业银行开具售房款帐号,并由我局实行监控。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唯一合法凭证,发该证时,除必须具备预售条件外,发展商还应在商业银行开具收受售房款的专用帐号。
我局将对进入专控帐号的售房款实施监控,以保障许可预售项目顺利进行,杜绝楼盘“烂尾”。
具体从事预售房款存取业务的商业银行,与我局签订管理协议后,根据发展商的施工进度计划,做好专户内售房款的划拨等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预售房款使用的监控。
凡预售房款,必须存入专控帐号,由我局核定每一项目的专控数额,超出专控数额部分发展商可以自由支配。
专控数额范围内的预售款,只能用于该预售项目的建设和开发,包括政府各有关部门收取的税费、工程款、装修款和宣传促销等费用。
开户的商业银行凭我局开具的同意使用预售款证明,方可让其使用。
三、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契约鉴证的管理。
发展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必须向购房者开出其在银行开具的预售房款专户进帐单,契约上要注明发展商的开户帐号,且须与商品房预售专控帐号一致。
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不注明开户帐号或开户帐号与专控帐号不一致的,购房者可予拒付。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不予鉴证,其签订的预售契约无效。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8.21•【字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国土局)、房管局:近年来,各市、县贯彻国家和省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管理逐步规范,购销纠纷明显减少,有效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住房消费的形成。
但据检查,各地商品房预售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各市、县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格式、内容不统一,按规定应明示的内容没有明示,许多预售现场没有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建设厅统一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式样附后),现印发各市、县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10月1日起,各市、县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包括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项目。
该证的内容是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的,各市、县不得自行改变,审核发证时不得缺项填写。
如认为有必要增加其他内容,可填写在备注栏内。
二、全省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尺寸为295×420mm。
各市、县填证时要使用规范语言,不得出现“洋房”等不规范用语。
有关面积的栏目可使用阿拉伯字,编号由市、县自行编写。
三、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在售楼部现场或公司售楼处显著位置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件,复印件无效。
未在销售现场悬挂预售证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
四、省建委《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字[1992]162号)印发的《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格式及各市、县原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从10月1日起停止使用。
原已发出仍在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在9月底全部更换,换发全省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届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21年11月15日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9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2021年11月1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交易事务机构组织实施与房屋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制定平台使用规则并确保平台信息安全,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以及解除等服务,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税务等相关系统对接,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是广东省政府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基本要求。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明确标明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价格以及销售方式等信息,并通过官方公示渠道向公众公开披露。
同时,预售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虚假信息。
其次,该条例对预售款项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向购房者收取预售款项。
预售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开发商在接收购房者的预售款项后应当办理相关的财务手续,并及时向购房者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
再次,该条例规定了购房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有效的开发资质文件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交房时间完成商品房的建设。
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或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该条例还对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管力度,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来监督和检查开发商的预售行为。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开发商,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省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各方应依法执行,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出台,是广东省政府对商品房市场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举措。
这项条例主要聚焦于预售环节,旨在规范开发商的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明确预售要求该条例对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开发商必须公示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以及销售价格等重要信息,向公众完全透明。
2024年广州市商品房预售专用款账户监管协议范文
2024年广州市商品房预售专用款账户监管协议范文根据《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专用款账户的监管,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监管协议书。
一、监管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专用款账户监管工作。
监管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存款银行和监管部门。
二、监管原则:按照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专款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销售预售房款全额存入专用款账户,不得挪用、挤占。
三、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将建立健全的专用款账户监管制度,明确账户的使用范围、资金流向和监管责任。
定期对专用款账户进行检查,确保款项安全。
四、违约处理:对违反监管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五、合作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款银行和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沟通合作机制,及时解决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六、监管效果:通过严格监管措施,保障预售款项的安全,提升购房人的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其他:本监管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在执行中如有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本监管协议书共同遵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监管责任,确保专款账户资金安全并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南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8年7月29日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简称预售人)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合法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并由预售人、银行和工程监理机构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载明监管专户的开户行、开户人及账号。
设立多个预售款专用账户时,监管银行之间应当协调共同监管。
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直接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凭据。
北京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1日
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节点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5%。
邢台市
《商品房预收款监管办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2009年3月6日
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直接打入银行监管账户,贷款银行为购房者办理的贷款,直接划入银行监管账户;监管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本商品房工程建设,开发商申请使用的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90%;监管机构在开发商持工程进度证明等材料申请使用预收款后,立即出具预收款拨付通知书,开户银行为开发商办理预收款拨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4.13•【文号】建房[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二)严肃查处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函[2010]39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函〔2010〕397号)各市、县住房建设局(房管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等文件的精神,我厅受省政府委托,组织有关单位对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商改住、不用规范的楼盘名称推广、预售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对商品房销售的规范管理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加大对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立即对开发企业提出限时整改的意见,防止出现损害购房者权益的情况发生。
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土地和规划均是酒店、办公楼等非住宅用途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但却按照住宅的用途和布局设计,并使用模棱两可的“酒店式公寓”、“公寓”等名称进行预售,误导购房者。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法定用途的住宅和非住宅在保有环节上的成本是不同的,非住宅比住宅的费用要高得多,涉及到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因此,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类似项目预售时,须在预售证上突出标记其法定的用途,提醒购房者谨慎入市。
二、严肃查处不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法定楼盘名称推广、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凡是不以法定楼盘名称刊登销售广告、树立广告牌的商品房销售项目,即向工商部门报告,由工商部门按虚假广告的规定查处;房管部门也要责令开发企业书面检讨并限期整改,如不改正的,可锁定其商品房网上预售系统。
三、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检查监督,健全商品房销售现场定期巡查制度。
全国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机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购房安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如下:一、加强住房限购政策(一)居民家庭新购买(新购买是指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下同)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简称法人单位,下同)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二)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二、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为防控信贷风险,经广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调整:(一)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二)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严格住房贷款条件,按照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三)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管理(一)商服类(商业和办公,下同)房地产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1.06•【字号】粤建房字[1998]第001号•【施行日期】1998.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粤建房字[1998]第001号)1998年1月6日各市建委(规划国土局):去年以来,在国家关于启动住宅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政策措施引导下,我省商品房销售市场明显好转,部分市、县申请预售项目增加,预售成交也逐趋活跃。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未经批准擅自预售;预售后无法按期交楼;预售广告失实,承诺条件不能兑现;预售后变更设计或交楼时货不对板等新的问题楼盘,必须引起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市、县建委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单位加强对各种形式的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预售的项目以及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项目广告要及时制止。
同时,加强对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宣传,告诫购房者不要购买手续不全和未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屋。
二、各市、县建委对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条件审批。
对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除严格审查其土地、规划、设施、施工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已投入的资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或基础工程是否完成以外,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要求开发企业明确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并提交详细的项目施工进度方案、投资计划、资金来源等材料。
经过实地考察和对该项目各种因素进行分析,没有把握的应要求其推后承诺竣工交付使用日期或不予批准预售。
对已经出现问题楼盘的开发企业,在其问题楼盘未妥善解决前不得再批准其预售新的商品房项目。
三、各市、县建委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要继续推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广州市商品房的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政策。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环节的监管,确保购房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杜绝房地产市场乱象的发生。
该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管理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
首先,开发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房信息。
开发商需向购房者提供详细的房屋户型、面积、价格、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信息,并在预售广告中明确标明相关信息。
其次,要求开发商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登记,确保预售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购房者在预售登记时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摇号选房。
该办法还对商品房预售的交付要求进行了规定。
开发商应于交付前完成购房者的房屋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报告。
购房者有权对房屋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要求开发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办法规定了开发商违约退款的相关规定,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该办法还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违法销售等违法行为将进行严厉制裁,包括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总之,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市场、保护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预售信息的披露、规范交付程序和加大监督力度,能够有效防止乱象的发生,促进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购房者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权益,在购房过程中保持警惕,避免陷入不法商家的欺骗陷阱。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更加完善了商品房市场的监管机制,保护了购房者的权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首先,该办法要求开发商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房信息,确保购房者能够充分了解房屋的各项信息。
2024年广州市商品房预售专用款账户监管协议(2篇)
2024年广州市商品房预售专用款账户监管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监管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开发方):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购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保障广州市商品房预售专用款的安全和合规使用,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法规,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账户的设立与使用1.1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在广州市合法设立前置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中,设立专用预售款账户,用于存放购房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监管账户的开户行为由甲方确定,并在开户过程中严格核实乙方的身份和资格。
1.2 甲方负责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和管理,包括账户资金的划付、用途监控等。
甲方有权安排人员对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核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1.3 乙方在账户开立后应当立即向购房人告知账户的开户行、账户号码和账户用途,确保购房人能够及时、准确地向账户存入预售款。
1.4 购房人向监管账户存入的预售款仅能用于支付商品房的预售价款、公共维修基金、装修保证金、按揭贷款的利息、违约金等与商品房购买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监管账户的管理规定2.1 甲方在监管账户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账户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2.2 甲方应当建立相应的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流程。
在账户管理过程中,甲方应当及时跟进购房人支付和退款的情况,确保款项的正确入账和划转。
2.3 甲方应当确保监管账户的资金安全,防范账户资金被挪用、冻结等风险。
如发生账户资金遗失、被盗、冻结等情况,甲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同时及时向乙方和购房人报告。
2.4 甲方应当定期向购房人和有关部门报告监管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确保账户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第三条账户资金的划转与使用3.1 购房人向监管账户存入的预售款应当及时划入开发方的专款账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自2011年2月24日起,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
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1套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限购时限内,购房人须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签名具结已知悉并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境内居民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购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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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南沙分局:
为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合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投入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
验收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
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二、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应当向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设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提供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证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等资料。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根据所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号。
预售人变更专用账号的,经我局确认后直接在网上公布,不再变更预售许可证。
同时,预售人有义务告知预购人有关变更情况。
三、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四、我局受理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后,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预售人及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等三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五、专用账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只能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商品房销售的双方当事人应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通过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
预购人应当按《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时间,将预购房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预售人不得擅自收存预售人支付的预售款。
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票据。
七、预购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其预售款必须直接存入专用账户内;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也必须直接划入专用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预售人或转作它用。
八、预售人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可在网上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经网上预审通过并经设立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审核并加署意见后,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用款报告;
(二)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资金拨付审批表;
(三)预售人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进度合同及有关材料、设备等合同;
(四)其他所需资料。
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应当自收到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出具《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并向预售人收取核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预售人并告知不同意划拨资金的理由。
九、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核准同意的数额拨付预售款。
十、预售人的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审核,
凭销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专用账户取消监控手续,其专用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方可解除监督管理。
预售人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未缴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或其它法定税费的,不得申请取消预售款监控专用账户。
十一、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对预售人使用预售款进行监督管理,并应当对预售项目进行检查。
十二、预售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自行接收商品房预售款的,按《广东省商品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以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各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批准预售人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或挪作它用,否则,按《广东省商品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十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
乙方:监控银行(分行或支行)
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甲、乙、丙方协商,就位于广州市区路地段,项目名称为,监控账号为楼盘的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 甲方负责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贯彻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 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
3. 进入监控账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4. 楼宇竣工后,丙方凭竣工验收证明向甲方申请办理监控账户销户手续。
经甲方审核批准销户的,丙方持销户批准书向乙方办理账户取消监控手续。
5.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甲方可以向预售人(丙方)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在工程建设期内,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经甲方审核同意支付的,按拨付数额收取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二、义务
1. 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户及签定本协议。
2. 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监管工作,按甲方批准的支付额给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
4. 乙方须将所有按揭贷款划入监控账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丙方或转作它用。
5.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于每个工作日将前一天监控账户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填报到房屋管理系统上,同时要及时在房屋管理系统上对监控账户内所收到的每一笔预售款予以注记。
6. 丙方不得直接收存预售款。
7. 丙方应根据房屋管理系统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与预购人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要求预购人按《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为预购人换取交款收据。
8. 丙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网上备案之日起10天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丙方应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账户的凭证。
9. 丙方经甲方批准拨付取得的预售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10. 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并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
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责任
丙方违反规定直接收存预售款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
对情节严重的,应降低或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负责人签章:
乙方(公章):负责人签章:
丙方(公章):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