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特殊侵权行为
智慧树知到《侵权法》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侵权法》章节测试答案第一章1、《侵权责任法》上承担责任的核心方式是()A:停止侵害B:损害赔偿C:排除妨碍D:赔礼道歉正确答案:损害赔偿2、《侵权责任法》于()通过A:2002年12月23日B:2008年12月21日C:2009年11月6日D:2009年12月26日正确答案:2009年12月26日3、《民法通则》上的侵权法规范主要规定在()A:第二章公民B:第三章法人C:第五章民事权利D:第六章民事责任正确答案:第六章民事责任4、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正确答案: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5、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A:健康权B:选举权C:发现权D:肖像权正确答案:选举权6、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A:对B:错正确答案:对7、侵害单位权益,造成单位严重损害的,单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A:对B:错正确答案:错8、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的是()A:严格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原则C:无过错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正确答案:过错推定原则9、若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A:应当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B:应当由双方分担损失C:可以由双方分担损失D:双方皆不承担责任正确答案:可以由双方分担损失第二章1、下列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说法正确一项是?A: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B: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归责C: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D: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归责正确答案: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归责2、根据侵权行为主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形态分为?A:单独侵权行为和数人侵权行为B: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C: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D:为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正确答案:单独侵权行为和数人侵权行为3、《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归责的规定有哪些?A: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推定责任C:非过错责任D:混合责任正确答案: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非过错责任4、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价值有哪些?A:裁判规范价值B:行为规范价值C:社会规范价值D:道德规范价值正确答案:裁判规范价值,行为规范价值,社会规范价值5、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根据法律的规定,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
侵权法 第十章 特殊侵权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 4、医务人员须具有过错 • 医疗行为是一种职业行为,医务人员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医疗行
•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工作具有从事医疗护理资格的医生和护士。经过批准,从 事个体行医工作的,如个体诊所等,也属于医务人员。但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在治疗活动 中造成病员人身损害的,如“江湖游医”、“巫婆神汉”等非法行医所造成的损害,不能 产生医疗损害责任。
• 2、医疗行为须具有违法性
• 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具有医疗护理资格的医师或者护士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违法形态上,既可以是作为的违 法,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违法。前者如医生给患者开错药、错摘了人体器官或在体内残留异 物等;后者如注射青霉素前不做试敏等。
• “诊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对此可以参《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 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 长生命、帮助患者恢构及其医务人员
•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宜进行无过错归责,否则实际上不利于 整个社会。但医疗行为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技术行为,非专业人士对其操作、流 程及相关技术问题都不了解,若要受害人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失 的举证责任,未免过苛。为此,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过错推定规则,要求医疗 机构就其不存在医疗过失负证明责任。
侵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记忆表格
1、一般情况雇主是被告,雇员可为第三人
2、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确定但无赔偿能力时第三人与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无过错责任
(1)受害人的过错(故意)
(2)第三人过错(故意)
倒置
地面施工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2.施工人而非建设人承担责任。受损得不包括施工人员的自身损害。
过错推定责任
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注意即可避免
特殊侵权行为
说明
归Hale Waihona Puke 原则免责事由举证责任
职务侵权
国家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糕度危险作业
高压、高空、高压、高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无过错责任
受害人故意
倒置:作业人(受害人故意)
产品缺陷
1.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不能不能告运输公司,因为与他们没有合同关系,只能由制造者与销售者追偿。)
2.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倒置
建筑物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非堆放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或管理人而非所有人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证明无过错
倒置
树木
树木指独自成林,或为果园一部分时。
过错推定责任
(1)证明无过错
(2)不可抗力
(3)受害人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减轻或免除责任
倒置
堆放物
所有人、管理人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
2、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 7大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 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民法通 则规定的编纂。
第五章 产品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七条)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
酒店侵权责任及赔偿制度
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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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1995年,某厂职工刘某来到南京一家饭店的 舞厅跳舞。正当他随着悠扬的乐曲起舞时,舞厅临街窗户的一 块玻璃忽然被人砸碎,其中一小块碎片击中了刘某的右眼。当 保卫人员追出门时,肇事者已逃得不见踪影。刘某在医院治疗 中共花费医疗费6 000余元。刘某家人多次与舞厅交涉, 要求 舞厅赔偿其医药费及误工损失费。然而,得到的答复是,该事 件非本舞厅所致,因此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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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核心在 于保障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起支架作用的法 律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一系列公民的 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
On the evening of July 24, 2021
On the evening of July 24, 2021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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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以便同室的女友
进房时不被吵醒。次日晨,一件贵重的外衣不见了,上诉到当地法院。 问题与解析: 法院认为饭店没有过错,对此不负责任,理由是外衣的丢失是由于客 人的过错所致。
案例2 美国内布拉斯卡饭店(Nebraska Hotel)的大厅总服务台旁约一米处 有两扇玻璃门。一天,一位曾在该饭店住了三夜的客人在总服务台办 完事后,匆忙走向关闭的玻璃门,结果玻璃门被撞破,客人的鼻子也 受到永久性的伤害。 问题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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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特殊侵权责任有以下两种情 况。
梁慧星教授解读《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
引言我国侵权责任法之制定,应追溯到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
2002年,立法机关委托学者分编起草,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纂的民法典草案,于同年12月23日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称为《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
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到,《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一千二百多个条文,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作为一部法律进行修改、审议,历时很长,难度很大。
遂决定改采分编修改、审议,仍以单行法形式颁布施行,待各编均作为单行法审议通过之后,再按照法典体例编纂民法典[2]。
按照立法计划,应当依次审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生效。
按照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修改审议,被提上了立法日程。
2008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3]的基础上,斟酌民法学者和实务专家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4],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8年12月22-27日)进行了审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基础上,斟酌常委会审议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和民法学术界、实务界、政府部门和地方各级人大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2009年10月19日稿)》,提交于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成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
本文是对第三次审议稿(简称“草案”)的结构、归责原则和若干重要规定的评析及一些修改建议。
一、法律结构、一般规定与归责原则(一)法律结构与立法模式采“总则、分则”结构。
“总则”三章: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5条);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6-25条);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26-31条);“分则”八章: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32-40条);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1-47条);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48-53条);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54-64条);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65-68条);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69-77条);第十章动物损害责任(第78-84条);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85-90条);第十二章附则(第91条)。
第十章-----新闻传播与人格权利
➢ 《治安管理处分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旳,处五日下 列拘留或者五百元下列罚款;情节较重旳,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 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二)公然欺侮别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别人旳;……(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别人
隐私旳。
(三)行政法规
有关保护人格权旳内容,《出版管理条 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 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均把“欺侮、诽谤别 人旳”内容列为禁载禁播,并要求了相应 旳行政处分方法。其他行政法规也有对侵 害人格权行为行政处分旳要求。《出版管 理条例》还要求了出版单位对侵权内容旳 改正义务和侵权内容旳当事人旳改正权和 答辩权。
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有关死亡人旳声誉权 应受法律保护旳函》,针对该案回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吉文贞(艺 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声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二、新闻侵害声誉权旳构成要件
侮辱
侵害声誉权 旳两种形式
诽谤
暴力欺侮 语言欺侮 文字欺侮
语言诽谤 文字诽谤
(一)宪法
《宪法》第38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旳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措施对公民进行 欺侮、诽谤和诬告陷害。”另外,《宪法》还要 求公民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旳住宅不受侵 犯,公民旳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 姻、家庭受法律保护。
(二)基本法律、法律
首先是民法。《民法通则》列有“人身权”专 节,对公民旳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 权、人格尊严和法人旳名称权、声誉权作了要 求,并分别要求“禁止用欺侮、诽谤等方式损 害公民、法人旳声誉”。还要求公民、法人上 述权利受到侵害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 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求补偿损 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
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 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 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 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
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 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 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 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
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019-01-04 至 2019-02-0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02月0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党中央和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拟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
经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到浙江、重庆、陕西、云南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地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参加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2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现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罗东川袁春湘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量2022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是继《合同法》 (1999年)、《物权法》 (2022年) 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侵权民事案件向来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份。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工业化、信息化,特殊是社会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例如,2022 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 万件,2022 年高达99.2 万件。
不仅如此,侵权案件的类型、复杂性和专业性都与过去有较大的变化。
与网络发展相应,网络侵权纠纷大量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医疗伤害赔偿、产品责任、死亡赔偿金、环境污染伤害赔偿、精神伤害赔偿等方面浮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解决如此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仅靠《民法通则》、单行法律的个别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所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满足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参预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就人民法院如何正确理解和合用《侵权责任法》,就几个重要问题谈些认识。
一、充分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心。
首先,《侵权责任法》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在第2条中概括性列举了19 种人身和财产权益,本条中之所以没有区别权利和权益,除两者界限含糊不好区分外,从立法目的和立法实践经验上看,也有保持保护范围呈现开放性的意图,因为许多现实的、为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权益,往往会通过司法审判实践首先赋予保护,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继而在成熟后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案例: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化工厂不能以排放的污水完全符合排放标准作为抗辩理由,充分说明排放行为虽然合法,但只要证明鱼类的死亡与污水存在因果关系,即构成侵权。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1,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一)民事权利的范围:1、凡是实体民事权利均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如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亲权、亲属权等,但是抗辩权等非实体的民事权利则不在其内。
2、我国没有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案例:甲为履行送货合同把货物用货车送去给乙,途中因丙的追尾导致货物毁损。
丙的行为属于侵害债权行为,从债权的相对性看,甲因丙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事权益的范围:1、其他人格利益,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理论上认为已经具有人格权性质的人格权,例如性自主权。
2、死者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
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正式版最新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
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在法律里侵权种类一般分为一般侵权行为、财产侵权行为、单独侵权、共同侵权、积极侵权,消极侵权。
特殊侵权行为: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陷高度危险作业、污染环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说起侵权行为,大多数人都能信手拈来,通常的侵权行为有动物伤人、高空坠物、产品侵权等等,当然这都是侵权行为具体分类中的行为了。
关于侵权行为的分类,相信很多人并不是太了解,下面就让小编告诉你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吧。
▲一、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1)按构成要件分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按侵害对象分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
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特殊侵权责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者:高媛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一部分,在当今社会已经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公众的关注。
宠物在饲养宠物的家庭中发挥中不可忽视的精神作用,大多数的家庭中多饲养着宠物,因此,由饲养的动物产生的侵权责任也不在少数,本文侧重以《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为讨论中心,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证明责任分配为主要内容来阐述。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证明责任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及讨论案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对这一特殊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并在其后的条文中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后文将对其一一阐述。
案例:2011年1月6日7时30分许,杨某某、李某某分别带自己所豢养的宠物犬在临汾路某弄小区内遛狗,两人的宠物犬碰到后发生冲突,杨某某为避免自己的狗被咬伤而将其抱起,在此过程中杨某某的大腿右侧受到犬伤。
110民警接报后至现场处理,向杨某某出具验伤通知书,检验结论为:右侧大腿狗咬伤。
杨某某当即被送至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治,后多次门诊复查,期间杨某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83.30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于2011年2月28日对杨某某的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某某因被犬咬伤右下肢,致右下肢皮肤软组织损伤,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15日。
杨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900元。
2011年5月,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882.30元、交通费286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45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
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到第十章为中心
21 0 2年 第 l ( 期 总第 19期 ) 2
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 用研究
以《 权 责任 法》 六章 到 第 十章 为 中心 侵 第
王 竹
( 四川大 学 法学 院 , 四川 成都 60 6 ) 105
摘
要: 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受害人责任 、 过失相抵责任和 比较责任三类。《 侵权
较责任形态” 是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 ) 侵 权 责任 法》 受害人过 错 制度 的立 法体例 二 《 上 在立法体例上 ,侵权责任法》 《 延续了《 民法通则》 采纳的大陆法系 2 0世纪中叶以来借鉴美国法学
收 稿 日期 :0 1 1— 2 2 1 —1 0
21 0 2年 第 1 期
会《 侵权法重述 ・ 第二次》 的体例发展出的受害人过错制度“ 总则 + 特别列举式” 立法方式 , 即在一般侵 权行为类型部分对受害人责任形态和过失相抵责任形态进行一般性规定 ; 在特殊侵权行为类型部分 , 尤 其是在无过错责任领域中对受害人过错制度进行特殊规定的方式 。具体来说 ,侵权责任法》 J 《 在第二
长, 法学博士 。
① 应 当指出 ,侵权责任法》 《 第二十七条 以“ 受害人故意” 替代 “ 受害人 责任” 为免责事 由的做法 并不合理 , 见王竹 :( 作 参 《 侵权责 任法 ) 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 《 ,法学杂志}00 2 1 年第 3 。 期
7 9
河南财经政二十七条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作 出了一般性 的规定 , 特殊侵权行 为部分对受 害人过错制度的规 定则分为明确规定、 适用特别法规定和无特别规定三种情况。《 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 到第十章的受害人过错制度 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按 照危险程度可以分为极端危险 责任、 极度危险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三类 , 可以准用于醉酒驾驶和环境 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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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特殊侵权概述
第一节 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概念 三、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 ➢ 《民法通则》121—127、133和第43条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特殊侵权概述
第一节 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概念 三、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
大致三种类型 ➢ 主体特殊 ➢ 致害的业务活动特殊 ➢ 致害的物质因素或方式特殊
第十一章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第二节 责任构成要件 一、侵害行为 1、国家公务员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首要条件,是行为的
违法性,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行为。 2、确定行为的违法性的标准 ➢ 行使职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 行使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 行使职权是否违背其他的法律法规 ——错杀、冤狱、错误羁押、没收财产、违法征收、违法
第十一章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第一节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概述 二、种类 (一)行政侵权行为、司法侵权行为和其他的侵
权行为:立法、军事; 思考: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如何认定? (二)积极的职务侵权行为和消极的职务侵权行
为
第十一章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第一节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概述 三、归责原则 学说主张: 过错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公平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严格的过错推定原则
第十章 特殊侵权概述
第一节 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概念 三、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 ➢ 《民法通则》121—127、133和第43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
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错误查封、扣押、冻结、追缴、错判罚金等。
第十一章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第二节 责任构成要件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首先表现为:权利侵害 ✓ 人身利益 ✓ 财产利益 ✓ 精神利益
第十章 特殊侵权概述
第三节 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一、一般免责条件:不可抗力
讨论:2008年奥运会对房地产的影响? 神话煤矿案件?
应当注意的问题: ➢ 是否所有的自然灾害都是不可抗力 ➢ 尽管有不可抗力的因素,但是当事人也有过错的,
不能免除责任 例如:台风导致修缮不好的房屋致人损害案
第十章 特殊侵权概述
第十章 特殊侵权概述
第五节 替代责任 一、替代责任的法律特征 ➢ 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有特定关系:
隶属、监护、雇佣、代理等 ➢ 特定责任人应处于特定的地位:支配地位 ➢ 致害人应处于特定的状态: ✓ 执行职务 ✓ 执行定作人的指示 ✓ 被监护:宽泛的
第十章 特殊侵权概述
第五节 替代责任 二、赔偿关系的当事人 ➢ 责任人还是致害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概述 一、概念和性质 1、第一百二十一条 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简 称“公务员侵权”。 2、完善:《行政诉讼法》中行政侵权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 3、公务员侵权责任的性质:公法或者私法?
第十章 特殊侵权概述
第二节 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 ➢ (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归责 ➢ (三)例外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第十章 特殊侵权概述
第二节 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一、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 ➢ 损害事实 ➢ 因果关系
第十章特殊侵权行为
第十章 特殊侵权概述
第一节 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概念 二、特殊侵权责任的特点 ➢ 归责原则适用特殊性 ➢ 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 归责原则的特殊性 ➢ 替代责任是主要形式
第十章 特殊侵权概述
第一节 特殊侵权责任的性质和概念 三、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 ➢ 《民法通则》121—127、133和第43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
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 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
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 人。” ➢ 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 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侵权行为法
第十一章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第三节 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二、特殊免责条件 ➢ 受害人故意和者受害人原因:适用无过错责任 ➢ 责任人没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 ➢ 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 ➢ 其他免责条件:产品未投入市场
第十章 特殊侵权概述
第四节 举证责任倒置 一、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按照举证责任的分担的一般 原则,将本不属于原告一方当事人应负的举证责 任,因某种原因转移给被告一方当事人承担。 ➢ 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 并非整个案情全举证 ➢ 仅仅限于因适用无过错和推定过错而免除原告的 举证责任:实行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