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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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终止的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再存在。
其既不同于合同效力的停止或减弱,也不同于合同的解除或变更。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法91)
一是基于合同的目的达到而终止,如清偿、提存;
二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如债务免除、抵销与协议解除;
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合同的法定解除、当事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终止等。
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一是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债权,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合同债务;
二是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权利及义务消灭;
三是负债字据的返还,债权人主张不能返还或不能记入的,债务人得请求债权人出具合同消灭的证书;
四是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法9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是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法98)。
&当事人违反后合同义务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学者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理由是:《合同法》在第6章规定后合同义务而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在第7章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应理解为立法者有对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适用违约责任的立法意图。
•有学者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有学者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后合同责任,它是一种辅助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而发生作用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节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即指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合同法》没有使用清偿概念,而是规定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清偿是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角度来界定的;而履行更多的是从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目的实现的过程来说明的,不一定发生清偿的效果。只有完全履行才能达到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履行才具有清偿的意义。
•合同的目的是追逐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债务一经履行,债权即因其目的实现而消灭。这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正常状态。
二、清偿的特殊规则
(一)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是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等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
则无效。
三是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四是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二)清偿的抵充
1、概念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约定、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
2、成立要件
一是债务人须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
二是债务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的种类相同。
三是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
3、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
法释二20: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法释二21: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
第三节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及分类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有以下特征:
1. 合同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的解除
2. 合同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
3. 合同解除原则上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在我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
4. 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法97)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1、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依法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关系,不必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法》第96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所谓“协商一致”,就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将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2、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双方或一方设定解除权的解除。其中,有关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赋予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赋予当事人一方;设定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另行订立。法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