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之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的分析,探讨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介绍某市一家名为“XX电器”的知名家电企业,因生产的一批空调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当地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发现该批空调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散热不良、电路短路等。
经查,该批空调在制造过程中,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劣质零部件,导致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
三、案例处理过程1. 消费者维权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了事故的真实性,并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
2. 企业整改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承认了产品质量问题,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立即召回不合格空调,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同时,企业对生产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 法律诉讼消费者协会认为,企业生产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企业生产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权要求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当产品质量不合格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了维权作用,为消费者争取了合法权益。
3. 企业责任意识企业应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经济法案例库]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责任1.【案例介绍】王某于20XX年11月以3000元在某商店购买“罗兰”电冰箱。
使用半年后,冰箱起火,王某损失10000多元。
事发后,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某商店同意赔偿3000元,而王某提出不能低于6000元。
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认定有产品质量问题,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该冰箱已烧毁且库存已无,技术监督部门表示无法鉴定。
法院推定,不能排除消费者由于使用,管理不当和其他因素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请问:(1)冰箱是否合格?为什么?(2)法院推定是否符合判案原则,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1)冰箱不合格。
因为冰箱无合格证不能证明是合格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立法精神,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即是经销不合格产品。
(2)法院不能依靠“可能性”来审理案件,原告拿出没有合格证的证据,被告拿出可能性证据,更何况被告已愿意向原告赔偿3000元,意味着双方只是在责任程度上有争议而已。
(3)赔偿王某实际损失。
2.【案例介绍】2000年7月,郑州市京华幼儿园从金水小太阳玩具服务部购进滑梯一部。
20XX年2月17日下午,幼儿园小班学生小桐桐在玩滑滑梯时,他的衣须绳子左边扣子被封闭式滑梯滑道与滑梯连接处的缝隙卡住,致其窒息死亡。
经查,该滑梯的滑梯与滑道连接处有缝隙,滑道封闭过严,没有透视孔、透视窗。
问:(1)小桐桐的家长若起诉幼儿园,法律依据是什么?(2)小桐桐的家长若起诉小太阳玩具服务部应依据什么法律?(3)幼儿园在向小桐桐家长支付了15万赔偿金后,现以玩具“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为由起诉小太阳玩具服务部,幼儿园会胜诉吗?为什么?【案例分析】(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产品质量法》。
(3)不会。
因为玩具不是存在严重质量瑕疵,而是存在质量缺陷。
二、诉讼时效及责任期间1.【案例介绍】吴某于1999年9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使用初期,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出现异常。
产品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被告:某电器公司案由:产品质量纠纷张先生于2018年5月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空调。
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空调存在噪音过大、制冷效果不佳等问题。
于是,张先生于2018年7月将空调送至该电器公司维修。
经维修人员检查,发现空调压缩机故障。
电器公司告知张先生,该空调压缩机属于易损件,需要更换。
张先生同意更换,但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费用。
电器公司拒绝承担更换费用,认为张先生购买空调时已知晓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压缩机出现故障属于正常现象。
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遂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二、争议焦点1.空调压缩机故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2.电器公司是否应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电器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张先生在购买空调时,并未被告知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出现故障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电器公司应当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电器公司承担更换空调压缩机的费用。
本案涉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商品质量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消费者张某在某电子产品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智能手机。
购买后,张某发现该手机屏幕存在明显划痕,且在使用过程中屏幕亮度不稳定,出现闪烁现象。
张某多次联系专卖店要求更换屏幕或退货,但专卖店以产品“三包”期限已过为由拒绝处理。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协助解决。
二、案件事实1. 消费者张某购买情况:张某于2019年5月1日在某电子产品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智能手机,价格为3999元。
购买时,张某未发现手机屏幕存在问题。
2. 发现质量问题:张某在使用手机一周后,发现屏幕存在明显划痕,且在使用过程中屏幕亮度不稳定,出现闪烁现象。
张某认为这是产品质量问题。
3. 与专卖店协商:张某多次联系专卖店,要求更换屏幕或退货。
专卖店以产品“三包”期限已过为由拒绝处理。
4. 消费者协会介入:张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协助解决。
5. 调查取证: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张某所购买的某品牌智能手机在售前未对消费者进行充分告知,且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所购买的某品牌智能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且专卖店未履行告知义务。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主要生产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
2019年6月,乙公司从甲公司采购了一批手机,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然而,在销售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这批手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大量消费者投诉。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2.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3.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消费者的赔偿责任?三、案件事实2019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一批手机,共计1000台。
乙公司收到手机后,立即进行入库检验。
在检验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这批手机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手机屏幕存在明显的瑕疵,影响正常使用;2. 部分手机电池续航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3. 部分手机存在系统漏洞,容易受到恶意攻击。
乙公司将上述问题反馈给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解决方案。
甲公司承认存在质量问题,但表示已经对问题进行了修复。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修复后的手机,但甲公司未能按时提供。
随后,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接到大量消费者投诉,反映手机存在上述问题。
乙公司再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甲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双方陷入僵局。
四、法院判决1. 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旗下产品以“绿色、健康、天然”为卖点,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因虚假宣传问题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消费者在该公司官方网站上购买了一款“有机蔬菜礼盒”。
购买时,该礼盒宣传称“100%有机蔬菜,无添加,无污染,适合家庭日常食用”。
消费者收到产品后,发现其中部分蔬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现象。
于是,消费者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经调查,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虚假宣传有机产品:该公司生产的“有机蔬菜礼盒”并非100%有机蔬菜,而是部分有机蔬菜和部分常规蔬菜的混合包装。
2. 隐瞒农药残留信息:该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未标明农药残留信息,也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可能存在农药残留。
3. 误导消费者:该公司在宣传中强调“无添加,无污染”,但实际上部分蔬菜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且未进行充分清洗。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1. 责令改正: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对产品进行整改。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3. 公开道歉:要求该公司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吊销营业执照:鉴于该公司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因虚假宣传被查处,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法律意识淡薄: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规,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不足。
2. 利益驱动: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该公司在产品宣传上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3. 监管缺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该公司生产、销售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其违法行为。
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一、概述产品质量法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
该法律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管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是以以下基本原则为指导的:1.保护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符合标准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依法监管:产品质量法强调依法监管的原则,要求相关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3.完善市场机制:产品质量法鼓励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促进产品质量竞争力的提升。
4.公开透明:产品质量法倡导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求企业应向消费者公示产品质量信息,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三、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主要涵盖以下方面的内容:1. 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可靠性和符合标准等方面。
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必须保证产品符合这些基本要求。
2. 产品质量监管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管的主体和职责。
相关监督部门需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责任。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的维权途径和程序。
3. 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相关标准应当科学合理,能够反映产品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
同时,该法律还鼓励企业自主制定更高的产品质量标准,提升产品质量竞争力。
4. 缺陷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当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失时,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召回产品等。
5. 产品质量宣传和投诉处理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企业在产品质量宣传中的要求,要求企业向消费者公示真实、准确的产品质量信息,禁止虚假宣传。
同时,该法律还设立了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鼓励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产品质量法,以下是两个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汽车制造企业质量问题某汽车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部分汽车存在安全隐患。
产品质量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不法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奶粉事件为例,探讨产品质量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知名品牌奶粉企业被曝光存在质量问题。
经调查,该企业生产的奶粉中检出违禁药物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担忧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三、案例经过1. 事件爆发2018年3月,某知名品牌奶粉企业被消费者举报,称其生产的奶粉中检出违禁药物成分。
随后,媒体曝光了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 调查取证接到举报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介入调查。
经检测,该企业生产的奶粉中确实检出了违禁药物成分。
此外,调查还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流程不规范、质量控制不严格等问题。
3. 企业整改在舆论压力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下,该企业迅速采取措施,召回涉事产品,对生产线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 法律诉讼消费者对企业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该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问题本案中,企业生产的奶粉存在违禁药物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这表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的发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提高警惕,关注产品质量。
同时,也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案例启示1. 企业要诚信经营企业要树立诚信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手机配件生产的企业。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手机配件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手机配件,总价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50万元,余款在产品交付后60天内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案例事实1.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手机配件,并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验收后,认为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与乙公司协商解决。
乙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质量责任,但要求甲公司先支付余款。
2. 甲公司以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余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3.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手机配件采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余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合同的效力、质量责任和违约责任。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效力。
2.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家电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系一家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其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2018年,原告发现市场上存在大量假冒其产品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其品牌形象和消费者权益。
为此,原告决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收集证据,准备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1. 证据收集原告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1)在市场上购买了多款假冒其产品的家电,这些产品在外观、包装、标识等方面与原告的产品极其相似。
(2)通过调查,发现这些假冒产品大多来源于某小型家电厂(以下简称“被告”)。
(3)被告在销售假冒产品时,未标注真实的生产厂家和厂址,误导消费者。
2. 投诉举报原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了收集到的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被告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其生产假冒产品的场所。
3. 提起诉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期间,原告决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1. 原告诉求原告在诉状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原告产品的家电。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被告答辩被告在答辩中承认生产、销售假冒原告产品的家电,但辩称:(1)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不满,从而引发假冒现象。
(2)被告并非故意生产、销售假冒产品,而是因为市场需求的驱动。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1)被告生产、销售假冒原告产品的家电,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知识产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2)原告的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被告的假冒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被告辩称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4)被告的辩称关于市场需求驱动,不足以免除其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原告产品的家电。
商品质量问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品质量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商品质量问题纠纷为例,分析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简介原告(消费者):张三被告(商家):某电子产品店2020年6月,原告张三在某电子产品店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价格为3000元。
购买后不久,张三发现手机存在屏幕闪烁、充电速度慢、拍照模糊等问题。
张三多次联系商家要求维修或更换,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承担商品质量问题责任。
三、争议焦点1. 智能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商家是否应当承担商品质量问题责任?四、案例分析1. 智能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本案中,原告张三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屏幕闪烁、充电速度慢、拍照模糊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手机的正常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认定标准。
2. 商家是否应当承担商品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商家作为销售者,在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手机后,应当承担商品质量问题的责任。
五、判决结果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同意退还原告张三手机购买款3000元,并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失费500元。
同时,商家承诺对店内所有同型号手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不存在类似质量问题。
六、案例分析1. 消费者维权意识本案中,原告张三在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后,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积极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案例12例
案例1:某市食品公司与港商合资建厂,生产乐福香肠。
1994年5月第一批产品上市,很受欢迎。
1994年下半年,该厂疏于管理导致生产的香肠质量下降,不断有人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食用后腹部不适,还有人反映在乐福香肠中发现了苍蝇等异物,还发现现有的乐福香肠上无出厂日期。
问: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2.乐福香肠厂应承担什么责任分析:1.乐福香肠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标签上应注明出厂日期及有效期;(3)不应当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乐福香肠厂对消费者因食用乐福香肠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乐福香肠厂还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案例2: 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百余人开始施工。
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
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
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
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
在查找B公司财产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
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
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2)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3)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
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解析:(1)债权人代位权。
甲、乙等人与B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产品质量法司法实践案例
产品质量法司法实践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购买的商品往往涉及到产品质量的问题。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产品的安全和合格,我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
该法律为产品质量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进行了惩罚。
下面将通过一系列法律案例,来了解产品质量法的司法实践。
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在城市A的一家食品加工厂,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使用了过期食材制作食品并销售。
一位消费者购买了该厂生产的火腿肠后,不久便出现了食物中毒的症状,经医院确诊为食物中毒。
消费者报案后,经过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发现该厂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该厂经营者以低劣的食材生产食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对食品安全和合格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该厂经营者支付消费者医疗费用,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案例二:电子产品质量问题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新出的手机,不久发现手机电池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起火爆炸等事故。
消费者遵循《产品质量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规定,将手机寄回商家并要求退款。
然而,商家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称手机符合国家标准。
消费者不满商家的答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商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手机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回避了退货退款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还消费者购买手机的款项,并赔偿消费者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案例三:日常用品质量问题城市B的一名消费者购买了一批洗衣粉,并按说明书使用。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他发现该洗衣粉并不能有效去除衣物上的污渍,严重影响了洗衣效果。
消费者联系了洗衣粉生产商并要求退货退款,但遭到了拒绝。
消费者决定诉诸法律,通过法院起诉洗衣粉生产商。
在法庭上,消费者提供了大量关于洗衣粉效果不佳的证据,从而证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法院判决洗衣粉生产商退还消费者购买的金额,同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结语:以上三个案例展示了《产品质量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该法律的出台,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更加放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家电公司,住所地:某市XX区。
案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被告某家电公司生产的某型号空调在李某家中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导致李某家中电器设备损坏,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
李某认为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则辩称,其产品在出厂时经过严格检测,不存在质量问题,故障可能是由于李某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
二、事实与证据1.事实李某于2019年5月在某家电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型号空调。
在购买后不久,李某发现空调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噪音,随后空调停止工作。
李某多次联系被告进行维修,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经检查,李某家中其他电器设备也受到损坏。
李某遂将空调送至专业维修点进行检测,维修人员告知李某,空调内部电路板损坏,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
2.证据(1)李某与被告签订的购买合同,证明李某购买空调的事实。
(2)空调购买发票,证明空调购买的价格和日期。
(3)李某与被告沟通的录音,证明李某多次联系被告维修空调的情况。
(4)维修点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
(5)李某家中其他电器设备损坏的照片,证明空调故障对李某家中的其他电器设备造成了损害。
三、争议焦点1.被告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家电公司生产的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李某家中电器设备损坏,给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辩称空调故障可能是由于李某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空调故障,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某家电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空调维修费用人民币2000元;2.被告某家电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因空调故障造成的其他损失人民币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家电公司承担。
经济法案例之产品质量法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 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 产、销售行为。 •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无能力生产成套电池设 备的情况下,用5万余元购买废旧产品进行刷新、 拼装,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用户后实际得款12.6 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据 此,法院于2003年12月22日判决:郭某犯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六万元。
• 我认为郭某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5条和 第50条之禁止性规定,不得在产品中掺假、 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次也是违反了刑 法第140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产品
2003年上半年,被告人郭某在无实际生产能 力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许可的情况 下,租用江都市宜陵镇玉带村的部分房屋开 办工。郭某用的5万元,先后从苏州光明电池 配件厂、海安县电池机械厂、江都市第三化 工厂等单位购得废旧的R 6型5号电池生产设 备,自己也生产了部分零配件,经刷新、掺 杂掺假、拼装后,以次充好、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给大禾电池有限公司14套,大禾支付货 款12万。该设备经江都市技术监督局鉴定, 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是不合格产品。 问题:郭某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怎么认定?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某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为例,探讨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案例概述某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发生于2018年,消费者在使用该品牌手机过程中,手机电池突然爆炸,导致消费者身体受伤,手机损坏。
经调查,该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消费者将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生产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生产商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销售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销售商作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产品质量的义务,也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手机品牌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品牌商对其授权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手机品牌商授权生产商生产手机电池,但未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控,也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 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过错,依法判决生产商、销售商及手机品牌商赔偿消费者损失。
四、案例启示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 企业应提高产品质量意识企业应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家用电器的企业,产品包括电饭煲、电热水壶、微波炉等。
2019年5月,电器公司推出了一款新型电热水壶,该产品因其独特的设计和便捷的使用功能受到了市场的欢迎。
然而,在产品上市后的几个月内,消费者陆续反映该电热水壶存在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漏电、烧坏插座等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消费者投诉:2019年6月,消费者李某购买了一台电器公司的电热水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热水壶漏电,导致其家中的插座烧坏。
李某将电热水壶送至专业维修点进行检查,维修人员确认电热水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李某更换或退货。
2. 电器公司应对:电器公司接到李某的投诉后,派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查看。
经检查,确认李某所购电热水壶存在质量问题。
电器公司同意为李某更换同型号的电热水壶,但李某坚持要求退货。
3. 集体投诉:随着时间的推移,类似李某情况的投诉越来越多。
消费者们认为电器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公司的售后服务也提出了质疑。
部分消费者开始通过社交平台、论坛等渠道进行集体投诉。
4. 政府介入:在消费者集体投诉的情况下,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
经调查,发现电器公司生产的部分电热水壶确实存在漏电、烧坏插座等问题,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5. 法律诉讼:消费者李某代表部分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器公司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电器公司则辩称,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的,与公司无关。
三、法院判决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器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壶存在质量问题,且质量问题并非由于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
电器公司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责任承担:法院判决电器公司退还李某购买电热水壶的货款,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同时,法院要求电器公司对其他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3. 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家居用品公司,住所地:某市XX区。
案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基本事实:2019年6月,张某在某家居用品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5000元的实木床。
购买后,张某发现床体存在多处裂缝,且床板晃动明显,疑似存在质量问题。
张某与该公司协商退换货,但遭到拒绝。
张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5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二、争议焦点1. 该实木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某家居用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2019年6月,张某在某家居用品公司购买了一套实木床,购买时,张某未发现床体存在质量问题。
2. 购买后不久,张某发现床体存在多处裂缝,且床板晃动明显,疑似存在质量问题。
3. 张某与某家居用品公司协商退换货,但遭到拒绝。
4. 张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
5. 某家居用品公司提供的实木床产品合格证显示,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法院认为:1.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
”本案中,某家居用品公司生产的实木床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故该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购买某家居用品公司生产的实木床后,发现床体存在质量问题,故该公司应当退还张某货款5000元。
3. 关于张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张某购买床体后遭受了精神上的困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张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家居用品公司退还张某货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某市居民被告:某食品公司,某市知名食品生产企业案由:产品质量纠纷二、基本事实2019年6月,张先生在某食品公司位于某市的专卖店购买了一箱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饼干。
购买后,张先生发现饼干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 饼干包装破损,部分饼干外露在外;2. 部分饼干发霉变质,无法食用;3. 饼干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无法确定生产日期。
张先生认为,某食品公司的饼干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张先生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某食品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某食品公司接到投诉后,对张先生购买的饼干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饼干存在质量问题。
三、争议焦点1. 某食品公司的饼干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某食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 某食品公司的饼干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某食品公司的饼干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存在霉变、包装破损等问题,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故认定某食品公司的饼干存在质量问题。
2. 某食品公司应当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的饼干存在质量问题,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故某食品公司应当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某食品公司退还张先生购买饼干的货款人民币200元;2. 某食品公司赔偿张先生因购买饼干而产生的损失人民币100元;3. 某食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产品质量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产品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的饼干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经济法案例之产品质量法案例
产品质量法案例(一)案情摘要: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
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
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不服。
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
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点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
第一种意见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导致的。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
”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本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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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案例(一)案情摘要: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
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
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不服。
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
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点评: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蜂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
第一种意见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认识模糊导致的。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
”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本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
初级农产品,如家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蜂蜜在《全国工农业产品分类与代码》划分中,属于初级农产品,所以它不在《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认为蜂蜜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本案不适用《产品质量法》,支持了土产品供应站的请求,判决市技术监督局败诉。
事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产品质量法案例(二)案情摘要:1999年9月,岳阳市南区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金鸡村鱼光组有人在制造并销售“三假”月饼(假厂址、假厂名、质量掺假),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当场查获大量冒充桂林市叠彩区民政食品厂和深圳深海食品厂及广州天海大酒店厂名制作的包装盒、合格证和用不卫生的果仁、黑芝麻、巴壳蛋等做成的月饼5000多个,已装盒2000多盒。
该分局立即对这些“三假”月饼予以没收并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制造并销售“三假”月饼的案犯是广东汕头的陈某。
他自1997年来岳阳从事糕点加工,当年8月份开始制造月饼。
据陈某交待:他生产月饼,用的包装盒分别是通过熟人在深圳、广州等地购买的,产品合格证是他自己在印刷厂印刷的,月饼有的是从自由市场上买的,有的是他本人用发霉变质的果仁、黑芝麻、巴壳蛋为原料制作的。
他将这些月饼买来或作好,雇用了4个小姑娘在一间租用的偏辟房子里进行装盒加工,贴上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及伪造的合格证书,然后以6.50元一88元/盒不等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牟取暴利。
点评:本案涉及到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及处理。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本案中陈某不仅制造“三假”月饼(假厂址、假厂名、质量掺假),而且冒充他人的厂名、厂址大量制作包装盒、伪造合格证等,然后在市场上销售谋取暴利,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5条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岳阳市南区工商分局不仅可以对陈某的月饼予以没收,而且应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案例(三)案情摘要:2001年4月,北京市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一家商场的商品进行检查时,怀疑该商场经销的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含有杂质。
该商场经理称,这种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共有24枚,是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从湖南顺发首饰厂购进的,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告诉商场,购货时商品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只是在中途运输时丢失了。
商场相信并以每枚700元价格销售,目前已卖出4枚,还剩下20枚戒指。
于是,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将剩下的20枚戒指送国家地矿部宝石监测中心进行技术鉴定。
鉴定结果证明该黄晶的折射率不合格,中间掺杂有玻璃物质,属不合格产品。
于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对进货方北京宏兴有限公司和驻京湖南顺发手饰厂办事处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湖南顺发首饰厂承认该批戒指中的黄晶是用碎黄晶和碎玻璃合成加工而成,用回扣的方式进货给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则向商场谎报产品属检验合格的产品,只是在运输中将检验合格证书丢失。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最后作出了如下处理:责令商场对剩下的20枚不合格戒指按次等品出售,并没收销售所得;对北京宏兴实业公司处以罚款;对湖南顺发首饰厂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涉及到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以及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产品是否合格主要看它是不是符合产品标准,即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
产品质量法案例(五)在本案中,湖南顺发首饰厂在生产戒指使用黄晶的过程中,使用碎黄晶并掺加碎玻璃,这种作法就使产品成为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同时又采用回扣手段进货给北京宏兴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其向作为销售者的商场谎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从而达到该戒指在市场出售,牟取暴利的目的。
销售者北京某商场也没有对该批戒指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而是轻信宏兴实业有限公司谎报的产品合格证明丢失而销售了不合格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是合法的。
从这一教训中还可以看出,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保证销售产品质量的有效方法,也是销售者承担的社会义务。
产品质量法案例(四)案情摘要:2001年12月,北京海淀区一位老人过70大寿时,儿孙们给他买了一条安徽省桐城某家电厂生产的电热毯,送给老人祝寿。
正巧当晚大雪纷飞,气温骤然降至零下。
晚11时,大儿子为老人铺好电热毯,安顿老人安然入梦。
第二天,大儿子起床后闻到老人屋里传出刺鼻的焦味,他急忙叫醒众人,撞开门,只见满屋浓烟滚滚,老人躺在床上已死去,全身烧焦,屋内物品均化为灰烬。
案发后,海淀区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
检验发现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
老人的后辈多次找家电厂协商未果,一纸诉状把家电厂告上法院,当地人民法院根据该检验结论,作出判决:责令桐城某家电厂和商场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共计15万多元: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点评:本案涉及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电热毯属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我国对其有专门的国家标准。
在本案中,桐城某家电厂生产的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了强制性产品标准,属于有缺陷的劣质品。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作出让家电厂和商场赔偿损失的判决是正确的。
另外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币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责令桐城某家电厂和商场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但处罚显得有点轻,应该吊销电热毯厂的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案例(五)案情摘要:2003年秋某日,袁某和儿子到本区的百货商场电器柜台买收放机。
袁某想买一个功能全质量好的收放机,但又不太懂这方面的知识,于是就请售货员帮助推荐一下。
女售货员立即热情地拿出某牌收放机,说这种收放机功能全音质好,价钱还不算太高,买的人很多。
袁某信以为真,没有认真检查便付款买了一台售货员推荐的某牌收放机。
回到家中,袁某的儿子便根据说明书的介绍开始用该收放机学习英语。
使用中发现,该收放机缺少自动倒带功能,而且有个按钮刚用上一天就已不太灵敏。
看来,这台收放机的功能和质量同女售货员所介绍的不太一样。
于是,袁某急匆匆赶到百货商场,找到那位女售货员要求退货。
售货员往墙上一指说:“你看,我们商场墙上贴着告示,上面写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我没法给你退货!”一气之下,袁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讨个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百货商场所贴的店堂告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故百货商场做出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无效,责令撤销这一店堂告示;支持袁某的合理要求,判令商场予以退货。
点评:本案是一起经营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减轻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案例。
第一、法律不允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等。
我们常在一些经营场所看到经营者悬挂、张贴的标语、标牌,告诉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或者其他商业用语。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旦对这种商品或服务提出不同意见,经营者就以这些早已规定好的店堂告示、声明、通知等为理由推托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消费者心里很窝火却不知该怎么办,最后常常是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