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四个责任”与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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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责任
现场管理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归 纳为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安全环境、 安全作业审批、事故风险防控、员工安 全操作技能等等。 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往往代表企业综合管 理水平。 现场安全标准化水平则反映企业现场安 全管理水平。
“四个责任”纵横关联
横向上,安全生产“四个责任”是相互 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 纵向上,即使某一个责任也不是一个代 表人能够全部承担、独立完成的,而是 上下关联、相互传承和依托的。
对《国务院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决定》的分析
2011年12月27日电 国务院批复了“7·23”甬温线特别重 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7·23”甬温 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列控中心设备存在 严重设计缺陷、上道使用审查把关不严、雷击导致设 备故障后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 上至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鉴于其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另案一并处理 )、副部长/ 党组成员陆东福(给予记过处分 ),下至上海铁路局调度 所行车调度室列车调度员杨向明、杭州电务段瓯海信 号工区信号工、温州南站电务应急值守员滕安赐(两 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等54名事故责任人按 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管责任、现场责任受到严肃 处理。
技术责任
技术责任指: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企业技术管 理机构有关人员应履行的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 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 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 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 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 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 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 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 究责任。
对《国务院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决定》的分析
被追查的责任问题包括了产品设计、研 发、质量管理、设备招投标、技术审查、 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应急预案和应急 机制、设备变更、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 技术培训、专业监督检查等。体现了安 全管理不是单一管理,是企业综合管理 水平的体现。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指: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负责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 人员应履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57号)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本单位行使下列 职责: (一)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二)检查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排查及整治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三)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 为; (四)监督职业卫生以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的使 用; (五)检查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 (六)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并检查落实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演练。
对《国务院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决定》的分析
被追查处理的单位有: 通号集团及其下属单位在列控产品研发和质量管 理上存在严重问题。 通号集团履行甬温线通信信号集成总承包商职责 不力,对相关重点设备研发情况不跟踪、不过问,监 督管理缺失。 通号设计院在未全面了解LKD1-T型列控中心设备 升级平台研发过程、进度的情况下,仅凭其所属的列 车自动控制研究所负责人口头汇报,即同意启动升级 平台研发工作;对列控中心设备研发设计审查不严, 研发工作管理混乱,对设备研发设计过程管理控制不 严格,未对列控中心设备开展全面评审,未能查出列 控中心设备在故障情况下不能实现导向安全的严重设 计缺陷。
Biblioteka Baidu 对《国务院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决定》的分析
上海铁路局及其下属单位应急处置不力。上海 铁路局安全基础管理薄弱,执行应急管理规章 制度、作业标准不严格,对职工履行岗位职责 和遵章守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有关负责人 在事故抢险救援中指挥不妥当、处置不周全; 车务、电务、工务系统相关作业人员在故障处 理中存在违规作业行为。 这些单位被查处体现了各级各部门应负有的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 “四个责任”与履职尽责
企业安全生产“四个责任”
安全生产“四个责任”指: 领导责任 技术责任 监督责任 现场管理责任

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指: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际 控制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 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57号)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在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 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 规范;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组织协调和督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情况,提请研究安全生 产重大事项; (六)协调和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对《国务院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决定》的分析
铁道部及其相关司局(机构)在设备招投标、 技术审查、上道使用上把关不严。铁道部执行 基本建设程序不规范、不认真,片面追求工程 建设速度,对安全重视不够,对客运专线系统 集成工作管理不力;运输局、科学技术司等相 关职能部门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招投标、 技术审查、上道使用等多个环节违规操作、把 关不严,进行无依据、不规范的技术预审查, 同意没有经过现场测试和试用的LKD2-T1型列 控中心设备上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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