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工程管理) 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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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合 同履行原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 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 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 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 价格执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通过完成合同规定 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 的行为
---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买卖合 同中的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赠与合同 中的交付赠与物等。
(二)合同履行的意义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 目的,而这种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合同的 履行。如果订立合同而不履行合同,则 极有可能使当初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问:乙公司可以拒绝甲公司的部分履行吗?
2、数量适当
部分履行问题
(1)债权人可以拒绝,但不损害其利益的除外; (2)部分履行所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思考题
北京市甲食品商店与该市乙食品厂于2008年7月中旬 签订中秋月饼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08年9月10日 食品厂向食品商店出售月饼500公斤,由食品厂送货 到食品商店并结清货款。7月末食品厂便将合同约定 的500公斤月饼送到该食品商店。由于距中秋节尚有 近两个月的时间,难以马上销售,且食品商店库存仓 位不足,遂拒绝接受该食品厂的500公斤月饼。双方 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
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
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
诿。
(四)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 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 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 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二、合同的履行的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二)适当履行原则 (三)协作履行原则 (四)经济合理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 同义务,而不得以其他标的取代。
实际履行的含义: 1、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而不
得以其他标的取代。 2、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首先应当承担实际履行的义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思考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 承租甲公司所有的写字楼1000平方米,合同签订一 个月后交付使用。
依约交付使用时,甲公司以写字楼未全部腾空为由, 提出先交付300平方米。乙公司认为,300平方米只 能满足一小部分办公需要,公司大部分部门不能搬 进写字楼,两处办公将使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据此, 乙公司以部分履行将影响公司工作为由,拒绝了甲 公司部分履行的请求。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 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 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必须执行政府定价, 2008年1月20日合同签订时政府定价为每吨1万元, 2008年2月10日政府定价为每吨1.2万元,2008年3月 5日为合同履行日,此时政府定价为每吨1.3万元, 乙方按期供货。2008年3月20日甲才付款,此时政府 定价为每吨1.1万元,则甲应按照每吨( )付款。
(2)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 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 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 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 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A、1万元 C、1.2万元
B、1.1万元 D、1.3万元
百度文库
东风电镀厂从2010年起为某市汽车油箱厂加 工电镀配件。至2011年双方业务往来加工额 已有9万余元,但汽车油箱厂欠东风电镀厂 的加工制作费47000余元尚未给付。2012年 3月初东风电镀厂向汽车油箱厂索要欠款时, 该厂以厂长更换为由拒绝偿还。
务。
实际履行的例外 :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 2.特定物灭失使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 3.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实际履行成为不再必要 4.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
(二)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 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 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 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 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三、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补缺规则 合同相对必要条款欠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协议补充; 2、根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根据法律规则填充合同漏洞。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 定标准履行。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 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合同履行主体适当 ——(由谁向谁履行?)
(1)绝大多数的合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 (2)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 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
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三人代为履行
问:甲食品商店可以拒绝乙食品厂的提前履行吗?
3、期限适当
提前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但不损害其利益的除外; (2)提前履行所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迟延履行
❖违约行为的一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 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协助对方履行 义务。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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