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日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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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目的、作用)
为分析拟建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技术部门对拟报审的规划设计方案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出具计算机日照分析图。
日照分析成果是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软件要求)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者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简化建筑模型,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模拟计算。
第四条(日照分析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项目,拟建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按照《南京市城市规划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控制。
除本规定外,拟建高层建筑还应当满足《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日照标准)
一般住宅的居室(卧室、起居室或厅)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含旧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
中小学的普通教室、老年公寓的卧室,应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医院的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等,应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有效日照时间可以分段累积计算,但必须有一个时段不少于连续1小时,其他时段不得少于连续20分钟。
第六条(技术参数)
日照分析的计算起止时间为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计算点纬度为北纬32度04分(南京),采样间距为1.0米,时间间隔10分钟,窗台高度为0.9米。
第七条(主要朝向与分析面)
日照分析以主要朝向所在的面为分析面。主要朝向一般指主要居室朝向。
分析面中没有窗的部分以及被阳台自遮挡的部分不作日照要求。
第八条 (被遮挡建筑范围)
应纳入计算的被遮挡建筑范围是(见图示一):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南面为与拟建高层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至16时的日照阴影控制线。被遮挡建筑的一部分在上述范围内时,需整体纳入;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相关被遮挡建筑范围应叠加。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确认为被遮挡建筑。
第九条(遮挡建筑范围)
应纳入计算的遮挡建筑范围是(见图示二):南面为遮挡建筑高度的1.35倍,最大不超过135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向外各50米,北面为被遮挡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至16时的日照阴影控制线。当遮挡建筑的一部分在上述范围内时,需整体纳入;当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相关遮挡建筑范围应叠加。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作为遮挡建筑。
第十条 (主要资料)
进行日照分析应当以下列资料为依据:
(一)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屋顶的3D建模数据以及单体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
(二)能反映现状的有关数据。
(三)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的资料。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必须是建设项目的数字报建数据,第三项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单位)
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下列单位进行日照分析:
(一)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民用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单位;
(二)南京紫金山天文台、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等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出具日照分析图。
日照分析图应当能够反映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委托单位名称、日照分析单位名称及专用章、计算分析参数以及相关人员签名等。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对日照分析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救济)
对于已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分析表明有效日照时间受新建高层建筑影响而进一步恶化的,建设单位可以与受影响的住户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规则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