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天津平均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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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0〕8号
关于公布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09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2010年度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516元,增幅为7.4%,月平均工资为2793元,日平均工资为128.4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6.1元。2009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773元,增幅
为7.7%,月平均工资为3731元。
二、2010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2793元和3731元为基数计算。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0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0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项目标准
基础养老金(3731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3731元×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793元×50%=139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793元×40%=111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793元×30%=838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五级:2793元× 30个月=83790元伤残六级:2793元× 25个月=69825元伤残七级:2793元× 20个月=55860元伤残八级:2793元× 15个月=41895元伤残九级:2793元× 10个月=27930元伤残十级:2793元× 5个月=13965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2793元×6个月=1675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793元×60个月=167580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度配偶: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7.4%
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7.4%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2793元×6个月=16758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2793元×9个月=25137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2793元×12个月=33516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
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2793元×2个月=5586元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
亡丧葬补助费
2793元×1个月=2793元防暑降温费2793元×3%=83.8元
中、夜班津贴128.4元×5%=6.4元128.4元×10%=12.8元
2010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一档缴费:2793元×20%=559元二档缴费:2793元×16%=447元
主题词:人力资源△计划工资通知
(共印200份)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