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热工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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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集团公司火电机组热工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火电机组热工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

目录

1.总则

2.监督机构与职责

3.监督范围与内容

4.设计施工调试监督

5.运行监督

6.检修监督

7.量值传递

8.技术管理

9.附则

10.附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火电机组热工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高参数、大容量、高度自动化机组的大量投产,为进一步提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电企业安全经济运行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集团公司颁发的《中国国电公司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和《计量管理工作规定》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要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试生产到运行、停用、检修和技术改造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三条热工技术监督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正确的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维护、检修、检定、调整、技术改造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证热工设备完好与正确可靠工作。

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热工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第五条热工技术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各企业要把它作为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组织协调基建、试验、检修、运行等各部门各专业,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发电企业,控股发电企业参照执行。各发电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火电机组热工技术监督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及省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第三级为国电电科院,第四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

第八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集团公司的热工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热工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导则、技术措施;组织对发电企业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国电电科院及发电企业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组织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四)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组织对在建和已投产发电企业发生的热工重大、特大事故进行分析调查工作,组织制定热工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热工重大技术问题。

(六)按照集团公司的工作规划,根据发电企业的实际情况,组织推广先进、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热工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新技术。

(七)负责已投产发电企业热工设备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检查发电企业与当地电科院(电研院)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

(九)组织在建电厂的热工专业设计审查、设备监造、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行阶段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技术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热工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热工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完善热工技术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热工技术监督责任制,组织管辖区发电企业完成热工技术监督工作,指导发电企业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三)对影响和威胁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督促发电企业限期整改;组织国电电科院、发电企业完成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技术难题问题。

(四)组织开展新建、扩建、改建电网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等生产过程中的热工技术监督和基建交接验收的技术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大修技改热工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督促、协助发电企业解决热工技术监督发现的问题。

(六)定期组织召开本辖区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经验,通报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信息,部署热工技术监督阶段工作任务。

(七)协调国电电科院、地方电科院(电研院)、本辖区发电企业关系。

(八)组织国电电科院、发电企业加强对热工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不断

提高技术监督人员专业水平。

第十条国电电科院作为集团公司授权的技术监督机构,行使技术监督的管理职能。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各项指示、规定及规程制度等。

(二)在主管上级领导下,检查督促各企业做好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对热工计量标准器的建立、配备、管理和调整提出意见。

(三)组织发电企业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参加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技术改造工作,分析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五)组织开展热工技术监督的检查考评工作。

(六)协助各发电企业进行热工标准量值传递、计量仪表的强制检定和热工计量标准装置及人员的技术考核与认证工作。

(七)组织召开发电企业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定期向集团公司、分支

机构报送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月报、季报、年度计划及总结,及时通报热工技术监督信息和提出建议。按时完成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八)每年对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的重点工作提出意见,经年度热工监督工作会议讨论后,提出工作计划,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九)参加新建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启动验收等工作。

(十)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

第十条各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厂(生技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的三级技术监督网和各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日常的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一)各企业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并组织制定企业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技术措施等。

2.检查与督促本企业各部门对所管辖的热工设备按规定进行检定、监测、维护和检修,并保证其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及国电电科院。

3.将热工技术监督任务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励制度,确保技术监督指标的完成。

4.建立健全热工设备技术档案,并做到微机化管理。

5.负责解决本企业开展热工技术监督工作所必要配的人员、设备与试验设施等,达到规定的标准。加强本企业热工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6.负责组织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有关热工部分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出厂验收、安装调试、试生产等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实现电力建设与生产全过程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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