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级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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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培训教案
公司级安全教育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二、金属冶炼基本知识
三、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五、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六、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七、有关事故案例
培训时间:16学时
主讲人:赵玉凤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1、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遵守和执行,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第一”要求在工作中应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在工作中应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在新时期,实现安全发展的最重要途径就是坚持“预防为主”的根本方针,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只有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彻底有效防范和控制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线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洽理”,三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事故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2、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我们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公司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并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时刻牢记安全生产方针,自觉地
以安全生产方针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1)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公司的发展,要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发展的根本点和落脚点是认真切实地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措施。
(2)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安全生产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因此要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安全第一”的方针要求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同样员工也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时刻把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大事,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能够正确处理,确保安全。
(3)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从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是对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工作的重视不够,必要的安全投人不够,甚至对已经出现的重大隐患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致使事故发生。对于员工来说,生产在一线,直接从事生产作业,遇到危害的可能性更大,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意识,在生产作业前,把可能遇到的危险防护措施、应急措施落实到位,防止事故的发生。
3、《刑法》
《刑法》具体规定如下:
(1)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人大第十次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劳动法》
《劳动法》相关内容如下: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5)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7)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8)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