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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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解析一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该条例由于未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是指本企业工作年限还是职工在不同企业的累计工作年限,故此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

现《办法》对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已予以明确。该办法的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即说明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均可累计计算职工工作时间,并非指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

例如:小李在甲单位工作8年5个月,跳槽到乙单位工作2年7月,其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

解析二 职工进入新用人单位,可折算当年的年休假

《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即职工进入新用人单位,只要符合连续工作满一年(包括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要求,即可折算相应年休假天数。

假如:小马在甲单位工作了11年,2008年8月10日跳槽到乙单位,那么小马今年在乙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43天。按办法的规定,小马在乙单位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0天。那么小马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43÷365)×10天≈3.91天。而小马实际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为3天,不足一天的部分不予以计算。

解析三 职工当年已休年休假,但出现条例规定的不应享受年休假情形,将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

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据此,以公历年度计算,职工当年已享受带薪年休假后,出现“(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的情形,将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解析四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

《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其它法定假期,不等同于休年休假,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充抵年休假。

除以上规定外,《办法》还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也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如果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那么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年休假天数。

解析五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除应支付当日工资外,还应支付未休假日工资的200%

《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据此,因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除应支付职工当日工资外,还应支付职工未休假日工资的200%。应当注意的是,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

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解析六 劳动者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据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而职工原因不愿休年假,应由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方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解析七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休假天数应折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年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向职工折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办法》所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职工300%日工资。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由此,用人单位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如当年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在合同终止前应尽量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如未安排休假,劳动者可要求支付未休假日300%的日工资。

例如:小黄工作2年,应享受5天的年休假。2008年6月30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2008年度小黄在单位工作183个日历天数,小王已仅享受1天年休假,其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黄合同终止时应休未休天数为:(183÷365)×5-1 =1.50天,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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