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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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公交治[2014]6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4.09.29
【实施日期】2014.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公交治〔2014〕60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3月31日以第27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颁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本《通知》。本《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明确职责分工。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工作,采取专门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交通治安分局是全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能。各分局、县(市)局如设有交通治安专门机构的,由专门机构具
体负责;尚未设立专门机构的,统一归口到本单位治安部门负责。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职责分工:
(一)交通治安分局负责市区主城区(不含萧山、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市长运集团所属的九堡客运中心站、汽车客运南站、汽车客运西站、汽车客运北站以及上述客运站(场)、客运车辆的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二)市区主城区各分局负责辖区公共汽(电)车站、公共汽(电)车停车场、除市长运集团所属外的客运车站(场)、班车、包车客运车辆和客运出租车公司的交通治安管理工作。区域性客运出租车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属地分局管辖。
(三)萧山、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及各县(市)局负责本辖区内客运汽车及客运站(场)的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二、落实治安备案。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由交通治安专门机构或治安部门落实治安备案制度,并督促客运经营者按照《办法》第七条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