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更好地落实支持“三农”、服务“三农”,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的步伐,全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9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质)押、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县(市)已实施《关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实施意见》,且已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签定《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议书》的县(市)、乡(镇)、村。

第二章贷款原则

第四条贷款对象:家庭传统耕作农户和养殖户的基础上,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农村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具体包括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

第五条贷款范围: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拓宽农村小额贷款用途,既要支持传统农业,也要支持现代农业;既要支持单一农业,也要支持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的各产业;既要满足农业生产费用融资需求,也要满足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融资需求;既要满足农民简单日常消费需求,也要满足农民购臵高档耐用消费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各种合理消费需求;既要满足农民在本土的生产贷款需求,也要满足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贷款需求。

第六条贷款金额:根据农户耕种面积、物化投入、按信用等级确定单户年贷款金额,单户年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含)元以内,已列入扶持对象的贫困户参照4,000元额度以下确定。

第七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贷款利率浮动标准之内,根据具体吸纳资金成本核算情况及信用等级由

县(市)联社确定,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原则上优于其他贷款利率。

第八条贷款期限: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小额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用途及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

第九条管理方式: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第十条申请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必须获得相应信用等级,承诺履行“信用户”、“信用村”管理的应尽义务,自觉接受农村信用社、村两委和协管员的管理。

第三章建立农户经济档案

第十一条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农户经济档案由信贷人员管理,要求资料完整、内容全面、信息准确。信贷人员对所建立的农户经济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农户经济档案内容。

(一)户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家庭负债情况等;

(三)还款的历史记录和信用报告;

(四)家庭成员及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农户经济档案的内容和形式,县(市)联社认为还需增加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

第十四条农户经济档案的动态管理。

(一)及时更新贷款收、放记录;

(二)及时更新贷款利息清偿情况;

(三)及时更新农户生产经营状况、收入水平和家庭财产变化情况。同时以上采集的信息及时录入到信贷管理系统。

第四章农户信用评定

第十五条信用评定步骤。信用评定申请→信用评定调查→信用评定审查→信用等级确定。

第十六条信用评定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户口在当地,并居住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之内;

(三)家庭成员中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恶意逃废债务记录;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

(六)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还款意愿。

第十七条信用评定申请。满足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的农户,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向信用社提出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额度申请。

对已列入扶贫对象的农户,根据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推荐可直接核定信用额度。

第十八条信用评定调查。信贷人员对农户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新疆农村信用社农户经济状况和信用信息采集表》,建立农户经济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信用评定审查。信用社审查人员应对评定对象和评定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条信用评定组织。信用社成立信用评定小组,负责对辖内农户进行信用评定。信用评定小组应吸收信用社信贷人员、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协管员、信贷特派员等为成员,信用社负责人担任小组长。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定内容。

(一)基本情况:是否具有当地户口及固定住所,婚姻状况是否稳定,身体是否健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资产状况:自有资金、家庭财产等;

(三)负债状况:外借资金、其他欠债等;

(四)生产经营状况:收入水平、预期收入水平、家庭前景等;

(五)与信用社关系:是否在信用社开户存款,信用记录是否良好,是否入股等;

(六)信誉程度:是否诚实守信,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有隐瞒事实套取信用社贷款的行为,是否有逃避债务、拖欠贷款本息、违约或赖帐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信用评定标准。主要根据农户的个人品质、信用记录、家庭财产、家庭负债、收入水平、收入归社率、贷款偿还率等指标进行测评。具体对照《新疆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分表》进行信用评定。

第二十三条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农户信用等级的核心定义:

优秀。借款人素质高,社会信誉优良,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劳务活动状况佳,收入水平高,偿贷能力和意愿强,发展前景好。

较好。借款人素质较高,社会信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劳务活动状况较佳,收入水平较高,偿贷能力和意愿强。发展前景较好。

一般。社会信誉一般,生产经营、劳务活动状况一般,收入水平一般,有偿贷能力和意愿。

第二十四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定小组根据农户的家庭财产、家庭负债、经营能力、收入水平、偿债能力、信誉状况、信用记录以及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贷人员提出的信用等级建议,集体讨论农户的信用等级,报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信用额度核定

第二十五条核定农户信用额度。根据当地信用环境、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家庭负债、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