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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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法概况
财税法简介:
财税法不是一部法律,是指财政法与税法的总称。在学术上常常把财政法与税法统称为财税法。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意义上的财政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广义的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税法: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
在最具体的层面上,财税法学以与财政税收相关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它既以部门法意义上的财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也可以深入到与财税法交叉的其他法律领域,形成诸如财税宪法学、财税行政法学、财税刑法学、财税诉讼法学、财税国际法学等边缘学科。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税收制度、公债制度、费用征收制度、预算制度、国库管理制度、财政分权制度、转移支付制度、财政投资制度、财政贷款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
如果说过去的30年是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等学科在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中有所作为的30年,那么,未来的30年则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纳税人权利彰显的30年,也必将是财税法等学科为国家建功立业。将中国财税法学的立场归纳为“公共财政、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宪政国家”。用这16个字来指导财税法的发展,财税法学人的命运就与整个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财税法制建设围绕财税改革进行,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回顾30年来我国财税法制建设的光辉历程和主要成就,总结财税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对于我们承前启后,振奋精神,开创未来,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财税法制建设30年取得的主要成就
与财税体制改革相适应,财税法制建设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取得了下述主要成就: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1978~1993年)
围绕对原有财税制进行调整和改革,财税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引导、促进以向企业减税让利、向地方放权为起点的财税改革,打破高度集中、统收统支旧的传统体制,引用物质利益原则来激发各方面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这个时期财税法制建设的成就作用主要表现在:
1.引导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在健全涉外税法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审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修改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利改税方面,国务院于1983年批准公布了《关于国有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于1984年公布
了《国有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在工商税制改革方面,根据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和1985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先后制定了4个税收条例(草案)和8个税收暂行条例。通过财税法制建设引导了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到1993年,我国共有37个税种,初步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这套税制的建立,由原来封闭型税制转变为开放型税制,由单一税制转变为复合税制,注重多环节、多层次、多方面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基本适应我国财经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并与财经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协调一致,促进税收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
2.促进以放权让利为起点的财政体制改革。1979年中央决定对经济体制开始进行全面改革,并以财税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先行一步,同年进行了试点。1980年在试点基础上,实行“分灶吃饭”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旨在扩大地方财权,加强地方责任,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了改革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分配关系,规范财政管理体制,自1979年起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关于地方实行包干办法的决定》等。在进行利改税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办法的基础上,从1988年起,又在全国实行各种形式的包干办法。财政包干体制改变了统收统支体制下财权、财力高度集中的状况,扩大了地方的财权和财力,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1994~1998年)
围绕过渡时期的财税改革,财税法制体系建设明显加快,有效保障财税宏观调控机制的建立健全,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功能的基础上,更好发挥财税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这个时期财税法制建设的成就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在深化工商税制改革方面,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指导思想,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等暂行条例,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特别策划收法规体系。通过税制全面改革,税种设置由原有的37个减至23个,基本实现了税制简化与高效的统一,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制度。
2.促进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1992年开始进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试点,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起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全部税种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和范围;同时实行过渡期中央对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调节不同地区财力的差距,实现公平分配的原则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的最后统一。通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较好处理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企业间开展平等竞争,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优化资源配置。
3.规范财政监督管理,着力推进依法理财。在预算管理制度方面,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预算法》,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1996年颁布了《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