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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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

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4]1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1.2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4]1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被列入2014年省委、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的重大举措,是

为农民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生活条件而制定的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是我省“我为农民增收办实事”重要载体和途径,是一项惠民工程、民生工程,对推动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培育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市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将其纳入本市县、本部门、本金融机构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强化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相关部署,真正把惠民实事办实、办好。

二、进一步调整贴息奖补政策

(一)贴息条件和标准。

1.贴息对象:海南省户籍农民(含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农村妇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贴息额度:农民和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单笔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

3.贴息率:农民年贴息率不低于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率不低于3%;农村妇女年贴息率最低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率不低于5%)。

4.贴息期限: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农村妇女的贴息期限原则为2年(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

5.贷款期限:农民小额贷款贴息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

的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均给予1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农村妇女小额贷款给予2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6.贴息方式: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借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农村妇女小额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如第1年正常偿还利息,按年贴息的方式予以贴息,贷款到期全部还本付息后,再对第2年部分进行贴息。

7.贴息用途: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及农民自建住房。

(二)奖补标准。

1.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1.5%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予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金融机构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核销农民小额贷款中的不良贷款。

2.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用于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及信贷人员专项奖励,也可用于核销农民小额贷款的不良贷款。

(三)调整后的贴息政策自2013年1月1日之后新发放的贷款开始施行(2013年新发放且年内到期的贷款除外),调整后的奖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之后新发放的贷款开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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