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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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人或项目发放贷款
1.1.1.1 贷款担保或抵押物、质物不符合规定条件
1.1.1.2 贷款担保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
1.1.1.3 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达标
1.1.1.4项目未取Fra Baidu bibliotek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1.1.1.5 项目应报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金融机构审计
(试行)
审计署法 规 司
审计署金融审计司
2013年11月
编纂 及 使 用 说 明
金融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实际工作中包括依法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由于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产品具有种类多、范围广、金额巨大、专业性强等特点,因此,金融审计在发现问题及纠正处理等方面也相应具有自身特点。为了推动金融审计定性及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我们在总结以往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金融机构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按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编。每编按经营业务、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次序划分违规问题类别,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主要按照预算执行的要求分类。每个类别又分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1.8.1 资本充足率低于百分之八
1.8.2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高于百分之七十五
1.8.3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1.8.4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十
1.1.5 向融资额度或贷款年限超出规定标准的借款人或项目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1.1.6超并购范围或对已完成的并购交易发放并购贷款
1.1.7 未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确定的标准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1.1.8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支取方式划转支付贷款资金
◆1.2 未严格监督贷款使用…………………………………
1.2.1未对贷款投向和资金使用用途进行有效跟踪和检查,信贷资金被挪用
1.1.1.6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规定
1.1.1.7 未落实其他审批放款条件授信
1.1.1.8借款人主体资格或资质不符合法规或政策规定
1.1.2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1.1.3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1.1.4 越权审批贷款、违反程序授信
1.5.1 未经申报审批擅自核销呆账
1.5.2 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1.5.3 未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债权
1.5.4 将不应当核销的债权或股权作为呆账核销
◆1.6违反银行金融产品销售及收费规定……………………
1.6.1 违反监管机构规定收取费用和擅自对产品定价
1.6.2 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金融领域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变化,本《法规向导》难免存在疏漏甚至错误,衷心希望广大审计人员在使用《法规向导》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适时进行修正完善。
编 者
2013年11月
一、对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审计常见的违规行为………………
◆1.1 违规发放贷款…………………………………………
1.3.5越权承兑商业汇票
◆1.4 违规办理存款业务……………………………………
1.4.1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1.4.2 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动用客户存款
1.4.3 违规开立存款账户,调节存款
1.4.4 未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事项
1.4.5以贷转存或存贷挂钩
◆1.5违反不良资产处置规定…………………………………
四、本《法规向导》中凡带“*”号部分所列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均属于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因此,审计机关不能据此作为处理处罚依据直接进行处理处罚。在此列举出来,可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的参考。
五、对各类金融机构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类型的问题,凡定性和处理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仅在第一编列出,以节省篇幅。实际审计中涉及有关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政府采购、社会保障资金等方面的问题,还可参考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法规向导。
二、本《法规向导》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金融监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等,所列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条文全部是2012年12月31日前的有效规定。
三、本《法规向导》针对各类问题或各种问题的表现形式,有的列有若干个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其他政策条文,具体运用时应结合审计事实的具体情况,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法律效力溯及力等基本原则,选择引用恰当的规定条文,而不是全部引用。
1.2.2未对借款人账户实施监控,信贷资金违规直接进入证券市场
◆1.3 违规办理票据业务……………………………………
1.3.1 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1.3.2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复或查复内容不真实
1.3.3办理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超过规定
1.3.4违规为保证金不足或抵押、质押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信用证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
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仅为审计中发现的常见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常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法律法规依据。审计人员应以发现的审计事实以及具体情节和具体后果作为适用法律、法规的根据,本《法规向导》仅是作为参考。审计人员在具体使用《法规向导》时,对定性、处理处罚依据要认真进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而不能机械地照搬。
1.6.3利用理财产品进行监管套利
◆1.7违反银行间及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业合作业务规定…
1.7.1 违规将同业存款作为一般对公存款核算和管理
1.7.2 借道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房地产融资平台等限制性行业融资
1.7.3 未严格分离代客理财业务和自营业务
◆1.8 违反银行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1.1.1.1 贷款担保或抵押物、质物不符合规定条件
1.1.1.2 贷款担保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
1.1.1.3 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达标
1.1.1.4项目未取Fra Baidu bibliotek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1.1.1.5 项目应报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金融机构审计
(试行)
审计署法 规 司
审计署金融审计司
2013年11月
编纂 及 使 用 说 明
金融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实际工作中包括依法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由于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产品具有种类多、范围广、金额巨大、专业性强等特点,因此,金融审计在发现问题及纠正处理等方面也相应具有自身特点。为了推动金融审计定性及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我们在总结以往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金融机构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按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编。每编按经营业务、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次序划分违规问题类别,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主要按照预算执行的要求分类。每个类别又分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1.8.1 资本充足率低于百分之八
1.8.2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高于百分之七十五
1.8.3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1.8.4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十
1.1.5 向融资额度或贷款年限超出规定标准的借款人或项目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1.1.6超并购范围或对已完成的并购交易发放并购贷款
1.1.7 未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确定的标准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1.1.8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支取方式划转支付贷款资金
◆1.2 未严格监督贷款使用…………………………………
1.2.1未对贷款投向和资金使用用途进行有效跟踪和检查,信贷资金被挪用
1.1.1.6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规定
1.1.1.7 未落实其他审批放款条件授信
1.1.1.8借款人主体资格或资质不符合法规或政策规定
1.1.2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1.1.3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1.1.4 越权审批贷款、违反程序授信
1.5.1 未经申报审批擅自核销呆账
1.5.2 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1.5.3 未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债权
1.5.4 将不应当核销的债权或股权作为呆账核销
◆1.6违反银行金融产品销售及收费规定……………………
1.6.1 违反监管机构规定收取费用和擅自对产品定价
1.6.2 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金融领域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变化,本《法规向导》难免存在疏漏甚至错误,衷心希望广大审计人员在使用《法规向导》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适时进行修正完善。
编 者
2013年11月
一、对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审计常见的违规行为………………
◆1.1 违规发放贷款…………………………………………
1.3.5越权承兑商业汇票
◆1.4 违规办理存款业务……………………………………
1.4.1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1.4.2 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动用客户存款
1.4.3 违规开立存款账户,调节存款
1.4.4 未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事项
1.4.5以贷转存或存贷挂钩
◆1.5违反不良资产处置规定…………………………………
四、本《法规向导》中凡带“*”号部分所列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均属于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因此,审计机关不能据此作为处理处罚依据直接进行处理处罚。在此列举出来,可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的参考。
五、对各类金融机构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类型的问题,凡定性和处理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仅在第一编列出,以节省篇幅。实际审计中涉及有关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政府采购、社会保障资金等方面的问题,还可参考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法规向导。
二、本《法规向导》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金融监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等,所列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条文全部是2012年12月31日前的有效规定。
三、本《法规向导》针对各类问题或各种问题的表现形式,有的列有若干个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其他政策条文,具体运用时应结合审计事实的具体情况,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法律效力溯及力等基本原则,选择引用恰当的规定条文,而不是全部引用。
1.2.2未对借款人账户实施监控,信贷资金违规直接进入证券市场
◆1.3 违规办理票据业务……………………………………
1.3.1 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1.3.2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复或查复内容不真实
1.3.3办理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超过规定
1.3.4违规为保证金不足或抵押、质押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信用证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
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仅为审计中发现的常见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常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法律法规依据。审计人员应以发现的审计事实以及具体情节和具体后果作为适用法律、法规的根据,本《法规向导》仅是作为参考。审计人员在具体使用《法规向导》时,对定性、处理处罚依据要认真进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而不能机械地照搬。
1.6.3利用理财产品进行监管套利
◆1.7违反银行间及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业合作业务规定…
1.7.1 违规将同业存款作为一般对公存款核算和管理
1.7.2 借道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房地产融资平台等限制性行业融资
1.7.3 未严格分离代客理财业务和自营业务
◆1.8 违反银行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